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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经辩南粤行巡回讲坛·深圳站”综述

发布时间:2020年1月6日 作者:刑诉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9年1219日,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多功能厅联合举办“经辩南粤行巡回讲坛·深圳站”,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对讲座感兴趣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由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云律师主持。

本次研讨会邀请到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协刑事责任风险防控业务委员会主任陈永忠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控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伍志坚律师担任分享嘉宾。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南芳主任担任点评嘉宾。本次讲坛,陈永忠律师用大数据的方式详细阐述了我国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企业家缺乏法律风险和法律边界意识,提出律师应当如何帮助民营企业家防控刑事风险。伍志坚律师结合自己办理案件的经验,从律师业务的角度为我们分享了如何帮助当事人面对刑事执法调查以及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现场互动频繁,气氛热烈,专业性强,,现将此次巡回讲坛会的内容综述如下:

陈永忠律师:“谈谈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和深圳结缘近30年,今天有幸来到深圳和大家交流,谈一谈我对于刑事案件的一些体会,我目前的领域主要专注于刑事案件,服务于民营企业家,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今天是一个很特殊的日子,19841219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正式签字,粤港澳大湾区还处于计划当中,落地还需要很多的时间,但是我们必须要开始做准备。2002年,深圳有一篇很火的文章叫《深圳,你被谁抛弃!》,这篇文章让深圳具有很大的危机感,因为很多大型企业包括招商银行和中信证券都想从深圳搬走,上海珠三角地区开始崛起,但是当有人提出这种危机感后,深圳人开始不断奋进,我也相信,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会让深圳上一个新的台阶,整个广东都会搭上新的快车。

当前,民营企业家的境况迎来寒冬,我们所服务的99%的客户都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国企、外资企业等占比非常小,所以我们必须关注民营企业。借用马克吐温的名言:“每一个人生下来都拥有一项资产,它比其他所有的资产价值都高,就是他最后的一口气。”

一、中国企业的营商环境

我们服务于企业,所以必须先要了解企业。2019年中国民营经济的关键词是——不确定性。其实律师的业务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的最大区别就是刑事案件缺乏连续性,这也是刑事律师的业务特色。

2019年中国民营经济的大环境,在时代的激流中,中国企业经营的环境已经大变,包括国际竞争格局、市场成熟度、法律环境和政府依法行政等,导致原来的资源依赖性、关系依赖性、政策依赖性企业会越来越丧失竞争力,包括那些依靠廉价劳动力和低环境成本的企业越来越困难。这几年,大量的行业在洗牌,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头部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中小型企业被“头部企业”所垄断、吞并。底部企业的生存状况堪忧,要么倒闭,要么被兼并收购。未来十年,中国民营企业必须转型,才有可能存活下来。

民营企业的困境,不创新是“等死”,最早发家致富的民营企业家的经营模式、经营方法和创新度逐渐被市场所淘汰,而创新是“找死”,我曾经有两个客户试图创新,但现在都已经“死掉了”,很多新生的企业被“一棍子打死”。国家因此加大营商环境的改革力度。

营商环境的结构。六大类指标,即软环境(权重25%),市场环境(权重20%),商务成本环境(权重15%)、基础设施环境(权重15%)、生态环境(权重15%)、社会服务环境(权重10%)。

回顾广东营商环境的三年情况。2017119日,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发布2017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报告。报告指出,广州、北京、深圳、上海、重庆营商环境位居前五名。第六名到第十名分别是南京、杭州、宁波、青岛、武汉。2018年,从营商环境质量指数排名情况来看,前十强城市中,深圳、北京、上海位列前三,随后是成都、广州、西安、杭州、宁波、重庆和长沙。普华永道和中国联合数联铭品、财新智库和新经济发展研究院发布了《2018中国城市营商环境质量报告》。2019年,全国工商联发布《2019,万家民营企业评价营商环境报告》。报告显示,总体上看全国营商环境整体持续向好,企业对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广东等地的营商环境满意度最高。

