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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进行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

来源:2014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第1版、第4版 发布时间:2014年3月4日 作者:本报记者 张景义


    近日,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2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开展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严格执法  宽严相济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开展情况。

负责人: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确保了刑罚执行的效果。2011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理减刑案件都在50万件以上,假释案件3万件以上,还有一定数量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总体看,案件审理都能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现刑罚执行目的,促使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项举措确保公正

 

    记者:该项工作社会关注度很高,如何保证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从而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

    负责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完善了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为该项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前提。

    其次,加大减刑假释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实行阳光司法。2012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公布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明确了包括职务犯罪罪犯在内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20128月起,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开展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专项检查活动。2013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3个检查、调研组,对部分省(市)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了检查和调研。通过检查和调研,完善制度,制定措施,解决问题,推进工作。

    第四,积极推进办案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办案质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倡导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含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建立了“网上协同办案平台”。此后,北京、上海、河南等地也陆续完成建立。通过办案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部门对罪犯的全程追踪、管理和监督,既能大幅提高办案效率,又能有力确保司法公正。

 

机构尚不十分完善

 

    记者:如何为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供组织机构保障?

负责人:目前全国法院专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机构尚不十分完善,不少地方的审监庭既承担刑事、民事案件的再审,又承担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任务,甚至还承担了一些其他工作,任务较为繁杂。(下转第四版)

 

多措并举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进行

 

    (上接第一版)同时,办案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不少地方法院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减刑假释庭,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浙江省杭州、宁波、衢州、湖州等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专门的减刑假释庭。绝大部分省(市、区)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虽未设立减刑假释庭,但成立了刑事审监庭。

 

“五管齐下”开展工作

 

    记者:结合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

    负责人:首先我们将尽快将指导意见的内容和精神向各地法院进行传达,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就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同时,对相关违纪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教育和警示广大审监法官,以此显示对违纪违法办案行为决不姑息、坚决查处的零容忍态度。

    其次,以完善司法解释、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指导意见精神能借助上述司法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进一步推动促进信息化综合办案平台建设,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尽早与检察机关及刑罚执行部门做到信息共享,实现网上信息录入、信息查询及网上办案同步进行,达到工作上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目的。

    第四,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制度。拟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为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同时要求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涉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最后,我们还将优化职能配置,完善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机构,并确保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人员力量配足配强,保障该项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防止以权花钱“赎身” 遏制高墙内外腐败

——聚焦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陈 菲

来源:2014225日《人民法院报》第1版、第4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贿赂买通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疾病鉴定材料,以“保外就医”之名逃避入监服刑。

    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广东省监狱、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1个月28天,2011126日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积极意义。但有的罪犯以权、花钱“赎身”,损害法律权威。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执法监督室)主任雷东生说,指导意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通过依法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从重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以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提高司法公信力。

 

重点严控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 从严把握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说,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通过权力和金钱获得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在有的省份,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短、幅度大。

    “特别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过高,一些具有身份特点的罪犯,如林崇中、张海等服刑罪犯,服刑较短时间就出狱,甚至判决后违法直接保外就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王光辉说。

    针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以权、花钱“赎身”问题相对突出,指导意见把从严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点放在了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上。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指导意见明确,对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指导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看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而且增加了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特殊条件。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三类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 

从严把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件

 

    指导意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提高到现在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司法实践中,三类罪犯中的一些人经常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为由,违法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介绍,司法部正在根据指导意见,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三个“一律”公开透明 原厅局级罪犯

减假暂要向相关中央政法单位报备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成为执法司法机关的共识并已经付诸实践。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网公开、一律开庭审理……指导意见中规定加大办案公开透明度的三个“一律”,令人印象深刻。

    针对有的地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透明度不高、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实施,指导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严格了程序规定:

    一是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二是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三是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政法单位向相关中央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地市级政法单位向相关省级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当前很多政法单位建有公开的官方网站,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把有关文书在网上公开,必将大大减少背后的“名堂”和“猫腻”。一些地方实施的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制度探索值得推广。

    王光辉说,指导意见严格控制职务犯罪的刑罚变更执行,建立个案分级备案审查制度,能充分发挥上级政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对原厅局级和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逐案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全过程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强化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指导意见的规定,把刑罚变更执行全过程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王光辉介绍,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看,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执法办案程序,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完善了检察机关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在知情权、违法行为调查权、提出纠正意见权、建议追究纪律责任权、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权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刑罚变更执行权被滥用,指导意见重点从两个方面强化了责任追究:一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为重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同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

 

从严惩处司法腐败 

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也严肃追责

 

    已判刑的贪官、富商往往通过关系网和金钱买通执法司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指导意见坚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规定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违法违纪的,具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等为逃避刑罚提供帮助的行为,也要严厉处罚。指导意见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惩治力度不够、处罚偏轻。”陈卫东说,这样规定为执法司法人员树立了一条“高压线”,可以说打击司法腐败力度是空前的。

(新华社北京224日电)

 

唯有阳光,才能刺穿高墙内的腐败阴影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陈 菲

来源:2014225日《人民法院报》第1

 

    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近年来,一连串“蹊跷”案件的相继曝光,不仅让高墙内外串通违法的链条浮出水面,也将执法司法环节的诸多漏洞清晰呈现在了人们面前。

    一堵高墙,圈禁的是罪行,绝不能遮蔽住腐败的阴影。我国法律规定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样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但是,一些已判刑的官员、富商利用人脉关系,钻制度空子,拉拢腐蚀监狱、看守所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其中减刑不当13214人,假释不当2181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13人。

    发生在高墙内的种种腐败行为,由于比较隐蔽,监管不易。这次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提前公示,司法文书一律上网公开;职务罪犯等三类罪犯因重大立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等,一律开庭审理;对执法办案、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全程留痕”……一系列明确规定,无疑有助于刺穿羁押场所内的腐败阴影。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杜绝高墙内的暗箱操作,避免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公开透明和让人民监督才是最好的“良药”。只有加大公开力度,公开审理,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和流程,才能让有罪贪官、富商断了逃脱惩罚的念头,老老实实服刑,接受改造,重做新人。

(新华社北京224日电)

 

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要求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来源:2014225日《人民法院报》第1版、第4

 

    ■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公示

    ■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本报北京224日讯(记者 张景义)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多年来,执法司法机关依法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一些问题,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央政法委组织中央政法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治理、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切实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

    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在要求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的同时,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将根据指导意见,正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为了强化责任、从严惩处腐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中央政法单位正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细化相关规定,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指导意见切实得到执行。

新闻链接: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等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执法司法机关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依法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依法附条件提前释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