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委召开“疫情防控中会展合同的履行影响及应对”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2年9月14日


2022年9月4日上午,市律协会展法律专业委员会通过线上方式成功召开“疫情防控中会展合同的履行影响及应对”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市律协会展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覃俊翔主持,全体委员共同参与,李斌泉监事列席会议

研讨会以“深圳市受疫情影响暂缓举行第24届亚洲宠物展览会”为背景,围绕“疫情影响会展合同履行时,出现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哪些?疫情导致会展取消引发会展合同的解除或变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实务中如何证明?疫情导致会展取消,主办方和参展方的法律应对”等相关议题开展研讨。

研讨会上,各位委员结合自身执业经历及知识储备,分别对议题发言讨论。

胡媛律师认为“不可抗力不能笼统一刀切去认定,“无法预见”要细分为“签约时”和“展会开幕前两三日”;如不被认为不可抗力,则会展主办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酌情减轻”。白玄律师认为“如果主办方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疫情防控通知后,立即就通知了参展方,那么主办方积极通知义务履行没有过错,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周韵律师认为“从主办方事后一些做法,我们可以推断出来其实主办方对这些风险的讨论、防控可能很不充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不可抗力需要谨慎”。


谢沁洋律师认为“结合疫情会展合同相关纠纷怕判例,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延期,一定要经过协商且签订书面协议来确定”。陈利花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主办方应对不可抗力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如难以举证的将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邹拥军律师认为“考虑到不可抗力事由,展会主办方、参展方都没有过错,在责任分担方面,我个人更倾向公平责任,这样更合理些”。

陈嘉俊律师认为“结合《广州市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操作指引》,主办方在筹备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无法如期举办展览的,需要及时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并注意协商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留存”。朱弘律师认为“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鼓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裁判”。张小娇律师认为“本次会展因疫情取消,是在距离开展仅有几个小时,举办方明显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各位委员发表自己见解后,会展委主任覃俊翔律师对每位发言人员的内容进行总结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同时针对疫情防控中会展合同纠纷的应对方案,提出如下建议:1. 合同双方应当基于疫情影响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沟通协商。2. 企业此时应积极地开展自救工作以减少损失。3. 密切关注会展地的政策,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及时利用相关扶持政策消减法律风险。4. 疫情期间若有新签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5. 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的纠纷做好诉讼准备。


李斌泉监事对本次发表了监事意见,提出本次研讨会召开得非常及时,紧扣时事热点,与业务方向紧密相关。研讨过程中,各个委员的发言都有各自的见解,这体现每个委员对本次研讨会是非常重视和认真的,做业务研究就应该有这样的态度和积极性。希望会展委能制定有效的方案,深入展会各方,帮助展会各方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同时形成有效成果文件,加强推广及宣传。

本次研讨会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目前市律协会展法律专业委员会正在整理各位委员的发言内容,形成研讨会综述并进行发布,作为类似问题法律解决方案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