如何改善营商环境方向,20177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提出,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

对发达地区城市而言,特别是北上广深,人均GDP已经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单靠加大投资等很难刺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这些地区需要找到发展的新路子。所以这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概念提出的原因。

2019年中国营商环境指标,世界银行公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排名第31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营商环境改善最大的前十名经济体。与此同时,报告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对营商环境所涵盖的五大环境按评价满意度从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要素环境、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企业对减税融资惠企政策成效表示肯定。因此,法治环境也是重要的营商环境之一。

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11日起实行,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性因素和条件。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然而,根据很多办案一线的律师反馈,目前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仍存在很多问题。

1、行政纠错、纠偏前置功能弱化,刑事追究程序直接介入,导致一般违法违规处罚行为刑事化,限制了创新的生存空间,例如,很多创新企业因为创新进入了一个灰色或者空白的空间,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看待,目前对于这种企业可能出现问题进行介入的首先是公安机关而不是监管机关,这是很奇怪的一种现象;

2、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查封财产和对于人身的羁押率很高,扣押清单记录模糊,随意封门,大面积抓捕员工,导致企业死亡率高,导致了企业的批量死亡或衰弱。

3、缺乏对于被查处企业的合法民事权益保护,导致企业遗留,问题移交社会,增大社会负担,提高了失业和家庭困难比例。

因此,建议从法律的角度改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二、民用企业家刑事犯罪大数据统计即办理国际红色通缉令案件的心得体会

什么是市场经济中最核心的资源?我认为是企业家,特别是,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主角。

价值与风险,是经济领域的两个最为基本的元素。创造价值与管理风险是每一位企业家应当给予同样重点关注的两个基本问题。但是,中国民营企业家仅仅擅长于价值追逐,而对于风险管理却知之甚少,这一点从每年众多企业遭受风险的血腥案例中能够得到印证。那么,中国民营企业家应该如何补上这一课呢?

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表示,截止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习近平表示,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然而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寿命很短暂。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为40年,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为7.3年,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为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平均每分钟就有2家企业死亡。

“我们研究先烈的死亡规律,发现越大的企业越死于政商关系,中等企业多死于集资,而微小企业则往往死于商业竞争。”冯仑如是说。

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习近平表示,“必须高度重视。同时,也要认识到,这些困难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一定能在发展中得到解决。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基本经济制度,落实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民营经济就一定能够实现更大发展。”这种关怀与勉励,直接体现在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以及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六方面政策举措的落实上。

民营企业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国企。2018421日,第六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暨《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数据显示,过去一年里,企业家犯罪248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395,占15.9%,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2086,约占84.1%。上述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企业家2292人,国有企业家共328人,民营企业家共1964人。报告指出,2017年,企业家犯罪共涉及84个具体罪名,其中,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9个具体罪名,民营企业家共涉及75个具体罪名。企业家犯罪的前十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抵押税款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

“牟其中、杨斌、仰融、周正毅、顾雏军、唐万新、周小弟、田文华、兰世立、黄光裕、黄宏生、李途纯、徐明...”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至少有上百名有影响的民营企业家落马。其中,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职务的至少有15人,福布斯或胡润百富榜上榜富豪至少有23人,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优秀民营企业家、三八红旗手、风云人物、杰出青年等荣誉的超过40人,身家过亿或者号称身家过亿的富豪过百人。

一部分企业家利用权力开拓市场、向下挤压式掠夺式的企业和经济增长,一部分企业家租用权力获取额外利益或减少支出,远离了应有的企业服务于人类、造福于人类的基本原理和企业家精神,破坏了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公平正义,违反了保护大多数人基本利益的法律,制造了原罪。“原罪”犹如癌细胞,生长于一个国家的肌体之内,如果不遭到知识阶层和企业家阶层的自觉抵制,必将遭到社会底层的报复性抵制,人类自觉排毒;同时,也会可能遭到权力阶层借社会情绪进行“洗牌”和“秋收”,实施外科手术式摘除。历史和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已经车载斗量。

