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业务综述】“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分享”专题活动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6月27日 作者:版权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张鹏

2022年6月2日下午,深圳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版权委”)举办了“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分享”专题活动采用线上腾讯会议直播方式举办,十大典型案例的获奖律师周才淇、王小敏、何美华、王承恩、车小燕、胡绵惠、唐海佳、黄雪芬、张韵作为分享嘉宾,由版权委主任张勇律师担任主持,吸引了100余位律师、实习律师以及对著作权感兴趣的人员参与。专题活动围绕十大典型案例展开,包含了诸多有益的研究成果。现对本次专题活动内容整理、汇总如下:

 

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周才淇律师分享新东方起诉墨墨科技公司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新东方在英语培训领域具有非常高的影响力,出版了很多单词类的图书。被告墨墨科技公司推出的APP也是关于单词类的内容。周才淇律师通过对比双方背单词APP的排序、布局、分组等内容,分析墨墨科技公司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且法院也支持了墨墨科技公司的主张。而且,本案从2018年4月份法院立案,2019年5月份一审第一次开庭,2019年7月份一审第二次开庭,2019年12月份出一审判决,2021年1月份出二审判决,历时近三年。

(二)争议焦点

1、是否具有独创性。周才淇律师从图书及APP的内容、图书的名称、选择用词的过程以及呈现的结果、单词的分组排列、单词的排序等方面进行独创性的分析和论述。

2、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周才淇律师总结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关系,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关于名称使用、混淆的重点内容。

(三)法院观点

1、关于著作权。新东方公司所主张的单词选择、划分、排列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防止原则规定适用的随意性,避免妨碍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一性保护的行为,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子以整,新东方公司主张的上述行为已经通过著作权法予以规定,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扩展保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四)心得体会

周才淇律师跟大家主要分享了两个心得体会。一个是讲法律、讲法理、讲案例。单词分组、单词的选择范围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保护作品的范围,不能作为一个作品去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要谨慎,要防止过度保护的情况。另一个就是讲道理、讲事实、讲现象。讲道理,就是跟法院沟通,如果将其当做作品保护的话,会是什么样子。目前市面上,其实并没有一本只有单词列表的图书,就是只有单词列表,而没有单词具体解释。不存在只突出单词列表的图书。

 

二、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小敏律师分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济宁罗盒公司主张该四款APP中的沙盒分身功能的源代码与其公司在Github网站上传的某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和不提供开源代码的行为违反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 V3开源许可协议,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玩友公司停止提供该四款APP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其维权费用15万元。

(二)被告抗辩思路

王小敏律师分享了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进行抗辩的思路。从涉案软件初始源代码的著作权人主体资格、GPL V3开源许可协议性质、被告依据GPL V3协议取得合法授权、原告违背开源生态规则等多个角度,充分论证玩友公司被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依据GPL V3开源许可协议,已合法享有涉案软件初始源代码的复制权、修改权和发行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不构成对原告涉案软件源代码著作权的侵权及造成损失。经被告方全力抗辩,法院虽基于案涉APP未保持开源这一因素判定侵权成立,但并未支持原告诉请的1515万元的巨额赔偿,仅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实现了客户追求的尽可能降低法院判赔额的主要目标,为客户避免了145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开源软件纠纷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明确认定国外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具有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同属性及其合法性。承认了GPL V3开源许可协议的“高传染性”,明确GPL V3协议下开源软件衍生作品也需开源。明确了著作权人对于违反开源许可协议的行为,可以在违约救济和侵权救济中自行选择进行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评语:本案涉及开源代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对开源软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开源协议许可的撤销、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语:本案系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十四五”规划提出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完善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案对开源软件的保护问题进行探索,提出符合国际惯例、行之有效的裁判规则,对规范企业开发、利用开源软件有良好指引作用,对推动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何美华律师分享问道vs封神游戏广告、门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首先,何美华律师通过对比游戏画面来讲解游戏侵权的特征。对比了两款游戏场景、道具、人物、战斗场景等内容的相似。其次,何美华律师分析两款游戏在思想,公有领域,独创表达三方面包括游戏背景、地图名称、五行属性、游戏门派、角色色系、角色武器各游戏要素的相同、相似。再次,通过上述分析得出结论,两款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因为当时法律的规定,本案无法用美术作品、类电作品及整体作品进行保护,所以依据不正当竞争起诉,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何美华律师特别提到,损害著作权是手段,目标还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流量。造成混淆,无论是何种混淆,本质上还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一步映证了知识产权的核心属性是“竞争工具”。

