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旭东:“门外汉”推着律师“下了海”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作者:宣传部 责任编辑:宣传部
邹旭东:“门外汉”推着律师“下了海”
1991年,51岁时任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的邹旭东被任命为深圳市司法局局长。从1991年到2000年,这位自称“稳重有余,冲劲不足”的老局长却顶住了各种压力,做出了深圳司法史上的大胆举措——推行律师体制改革。如今,我们走近邹旭东,看到老人还保留着当年严谨而整齐的工作笔记,和老人一起温习了那段压力重重却影响深远的激情改革岁月。
初次改革方案遇阻“门外汉”决定“先行一步”(小标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深圳的律师体制改革,曾经走在全国的前面,成立了第一个律师顾问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第一家合作律师事务所、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而多数律师事务所还是公办的,虽然自收自支,但分配方式还是“吃大锅饭”,律师的编制始终属于公务员,这严重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1991年,邹旭东刚到任深圳市司法局局长时,就有律师找到他,要求成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邹旭东的想法中,“公务员”律师已经无法满足深圳的经济发展,他认为律师行业改革的时机已经来临,律师体制改革的想法也在他脑中酝酿发酵。
采访中,邹旭东屡屡提到了时任深圳市司法局局长助理兼律管处处长郭星亚,郭星亚在当时也是一名兼职律师。1992年,邹旭东和郭星亚进行了深入的工作交流,开始谋求律师管理制度的改革之路,随后郭星亚负责起草了具体的改革方案,目标是实行全面改革,让全体律师成为不占国家编制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1992年底,主管律师工作的司法部副部长来深考察,邹旭东汇报了改革构想,该副部长并未做出明确的回答,反而含糊其辞地表达了改革“有自由化的思想倾向”,但这并未阻却深圳律师体制改革的动力和决心。
1993年春节刚过,郭星亚在内的深圳市司法局一行4人就怀揣着改革方案来到北京,试图寻求司法部的支持。可是,此行无功而返,改革只能被迫暂停。据邹旭东的爱人回忆,改革受阻,邹旭东整夜整夜地抽烟,“作为支持改革的领导,邹局长面临着很大的政治风险。”郭星亚清楚地知道邹旭东的处境。
1993年6月,邹旭东带领律师赴日本考察。此前,他谦虚认为自己是个“门外汉”,而通过这次考察,他第一次了解了国外律师行业的情形。回国当天,他先抵达北京,时任全国律协秘书长吴明德前往首都机场接机。邹旭东获悉,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新上任的司法部部长肖扬提出,司法行政改革重中之重就是律师制度的改革。在北京的两天,邹旭东“吃透”了肖扬部长提出的律师体制改革内容,脑子里形成了改革的基本框架。回到深圳,邹旭东马上召开党组会议,传达了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改革方案,虽然省司法厅还没有贯彻方案,但邹旭东决定,“先行一步”。
深谙改革步伐 改革有难题 迎难而上(小标题)
在做出了“先走一步“的决定后,深圳律师体制改革的步伐“停不下来”。党组会以后,郭星亚和另一位当时在司法局挂职局长助理的司法部官员一起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律师意见。三个月后,他们再一次制定了律师体制改革的方案,秉持“让律师发挥个人的才能,把律师队伍壮大起来”的原则,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壮大律师的队伍,有利于培养高素质律师人才,有利于满足提高深圳律师的服务,为深圳特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在邹旭东看来,满足这三个“有利于”,改革之路应该就没有太多险阻。(底纹部分文字突显)
这次,由邹旭东亲自带队,郭星亚他们一行再次进京。“就这么干。”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的回答让邹旭东一行落下了心头大石,改革方案得到了司法部的认可。
邹旭东回忆,改革方案中有几个问题比较棘手:现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如何处理?律师是有编制的,辞职如何处理?律师的住房如何处理?有的律师已经分了房,要如何处理?司法局很多经费是靠律师上交的收益解决,改革后司法局的经费如何结局?
这些都是在当时其他行业未曾遇到的情况, “深圳前十年的改革我很了解,如果什么都等到条件成熟,那时改革的时机就过去了。”邹旭东不悔自己当年的迎难而上。
然而,仅司法局经费问题就震荡了整个珠三角的司法圈。不少基层司法局担心,基层司法局的收益就只有“两只手”,“一只手”是公证处来的收益,“另一只手”是律师事务所上交的收益,律师体制改革就是砍掉其中“一只手”,他们担心广东省实施这方面的改革,纷纷向省司法厅反应问题。省司法厅的领导来到深圳了解律师改革的情况,担心改革影响到珠江三角司法局的稳定。为此,邹旭东“汇报了一个钟头,希望省司法厅让我们来改革,有什么风险,我们能处理好,但是我也不会要求或建议其他市的司法局律师如何改革。”听到他这样说,省司法厅的领导没有多说,让他们按照自己的想法去改革。
在考虑到整个改革环境,邹旭东对这几个棘手问题进行了对应的处理。比如在财产处理方面,除了固定资产、汽车、现存资金归司法局,其他的办公用品都归律师事务所所有。改革当年,律师个人的收费除了上交部分费用,其他的收益可作为办新所的费用。让邹旭东印象深刻的是,郭星亚作为兼职律师,当年的收益有100多万,但郭星亚决定“下海”时,把全部收益交到司法局。另一个问题是律师辞职,由于没有先例,经共同商定,“只要向司法局辞职就可以了”,这成为了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最后一个问题:老律师怎么办?“暂时不想参加合伙制的,就留在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来过渡,等到他们愿意办所得时候才去办,或是安排去机关、律师管理处,以后就按照国家工作人员退休。”邹旭东说。
就这样,300多名律师被赶到市场经济的大海中去游泳,市司法局也不给救生圈。1993年12月23日,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深圳成立首批13家合伙所。同年底,深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原来的13家发展到30多家,一个由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主要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新格局形成了。
(小标题)创下多个第一的深圳法援
律师体制改革完成后,邹旭东还研究了律师管理问题,1995年,深圳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律师行业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管理条例》,全面推进合伙制模式。
邹旭东还研究法律援助等问题。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经济发达、外来工较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十分必要,任务也非常艰巨。为了让更多有需要的困难群众认识、了解并受益于法律援助,邹旭东上任后主抓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大力宣传,让法律援助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1996年,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成为全国第一个县级法律援助机构。1997年,深圳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有编制的法律援助中心。1998年7月,《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正式发布,由此诞生了全国第一部副省级城市的法律援助规章。《办法》对法律援助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使法律援助工作自身有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除宝安外的其他五个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也相继成立。
“虽然退休多年,但是我一直关注深圳律师业的发展,深圳律师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社区律师做到了全覆盖,深圳企业和老百姓都感受到了律师在依法治市中的作用,深圳律师为深圳走向法治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邹旭东最后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