冯仑解释为什么中国很多企业家都有“原罪”。在中国,人们没有钱才办公司,没有资本才投资。这在西方是完全不可能的饿,那里是有钱人才投资、才创业,起码开办费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借贷到,我们的起点要惨的多,两手空空,也只有三种途径可能拿来作为初创资本:一、自己家里人的积蓄;二、“欺骗”和“抢劫”。“骗”可以重复三五次,而“抢”也就一两次,不可重复,创业过程就会中断。三、借钱,债主给出时间;借债得付利息,以后想办法把资产负债表做正,让创业过程不因为资本的问题而中断。所以我们的资本构成中自有资本金从一开始就是负数,是从借的高利贷转成的资本金,一开始回报的压力就是“必须暴利”的压力。没有暴利,怎么可能还了本、付了利息,还得能给自己剩下点再继续折腾?自有资本金来源于高利贷,会造成暴利倾向,显然这是一场巨大的赌博,需要找一个能赌的地方能赌的项目。这就是中国企业家的“原罪”根源所在。

2006年底到2007年初,顾雏军案开庭、周正毅再次入狱、张海案一审判决、浙江东阳“富姐”吴英被抓...当时这一系列案件再次引起媒体关于民营企业家所谓“原罪”的话题和争论,甚至还有人呼吁“赦免”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如果把一些民营企业家掘得“第一桶金”时候的一些卑鄙伎俩和不道德的交易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称之为“原罪”的话,那么据统计收集130例近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落马的民营企业家中很少有因为所谓的“原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认真分析他们各自的犯罪事实会发现,这些犯罪的民营企业家收到追究的基本上都是完成原始累积成为企业家之后所发生的“现行”罪行,而并非所谓的“原罪”,是新罪。尤其是那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犯罪,更与所谓的“原罪”无关。

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2013年夏季高峰会于2013823-25日在合肥举行。在上午举行的开幕主题论坛,行动力与中国改革上,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轮值主席发言时表示,整个中国的大环境更多还是讲权威、讲权谋、讲黑箱操作、讲勾兑、讲关系。

参与者提出了一个很有代表性的词汇,中国企业家目前的恐惧感,不是源于商业竞争,而是源于社会环境,源于政治环境等等非商业之外的因素造成了恐惧感,这是悬在所有人头上的利剑,很多人战战兢兢不愿意进入任何非自己领域之外的事情。

中国民营企业家问题的源头——矛盾论。政治体制上的权力垄断和经济上的市场化矛盾;官员薪酬体系清廉化和权力使用高含金量矛盾;经济现行与立法滞后矛盾;人性善恶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根据《法制日报》,2014年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罪名统计,在125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29个(类)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7例,行贿罪20例,单位行贿罪19例,集资诈骗罪14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例,诈骗罪8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各5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例,非法经营罪3例,合同诈骗罪、污染环境罪、操纵期货证券交易价格罪、伪造变卖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违规披露不披露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品声誉罪、诬告陷害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1例。

中国企业家2017年犯罪大数据,从2017年度2292名犯罪企业家涉罪具体罪名及其触犯频次分析,2017年国有企业家共合计29个具体罪名,触犯频数共计375次。触犯频次最多的三个具体犯罪分别为受贿罪(136次)、贪污罪(77次)、以及挪用公款罪(46次)。其中受贿罪的触犯频次及其所占比例远高于其余犯罪,而民营企业家共涉及75个具体罪名,触犯频数共计2106次。高频率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14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34次)、单位行贿罪(181次)。

2019年广东企业家犯罪大数据分析,数据取样案件的具体罪名中,民营企业占比最大的为单位行贿罪,占比16.96%,排第一;其次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占比1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7.39%;合同诈骗罪6.09%;行贿罪5.65%。国企排第一的为受贿罪,占比为9.57%