 

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承恩律师分享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维耶斯服饰有限公司、广东维耶斯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遇见服饰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佩珊服饰店、广州市从化街口俪旺采服饰店等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云创公司对其特有的店铺装潢、服装、宣传文案享有著作权。被告维耶斯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线上店铺使用与原告实质性相似的宣传文案,线下店铺采用与原告风格相似的店铺装潢,并销售与原告实质性相似的服装。其他被告在其线下店铺采用与原告风格相似的店铺装潢,并销售与原告实质性相似的服装。

(二)焦点剖析

1、被告摹仿原告店铺装潢、销售相似服装、使用相似宣传文案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原告与各被告同属服装设计及销售行业,呈同业竞争关系。

2)部分个体工商户被告曾与原告存在联营合作关系,其均在与原告停止合作后与被告维耶斯公司合作,各被告对原告的店铺装潢、宣传文案、服装设计存在接触可能性。

3)原告的服装品牌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规模及市场占有率,享有较高知名度。

4)被告采用与原告相似的店铺装潢,且使用的宣传文案、销售的服装款式与原告实质性相似,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是原告的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2、实用艺术品之艺术美感和实用功能在观念上能够分离,且被告服装与原告服装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实用功能,其艺术成分可以在观念上与实用功能分离,作品的创意主要体现在外观造型方面。

2)被诉侵权服装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整体样式、剪裁方式、配色方案、点缀图案的元素及编排方式方面均无明显差异,两审法院均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服装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五、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车小燕律师分享手机背盖的纹理设计和手机内部第二观面图案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件介绍

车小燕律师介绍了本案涉及的两个作品。其中作品1独创性在于手机背盖立体图案体现质感、手感等要素;该图呈立体长城状,线条宽度0.2-0.3毫米,整体长城体突出平面0.3-0.7毫米;背盖开设有相机孔、闪光灯孔、呼救按钮孔;右下角适用4个直径为1.5的出音孔;背盖纹理兼顾设计的美观和最佳手感。

作品2独创性在于:左上方为4G分集天线造型设计,根据手机外形调整;摄像头装饰件为直径14毫米圆形嵌入件,并加入CD纹理,心形呼救按钮同样设计成同尺寸的圆形按钮;SIM卡位设计成两个一样的凸形,T卡位设计成方形;右上角为蓝牙、WiFi、导航三合一天线,不规则多边,包括外框造型和线路造型;各功能位置设置有图形标志,并用亮光方式凸显。

(二)争议焦点

1、涉案作品 1“手机背盖纹理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及艺术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作品 2“手机内部第二观面的图案及纹理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

将涉案作品 1 与案外人的同类设计与产品进行比对,二者高度近似;且案外人的同类产品早于原告设计完成并投入市场,否定了涉案作品 1 的独创性;手机背盖纹理的花纹除一定的装饰作用外,主要功能在于防滑,更注重实用价值。

2、原告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实施了原告所指控的侵害作品复制、发行、署名权行为。

作品登记证书仅能证明原告在2019年8月28日进行了作品登记,显然是为了诉讼而进行的登记,意思不真实;且显示的首次发表日期为空白,且无底稿,无法证明是原告所设计;著作权登记不作实质审查,因此,取得证书并不代表对此享有著作权;被告一已提供了反证,证明该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作品1与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相似。涉案作品1系纯线条进行简单曲折变化构成,被控侵权产品手机底壳纹路系颜色(比涉案作品1颜色明显加深)、形状和图案的整体结合;

作品2被登记为图形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手机内部第二观面是为手机生产而设计,主要体现手机部件选择、位置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故作品2属于图形作品,而非美术作品,原告请求以美术作品对作品2进行保护,未得到法院支持。

