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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要交还房子,还要赔偿“升值差价”

此为深圳首例判决,律师提醒,房价下跌时,卖方可关注“降价差价”

 

南都讯 记者王莎莎 业主一房两卖,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近日,深圳中院终审一起此类案件,判决一房两卖的卖方不但交还房产,而且还要赔偿买方的“房屋升值差价”。深圳法律界人士称,这一判决在深圳尚属首次。

 

房价上涨,一房两卖致违约

判决书显示,20061月, 先生以89.5万元的价格将福田区某一套房产卖给 先生。但当时该物业的房产证还没有办理,到当年7月,这套房取得房产证,但 先生没有过户给 先生。912日, 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先生继续履行合同,过户该房产。但由于当时房价继续上涨,914日, 先生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 先生名下,转让价升为105万元。

随后, 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卖方赔偿,并申请评估房屋市值。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该物业在2006914日时,市值为118.89万元。

 

按房屋升值差价赔偿

随后,这起案件经历了三次审判拉锯,赔偿金额也不断修改,终于在近日有了终审,深圳中院判决 先生违约,应赔偿 先生由于房价上涨而遭受的损失。

深圳中院称,以2006914--即违约时间———的房屋市值118.89万元计算, 先生由 于边 先生的违约造成了29.39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当时市值118.89万元减去原价89.5万元), 应由边 先生赔偿。

 “这是深圳法院判决破天荒第一次赔偿房屋升值差价。”广东信荣律师所主任律师张茂荣指出,通常,深圳法院并不支持房屋差价赔偿,“法律的审判依据是,在交易时买卖双方都无法预期利益损失”。他认同深圳中院的判决,认为赔偿买方的差价损失,非常必要。

 

律师提醒

房价下跌时可关注“降价差价”

张茂荣指出,上述案例出现在房价暴涨期,业主选择一房两卖希望利益最大化,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而在目前的房价下降过程中,则要留意买方弃买,守约方(卖方)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房屋降价差价”的赔偿。“如果降价,买方违约弃购,则已造成卖方可预期的损失,买方也应赔偿给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