从企业家犯罪被查处时的平均年龄来看,国企企业家的平均年龄为53.69岁,民营企业家的平均年龄为43.68岁。按理说,436320年期间,正值人生的黄金年华,是实现理想和前途的最佳时机。然而对于他们来说,却不得不被囚于牢狱之中,或者亡命天涯,空耗生命,企业家资源损耗严重。

从百名红通人员归国历年数据走势来看,目前,“百名红通人员”归案有52人,其中劝返36人,遣返10人,抓捕4人,其他方式归案的有2人。其中遣返和抓捕到案的人员判刑相对较重,劝返到案者判刑相对较轻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与红通案件的关系。一、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确定开庭审判。二、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办理的两起红通案件。第一起是广东首例,从加拿大回国投案,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判决结果,两个罪名成立,判三缓五,并处罚金25万。百名红通人员第49名。第二起,香港首例回大陆,从香港回大陆投案,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判决结果,两个罪名成立,判三缓五,并处罚金15万。百名红通人员第46名。

我办理的两起国际红色通缉令案件特点:首先,都是企业负责人,到境外都有五年以上;其次,都是多年劝返不敢回来,先咨询律师,获得法律意见后,律师与追讨即办案机构沟通后,由律师在深圳入关起陪同投案自首;此外,都涉及两个以上罪名,最后获得缓刑结果。

我关于办理红通案件的经验和建议:

(一)律师作用很大,专业的咨询意见很重要;

(二)与追逃和办案机构沟通很重要;

(三)全程陪同和持续跟进很重要;

(四)相信中国法律政策,相信办案机构;

(五)抓住政策窗口期,晚回来不如早回来。

三、民营企业家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

一般来说,民营企业家选择的突围方式有选择逃避移民、加入权力体系、加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影响立法、或者独自面对陷入困境。中国企业家并不缺智商、财商、情商,但一系列案例表明不少企业家缺乏法律风险和法律边界意识,可以归结为缺乏“法商”,法商是法律常识、法律经历和法律意识的总和。在经营中,企业家迫于中国的明暗规则,一路埋地雷,留下隐患,触雷者,转身间身败名裂,丧失财富、自由乃至声明,俗称人财两失,邮费企业家身前辉煌,身后家庭、家族解体。企业家经营企业,如同驾驶高速行驶的汽车,法律如同交通线,律师意见如同安全带,法商如同安全气囊。中国企业家逐渐意识到,法律风险如影随形,唯有法律,利用好法律,才是护佑自己人身和财产的真正武器。

律师可以给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几点基本的刑事风险防控建议

(一)要建立家庭及成员的风险隔离带,很多案件办案机关会抓捕一家人,西方企业禁止家庭成员参与经营,这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出问题不要连累家人;

(二)要知道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单位行贿案件的比例占目前民营企业家犯罪比例的第一位,因为单位行贿的量刑最低;

(三)要做好极端情况出现的应急预案,律师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需要具备,向企业家注入观念;

(四)重视法商的养成和不断更新升级,由律师进行指导工作;

(五)重大事项事先征求刑事法律顾问意见,刑事律师与民商事律师最大的区别就是遇到案件的底线意识不一样。

此外,民营企业家年度法律体检不可少。

(一)养成重大权益问题咨询习惯;

(二)定期进行法律体检,做风险评估、控制风险点,帮助企业家进行重大事务法律风险评估,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评估;

(三)建立长效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作为顾问提供稳定高效服务。

案例:大连玉米交易商案例,涉及合同诈骗和贷款诈骗风险。这个案例发生在十几年前,大连的一个企业家找到我希望我为他做一个刑事风险防控,这个企业家是做玉米交易的,从上游买了很多玉米产品,然后把产品存放在国有仓库中,然后又用玉米向银行贷款,但是由于贷款用于炒国际的玉米期货,市场行情波动亏损十分严重,因此欠了银行和供应商的钱。我当时为他进行了风险分析,他当时从粮库中把玉米变现售卖,存在粮库中的玉米在没有经过合法登记的手续情况下,被变现一部分,这就意味着可能涉嫌贪污的问题。后来我建议,首先归还粮库的玉米,否则可能会面临贪污,其次想办法向银行展期还贷,如果不展期并发现质押的物品曾被弄出去,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然后不付上游的供应商的钱,并把钱挪作他用,可能存在合同诈骗的问题,这三个问题都需要进行弥补。最终并没有进入刑事程序,仅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律师如何帮助中国民营企业家防控风险?