(三)案件小结

1、对同类案件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深入了解了两件涉案产品的特征,准确识别其作品类型,并根据作品类型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在实体法上,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严格适用有限表达原则,否定原告的权利基础。在程序法上充分举证论证,遵从民诉法对证据三性的要求,形成了严谨、闭合的证据链,体现出较高的专业度。

2、案件影响力较大。本案诉讼标的300万元,被告为电子通讯领域知名外资企业,案件在手机行业受到较高关注。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电子通讯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及外商投资环境。

3、争议焦点为著作权领域的难点,具有鲜明的典型性。著作权客体的识别与区分,对律师的法律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对复制行为的界定,也是著作权领域的典型难题之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同时涉及这两个问题,案情复杂,争议焦点难度较高,对类似案件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4、判决结果响应鼓励创新的政策要求。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避免了公有领域的表达为个体所垄断,为其他创作者留下了合理的创作空间,既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也响应了国家鼓励创新的政策要求。

 

六、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胡绵惠律师分享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睿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新创华公司经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授权获得“奥特曼”系列动漫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授权。经调查,睿胜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平台店铺销售“奥特曼”系列玩具,销售的玩具包括迪迦奥特曼、赛罗奥特曼、捷德奧特曼、戴拿奥特曼等多个“奥特曼”形象,还使用了“奥特曼”相关商标。汕头XX玩具厂等四个主体系上述“奥特曼”玩具的生产商。鉴于此,我们向法院提起了8个诉讼。

(二)独创性与著作权

胡绵惠律师介绍了有关作品的定义及何谓独创性。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指作者独立完成,并能体现作者特有的选择与安排。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一方面体现在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布局,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各个部分的独创性。如果作品的某个部分具有独创性,则该部分也单独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对初代奥特曼与迪迦奥特曼进行了对比描述:1、额头中部如鱼鳍状呈对称菱形状凸起,眉心处镶嵌一颗水晶,胸前的水滴型(尖朝下)底座内镶嵌有指示灯。2、胸部有U型护甲,护甲为三条凸型线和两条凹型线交替排列。3、全身条纹主色调为红色与紫色相间,整体呈H型的红色线条从两肋延展至下腹部再延展至两个大腿内侧;紫色线条从其两腋窝处依次延伸至两肋、两腰至两个大腿外侧;膝关节正面由上长下短的菱形银色线条覆盖,双手双脚为银色。代理律师在坚持圆谷公司享有1976合同所涉奥特曼形象的著作权的同时,论证了无论1976合同所涉奥特曼的权属归谁,原告均可在本案主张权利。

(三)权利、客体与行为的重复诉讼

被告提出重复诉讼的抗辩。理由包括:1、原告针对不同“奥特曼”同时提起诉讼;2、原告针对同一生产、销售行为,同时提起了著作权侵权和商标侵权之诉;3、原告以生产商作为区分标准,同时对销售商提起了不同诉讼。但实际上,不同作品、不同客体、不同行为,权利尽不相同。不同作品之间都有界限。在作品与注册商标相同时,权利人有权分别提出权利主张。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的识别功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两个法律规定所保护的客体及利益并不相同,权利人有权分别提出权利主张。而且,生产商不同,侵权产品不同。在诉讼过程中,各案主张责任范围都不相同。

 

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海佳律师分享林某某举报深圳市某高级中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起诉学校认定其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法院民事判决学校赔偿了15万。之后,当事人又举报涉案练习册侵犯了举报人的作品署名权和复制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深圳市市场监督委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进行处罚。经过唐海佳律师及其团队的代理,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唐海佳律师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1、应否立案调查;2、应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应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案例评述

唐海佳律师对本案的结论归纳了四种观点:1、赞同:不予处罚(违法事实重复认定);2、批评:公权力过度扩张(不予立案);3、指引:履行判决义务,提交法律意见;4、延伸:非法出版物查处(文体局)。

本案是新法施行以来全国“首例”著作权侵权“先民事、后行政”且不予行政处罚案例。根据著作权行政执法在实践中的惯例,如果一个案件已经进入法院的民事诉讼阶段,那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介入,否则,将造成同一事实重复处理,权利人因同一权利对同一侵权行为人反复打击,过度救济的局面。如此,不仅无限的扩大了权利人的救济权,还严重挤占、浪费司法、行政资源,侵害作为平等主体的侵权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亦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八、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分享佛山市郑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解除取保候审案。

