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审慎义务违规见证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8目,投诉人蔡某一投诉xz律师事务所(以下称“被投诉人一”、 Z 律师(以下称“被投诉人二”)违规见证,我会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投诉人投诉称:被投诉人在投诉人无委托及不知情的情况下,为 投诉人名下的财产作违规见证,侵犯了投诉人的财产权益。同时,见 证书中的材料虚假,被投诉人在未见到原件的情况下进行见证。
被投诉人答辩称:律师代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合法行 为。委托人与被投诉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后出具了发票,没有 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投诉人不是委托人,被投诉人与其没有法律关系, 投诉人主体不适格。投诉人对其母亲的《分家析产决定书》有异议, 应自行与其母亲及兄弟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该投诉其母亲 委托的律师。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13年7月11日,被投诉人一与陈某某(投诉人母亲,以下简称“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被投诉人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协助其与三个儿子(蔡某一、蔡某二、蔡某三)以分家析产方案解决纠纷,起草分家析产决定或会议纪要,协调签署分家析产文件并办理律师见证书等。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二万元,被投诉人一开具了律师费发票。
被投诉人二接受委托后协助委托人与其三个儿子协调分家方案, 但因三个儿子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2013 年 8 月 6 日,被投诉人二代委托人起草了《分家析产决定书》,委托人确认决定书内容后在律师所会议室已按手印,且委托人三个女儿在场见证,被投诉人二对前述《分家析产决定书》的签署过程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该《律师见证书》由被投诉人一盖章,被投诉人二及实习律师李某某签字。《分家析产决定书》内容包括,将深圳市福田区某房产全部分给 蔡某二、蔡某三;将深圳市龙华某自建住宅全部分给蔡某二、蔡某三;以及汕头市某建设用地,已建成的分给蔡某二,未建用地分配给蔡某一、蔡某二、蔡某三三人;另有其他财产分配内容,因不在投诉人投诉范围内,在此不赘。
另查,深圳市某房产为农民房,由庄某某申请报建,蔡某二与庄某某签有《合作建房合同书》,且委托人与其三个儿子于2005年11月23日签有《家庭协议书》,约定该房产由蔡某一、蔡某二、蔡某三三人拥有,出租收益分为四份,委托人夫妇及三个儿子各得一份;深圳龙华某自建住宅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建住宅有宝安县居民(私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以及《村镇住宅建筑许可证》、《宝安县建设项目报建表》,上述证照上均分别注明用地单位、建设单位或户主为蔡某一、蔡某二、蔡某三三人;汕头市潮阳区某建设用地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为某铝合金厂。
三、本会认为
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后,应该委派执业律师完成见证工作,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见证笔录,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当事人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被投诉人二在提供见证工作时,未按规定制作相关谈话笔录,且见证的《分家析产决定书》内容明显涉及农民房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在所涉不动产相关文件记载了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在未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二为《分家析产决定书》出具《律师见证书》,已经构成违规。被投诉人一疏于管理,为上述《律师见证书》提供盖章便利,已经构成违规。
四、本会决定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第九条第(十)项、第五条第(十四)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被投诉人一予以“训诫”处 分,对被投诉人二予以“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针对见证的工作程序有专门规定: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 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内容。而本案律师在提供见证工作时,未按规定制作相关谈话笔录。同时,《分家析产决定书》内容明显涉及农民房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在所涉不动产相关文件记载了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在未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z律师为《分家析产决定书》出具《律师见证书》,未尽到相关合法性审查义务。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应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但前提是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一定要合法,希望我们律师不要再犯类似Z律师这样的错误,珍惜自己的职业,清醒分辨哪些法律事务是我们律师可以做的,哪些是我们不能做的,做到谨慎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