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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律师执业的影响

2012 011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广东省律师协会 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 “诉讼法修改与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系列报道之三

 

深圳律师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高度关注。在论坛上,他们从调查取证难、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接、电子证据入法、公益诉讼等角度入手,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律师执业的影响发表意见。

 

调查取证难困扰律师执业

 

羿锋、陈群、梁敏等律师认为,调查取证难困扰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有“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但规定太空洞,没有可操作性。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最重要的是向有关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查询相关的信息。但现实中,几乎所有的部门都对律师关上了查询的大门。因此,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向有关机关、单位、个人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信息,被调查者不得拒绝”的规定。

 

要发挥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诉讼中的优势,就应当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人民法院是否为律师签发调查令方面,基本达成共识。今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有望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令的方式,强化、实化律师调查取证权。但真正解决律师调查难的问题,还有待时日。

 

公益诉讼将有法可依

 

陈旭绯律师认为,我国环境案件(事件)愈演愈烈,环境破坏大,致害范围广,受影响群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然而,我国环境维权之路却走得异常艰难。之前有律师就渤海湾溢油海洋污染案向法院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却因受制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当事人适格”制度而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主张环境公益的律师不仅不能维护受害者权益,反被诬以“挑讼”、“博出位”等恶名。环境公益律师对此痛心疾首,却又无可奈何。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案件列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项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一旦通过,将意味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据此,环境律师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环境污染致害者承担破坏环境的法律责任,这对我国环境的保护将起到推动作用。陈群律师也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降低了门槛,放宽了起诉人的条件,方便群众维权,将有力制裁侵权者。

 

据新华社报道,2011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已受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养殖户诉康菲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共涉及136名养殖户。该系列案的受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出台,让公益律师看到了曙光,这将是环境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

 

公民代理应严格限制

 

陈群律师、羿锋律师对公民代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诉讼程序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不可能胜任此工作。因此,应严格限制公民代理。

 

公民代理是指没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律师执业证的公民,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到各类诉讼、调解、仲裁程序中。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其立法宗旨是基于当时执业律师人数很少,老少边穷地区没有执业律师,不能满足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需求背景下,特别作出的制度设计。现在情况已有巨大变化,某些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出现律师过剩。律师队伍的人数、分布、素质等,完全可以满足诉讼需求。

 

目前,“公民代理人”已成了非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并牟取经济利益的“合法身份”。他们广泛参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人事仲裁,专利、商标、土地招拍挂等各类法律事务。他们无须参加司法考试、无须交纳律师年费及管理费、无须接受监督管理、无须纳税。他们以“律师”名义收取“代理费用”及杂费。代理成功了自己得实惠,失败了则由“律师群体”背黑锅。这种行为降低了法律服务水平,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服务秩序,败坏了法律服务风气。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限制公民代理”的呼声很高。律师们建议,应严格规定公民代理的条件和程序。1、刑事案件、共同诉讼案件、专利案件、商标案件、法律援助范围内案件等重大、敏感、复杂的案件,禁止公民代理。2、普通案件可代理,但不得收费、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3、不得以各种“顾问”名义涉足企业法律服务。4、每人每年累计最多代理3个案件。5、凡无律师执业证出庭者,须公证委托关系及出庭案号案由、无收费无收益的承诺书,两公证书均须提交法庭并附卷。缺任何一份,法庭即应支持相对方当事人对出庭人的异议。6、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要加强对违法“公民代理”的查处和打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1、公证部门应按月按人汇总前述公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同时抄送法院、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2、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代理进行监督检查;3、法院、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检查核实本院公民代理情况;4、律师协会应严禁律师与公民代理人合作及为公民代理人提供便利。律师也要珍惜自己的职业资格和职业声誉,严格自律。

 

电子证据被作为法定证据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九条将“电子数据”增加为法定证据。唐剑明律师认为,此举体现人大立法与时俱进。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QQ聊天、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都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现代企业更是通过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手段开展商务活动。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

 

唐剑明认为,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修正案条文应对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的概念、内容、作用、存储形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应依法律形式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确定下来,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由于电子数字证据中经常包括当事人个人的隐私,在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收集。(陈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