政府出资,律师出面,交警队矛盾“消除点”频受事故当事人称赞——
“调解员是我们心中的依靠”
深圳晚报记者唐光明 通讯员方菲
福田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谢星明告诉记者,调解室是政府出资聘请律师,民警进驻调解事故的矛盾,主要给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提供事故分析、精神安抚。
在采访中,调解员表示,经过事故调解,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物质、精神负担及司法成本,还给当事人带来了精神抚慰。“作为调解员不但调解成功,而且还考虑到调解协议的履行问题,促使双方配合履行,解决了履行中的困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谢星明说,交通事故通常是意外造成,被事故伤害一方通常情绪很激动,调解员需要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
采访中,记者多次听到这样的说法,生命是无价的,赔偿仅是一个数字,二者之间并不能够划上等号。调解员只能根据法律主持正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据了解,福田大队事故中队调解室至今已经受理调解807宗案例,成功调解804宗,受到社会各界的多次好评,被市民称作“心中的依靠”,成为矛盾纠纷的消除点。
调解故事1 :
多次周旋调解缩小分歧
2011年1月6日1时05分许,司机史某驾驶小汽车在深南路东往西华强路口与由关某推的手推车发生碰撞,造成关某腹部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田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认定双方当事人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关某原是一名双腿高位截肢的残疾人,事故造成一个肾被切除。2011年3月14日,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深医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0078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关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此外,关某有一个8岁的儿子与60多岁的父母需要抚养。因此,双方就补偿费用无法达成协议,为此,关某家属多次为该事故到福田交警大队进行上访。
2011年1月29日,当事人关某出院后到交警队调解室进行了第一次调解,但由于关某尚未完全治疗完毕,未能做伤残鉴定,无法提供齐全的证据材料,且提出的赔偿金额与车方愿意承担的数额相差悬殊,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
2011年3月28日上午,交警队协调室再次进行调解,但是依旧没有达成协议。调解员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关某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以及赔偿护理费的金额问题。
经过调解员数次的周旋调解,2011年3月29日上午史某和受害方关某终于达成协议。据了解,调解事故时,调解员把握住双方的主要分歧点,采取单独调解的方式,将车方和受害方分开调解。对于受害方,调解员需要运用法律中关于护理费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明确指出按伤者的伤残等级要求长期护理既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到法院提起诉讼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劝其主动降低护理费金额。对于车方,调解员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大局及人道主义的角度做工作,指出受害方在事故前就是一名伤残等级高的残疾人,相比之下他需要比正常人更多的关怀和爱护,并建议史某为了方便快捷解决此事可以结合自己实际的经济状况给予受害方适当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费用。谢星明说:“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细致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结合法律提出合理建议,使得受害方明确索赔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牢牢把握纠纷的关键环节,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不断缩小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调解故事2 :
三小时努力双方握手言和
2009年12月12日11时15分,驾驶人许某驾驶轿车沿银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桂福强路口右转进入福强路东行时,车头与吕某驾驶的沿福强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驾驶肇事车送吕某到福田区人民医院救治。经交警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中,许某负全部责任,吕某不承担责任。
2010年11月30日下午,许某和吕某来交警调解室要求调解处理问题。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表明身份,宣读了人民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告知书,双方填写了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室受理了该案。
调解员听取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及责任认定的意见。双方对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吕某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7900元整。除此之外,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许某虽然对事实及责任认定和一系列证据均表示无异议,但只愿意赔偿人民币37000元整。
“双方争议焦点是: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该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调解员告诉记者说。他最后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主张需造成严重后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需构成伤残级别)才会得到支持。紧接着调解员又根据保险埋赔流程的经验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称,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一般不认可。除非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判决必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保险公司才给予理赔。
在双方争执激烈的情况下,调解员反复多次对双方施加心理影响和法律宣传,加深其对政策、法律、道德的理解,消除纠纷心理的刺激因素,降低受害方过高的心理期望值,逐步使双方心理得到平衡。
经过近3个小时的艰苦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彼此握手言和,最后纷纷向调解员表示感谢。
调解故事3 :
“背靠背”调解消除事故纠纷
2011年1月28日19时许,陈某某驾驶小轿车沿红荔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益田路口时,该车与由曾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车上乘客陈某如、陈某虹受伤,两位伤者经医院抢救,其中陈某虹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解之初,死者亲属便提出索赔100万元。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和深圳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即使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通常能得到的赔偿也在70万元左右。
巴士公司方认为,小轿车司机陈某某也有责任,也要承担赔偿义务,死者亲属单向己方提出过高的赔偿数额于法无据,也不合情理。死者的父亲和舅舅听到巴士公司不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情绪变得很激动,声称拿不到100万元的赔偿款绝不罢休。调解员见场面变得失控,便及时终止了调解,全力安抚死者亲属的情绪。
之后,死者亲属见通过调解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便聚集二三十个人在巴士公司门口堵路。死者亲属过激的举动引起了各部门领导的重视,巴士公司所在地街道办、派出所和交警部门都派出了负责人去劝说死者亲属停止非理性举动,并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通过做工作,死者亲属又答应和巴士公司重新来到调解室。
调解员根据掌握的信息,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首先对死者亲属详细讲解关于死亡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让其明白,即使是巴士公司方负全责,100万元的索赔要求也过高。再结合深圳市类似案例的判例,告诉他们像这种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一般是事故双方平摊给死者亲属的赔偿金。在此案中,由造成事故的陈某某和巴士公司平摊赔偿费用。
紧接着,调解员又对巴士公司的代表做工作,因为巴士公司代表经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对相关法律法规也比较熟悉,所以调解员将调解的重点放在讲人情,讲人道主义方面。调解员指出,死者陈某虹二十出头,正值青春年华,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提供者,她的死是个人的不幸,更是家庭的不幸,作为有经济实力的企业,理应照顾一下死者亲属。另外,造成事故的陈某某是死者的表亲,其经济条件较差,无法筹集到大额的赔偿金;而死者的近亲属,碍于亲戚情面也不好意思向其提出高额赔偿金。巴士公司代表对死者亲属的实际困难表示理解。
最后,2011年3月30日,巴士公司代表和死者亲属再次来到调解室,双方自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