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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满月尚无案例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已一个多月 ,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实施后的情况究竟如何 ?连日来 ,记者分别探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了解到,新法实施至今,三地基层法院均无适用新法裁判的案例。但三地法官预测,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对这部法律认知度的提高,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新型侵权案件数量将会逐渐上升。

新法无形作用正在发挥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71日至731,朝阳区法院共受理侵权案件723,而去年同期为743件。今年上半年共受理侵权案件3946,平均每月大约600件左右。

 “从目前的数据上看,新法实施后案件受理总量并没有明显变化。”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告诉记者,一个月来,进入审理阶段的案子,能够适用侵权责任法条文的在朝阳法院尚无一例,“一般来讲,新法实施3个月后,表现得才会比较明显。”

俞里江认为,侵权责任法是对原本就存在的侵权行为的梳理和体系化,不同于劳动合同法本身创设了许多新权利,因此不会刺激法院受案数急剧上升。

该院民庭的一些法官表示,虽然没有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案子,但新法无形中也在发挥作用。法官首先要审查案子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还是适用旧法。更重要的是,对那些侵权行为和结果虽然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但原来在法律上就有争议、规定不明确,法院也曾经犹豫不决,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明确的问题,法院虽然不能直接适用相应条文,但可以用条文背后的精神和原理去指导。

 “如果侵权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照理应该适用当时法律,但当时的法律就此没有规定的怎么办?”一位法官说,比如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医院不经家属同意也可以采取医疗措施,以前就是空白。这位法官预测,像民法通则、合同法一样,此类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出台时将会明确。

公众对新法认知度不高

“截至目前,苏州两级法院尚未受理一起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的诉讼案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 8日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新法实施一月不见“动静”,是因为侵权行为发生、民事纠纷的形成与诉讼的提起均有一定的时间差。此外,没有出现这类案件还与苏州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功能的发挥、部分公众对侵权责任法认知度不高有一定关联。

陈晓 君相信,新类型的侵权纠纷案件很快会出现,但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对法官而言将是一个考验——既要面对新法的适用问题,也要面对新类型侵权案件在司法救济过程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据了解,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好侵权责任法,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法实施前,苏州中院派民事法官参加了最高法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同时,还邀请专家、学者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到苏州法院进行授课和业务培训,使广大苏州法官在理论上加深对该法的理解,以便更好地服务审判实践。

该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顾平说,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民事侵权责任优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顺序,这与之前的审判实践明显不同。另外,增加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得教唆者承担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而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赔偿标准问题等规定尚显原则,对审判实践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但没有问题,苏州法官已经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各种可能变化做好了充分准备。”顾平说。

3个月后新型侵权案或将上升

记者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侵权责任法实施一个月以来,该院尚无适用新法裁判的案例,受理的侵权案件数量并无明显变化。新法实施以来,该院共计受理侵权案件40余件,案件类型仍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侵权案件的40%以上。

江北区法院院长张晓川向记者表示,自侵权责任法通过以来,该院采取了多种形式对法官进行了培训。

该院民一庭法官李世军称,新法实施后诉至法院的侵权赔偿案件数量并未增加,主要原因是71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纠纷才适用新法的规定。

李世军预测,3个月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案件数量或有大幅度上升。如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司法解释,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依照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则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因此,网络侵权纠纷也可能增多。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因医疗机构过度治疗引发的纠纷也将成为新型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