(一)取得客户信任;

(二)参与宏观决策;

(三)厘清主风险点;

(四)建立防火墙和准备应急预案;

(五)形成法律文件;

(六)监督合同履行;

(七)处理突发事务;

(八)形成新的经验。

当然,取得客户的信任是最重要的,法商是中国民营企业家持续发展的保障,把专业的工作交给专业的人。

伍志坚律师:“可能面临刑事执法调查时的配合与应对——以律师业务为视角”

这几年,一直会跟同行以及我们深圳的同行进行沟通,我发现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慢慢总结了一些经验。目前,随着刑事法律业务的发展轨迹,辩护的阶段不断前移,从审判阶段的辩护慢慢开始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再到侦查阶段的辩护。与此同时,刑事法律服务阶段不断前移,从刑事诉讼阶段的辩护到可能面临刑事执法调查时的法律服务再到刑事合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也就是说,从传统的刑事辩护,到创新的刑事合规、刑事创新转移。

一、可能面临刑事执法调查的范围与特点

(一)可能面临刑事执法调查的范围(典型范围)

哪些情形可以启动“可能面临刑事执法调查的配合与应对”服务程序

最狭义:司法机关调查(刑事侦查)

狭义:最狭义与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广义:狭义与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调查(可能转刑事立案)

更广义:广义与企业内部反腐败、反舞弊调查(可能转刑事报案),例如万科、华为、腾讯均有内部的反舞弊调查机构,这种调查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种是对于查出员工有反舞弊的情况,员工辞职;而另外一种情况很可能转为刑事报案。

从我的经验来看,这四个刑事执法调查类型里面比较容易做的可能是企业内部的反腐败、反舞弊调查,第一,这一类型的人是高价值、有经济基础的人,并且在他的理念里面,愿意接受法律服务;第二,与其他的调查方式相比,公权力介入最少,能运用到的资源最多。相对而言是最好做的。

(二)可能面临刑事执法调查的特点(核心特点)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根据刑事执法调查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1、地位:平等与对等?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1)调查方(权力)与被调查方(权利)的地位是否平等?

2)权力(调查方)与权利(被调查方)是否对等?

被调查方式被动消极的,我们可不可能在过程中给当事人一些指导,引导当事人积极接受调查。

2、态度:主动与被动

1)调查方:主动调查?

2)被调查方:被动接受调查?

3、运动式执法、特殊背景案件执法

1)运动式执法:阶段性

2)特殊背景案件执法:下级服从上级、执法权与决策权不完全吻合

例如,环保类、土地类专项执法。

二、配合与应对的基本原则

  积极配合与依法应对

1、积极配合是面对合法合规的调查,应当积极配合

2、依法应对是面对违法违规的调查,可以依法应对

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应对,不能采取违法或者暴力抗拒执法、串供等行为应对。所有的应对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超出法律的边界。

三、配合与应对的主要原则和方式方法

(一)理性面对,认真准备,一方面知道告诉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调查,坦然的面对执法,刑诉法的无罪推定原则需要我们理性面对。前期,需要认真回顾案件事实,想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有利的证据应当及时提出,尤其对于诈骗类案件,司法解释中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有还款的意愿等,这一方面的证据需要被调查人提供。在调查期间应当及时披露出这种有力的证据。

(二)实事求是,客观还原。哪怕记忆模糊,也要客观,不要受自己的主观臆测,或者受人引导,用猜的蒙的方式进行还原。如实回答,律师是不能够帮助当事人还原事实的。

(三)沉着冷静,切忌冲动。这是在调查过程中间当事人很容易不冷静、冲动、乱说话,包括我们需要冷静的分析什么东西对我们有利,什么东西对我们不利,对我们有利的东西我们要进行放大。