黄雪芬律师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了本次的专题分享。黄雪芬律师详细介绍了本案的案件情况。本案涉及的软件是提花电脑系统软件,当时国内没有多少人研究该技术,被控告人郑某作为技术人员,因其工作性质等,是较早专注研究电脑系统软件及其运用的技术人员。控告人A与被控告人郑某系前前公司同事关系,两人商量一起创建公司,由郑某负责研发,生产,控告人A负责出资和运营。并起草了一份合作协议,郑占40%,罗占60%(没有签暑,只有电子版)。

鉴于创业前期节约成本考虑,并没有专门租赁办公点,郑某开始在家专门研发,初版产品从线路板到编程到焊板都是郑某完成的,后来进行小批量试产,后因落实生产、技术服务需要,被控告人郑某在控告人A建议下,并未以两人名义成立公司,而是先到控告人A自己的公司B办公,因生产品控等需要,郑某还主动挑起生产、技术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管控工作。

因前期双方商谈的对合作利润也有一定共识,开始控告人A是以销售一套产品支付多少钱给被控告人郑某,后来又改成以销售额的比例来结算,并逐渐减少,直到2019年4月份,控告人A提出要再减少一半的收益,被控告人郑某不同意,2019年4月9日开始被控告人郑某没回公司,大概半个月后回公司交接工作,之后正式退出。

2019年8月14日,被控告人郑某成立了C公司,以郑某原有的提花电脑软件系统为基础,进行了优化和升级,推出了新的电磁选针器动作控制系统,并于是2020年7月8日成功申请了软件著作权。2020年11月12日,南海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直接到C公司,以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将郑某等C公司8人控制,当晚释放3人,并且在11月13日,将郑某及黄某两位刑事拘留,其余3人取保。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促使公安机关解除了对委托人的取保候审,案件以当事人无罪结束,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韵分享深圳市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公司、湖南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件简介

2016年,张某完成包装盒设计图版本一,截止2017年7月4日,张某在版本一的基础上完成版本二,以一般许可方式授权百琛公司使用,2017年7月11日,张某在版本一的基础上完成版本三,因合作关系,提供给广州QDW公司使用。2018年5月30日,双方合作终止。2020年,发现合作终止后仍使用权利作品的侵权行为。本案系合作方在合作结束后继续使用授权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主张保护的包装盒设计版本以及相关设计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二是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关于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对作品独创性的部分说明展示:“该包装盒设计由六个面构成,正面选用鲜艳的黄色作为主色,和饼干本身的颜色一致,且在陈列摆放时会十分醒目;黄色逐渐从上向下渐变成橙红色,和饼干口感的层次感互相呼应,从下往上看又似火焰,表现热情洋溢的创作理念,此外还在底层嵌入若隐若现的聚会群像,融入欢聚的理念。右侧面为黑色底图配上火焰纹路,以火焰纹路进行表达进一步突出热情洋溢的创作理念,其中点缀使用海豚、海胆图案又与饼干所包含的海洋主题呼应。……上述六个面相互组合,颜色、图案、表现方式等与“海胆香蕾饼干”所包含的海洋主题相互呼应,整体表现出鲜明醒目的视觉效果和热情洋溢、充满活力的感觉”。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在关于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上需要考虑两点:

1.张某是否享有著作权?2.原告是否已经获得著作权人的充分授权?公司的美术作品一般指的是法人作品。涉及到这个作品的作者到底是谁,这个作者很特殊,他是三个公司的股东,作者跟版本一是合作关系,类似于张某跟版本一的这家公司,共同合作做了这么一个饼干盒,然后与版本二也是有合作关系,但是与另外一家公司,又合作做了版本三,他们合作之后,公司单独去生产了侵权产品。我们是以张某所在的公司作为主体起诉,其实这就是一个权力的延伸和延展的一个问题。

 

本次专题活动中各位嘉宾律师的分享内容详实、充分,获得了与会律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士的一致好评。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人: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