(四)积极挽救,适时主动,大多数的案件在接受刑事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都是消极的,这个过程中间我们是需要区分的,对于我们有利的,我们是需要去沟通陈述的,提供资料,不要片面消极的被动等待。我曾经有一个客户,他们的销售模式可能涉嫌诈骗,我为他提供了一个可能面临执法调查时的专项的法律服务,首先,对于他有还款的意愿需要体现出来,向债权人打电话表示积极还钱的意愿和行动;在公安调查的过程中,合理说明钱财的去向,表示没有挥霍、隐匿;把进入民事程序的起诉状和通知书交给公安机关,证明这是一个民事经济纠纷,而不诈骗。只有主动地积极配合才能够挽救自己。

(五)于法有据,情理兼容,调查过程中间,不管是言语还是交证据,这些行为最终都是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法律进行展开,我们的陈述的事实不应当是与罪与非罪无关的案外事实。在执法过程中间,情理与法律同样重要,需要别人理解情理、讲通情理,执法权和决策权分离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消除的是决策权人的疑虑,合理沟通,作出对我们有利的决策。此外,避免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性的沟通,这样容易引发当事人与执法部分的争吵。

(六)诚恳和谐,辩而不破,只有体现的态度诚恳才会相信当事人说的话是真实的,让整个调查过程中尽可能在和谐的范围内进行,不要激化矛盾。和谐的环境对于案件的处理非常重要。

(七)换位思考,解决问题,我们所有的法律服务目的是解决问题,刑法区别与民商法,刑法是保障法,并不直接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我们要跳出刑法的范畴去考虑问题,找到一个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必须考虑调查方想要得到什么东西。此外,我们对受害人一方也要进行换位思考。最后,我们还要从决策层面换位思考。

(八)言其所当言、辩其所当辩、止其不得不止,对话不对抗。

四、执法调查各个阶段的配合与应对

1、面临执法调查前的积极准备

1)回忆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

2)整理文件资料,包括所说的陈述与文件资料能够相吻合,并且对于整理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应该拿出来,例如电话记录、借款协议、民事起诉状等。

3)咨询、分析,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主要目的是分析什么案件事实是有利的,什么案件事实是不利的。

4)思考,告诉当事人投案自首的好处,但是否投案自首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如果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审查批捕阶段是可以作为一个情节而不予批捕。

2、执法调查过程中的沉着冷静

充满自信、积极配合、依法应对、冷静分析

3、执法调查结束后的回顾总结

1)回顾整个调查的过程,为接下来进行新一轮调查做准备;

2)记录调查的问题与回复,尽可能还原;

3)备份,实践中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备份;

4)总结调查过程中的遗漏,如果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忘记说,要及时将这个事情反馈过去,一方面对过往总结,另一方面对下一方面调查的方向和重点进行总结;

5)沟通;

4、可能面临羁押时的注意事项

制订一份全面的危机应对预案(风险应对预案)

五、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一)律师不能做什么

侦查、调查阶段在律师还不能接触证据的时候,案件事实与证据我们不能够帮助当事人去调查和提交;

当事人的存款和资产不要去碰,我们应当告诉他赃款应当追缴;

逃匿,应当告诉当事人应该实事求是接受调查。

(二)律师能够做什么

律师的定位应该是专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理性面对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在这个阶段我们的工作就是接受法律咨询,当事人该承担什么后果就要承担什么后果。

具体而言,律师最核心的工作就是进行法律咨询。

(1)实体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量刑情节

(2)程序法:证据规则、诉讼程序

(3)详细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列明)

(4)心理辅导:做一个耐心的倾听者,给当事人一个强大的心理支持,让他能够有一个好的心态能够理性接受调查。

跟大家主要分享以上几点,希望以后能够跟大家多多沟通,谢谢大家!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