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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协监字(201002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纪要

深圳律师网2010325

 


    2010 224 下午,依照律协章程规定,王和平监事长召集并主持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宋永峰、李常超、杨光、陈丛林、廖爱敏监事参加会议,市司法局律管处李玉祥处长应邀参加会议,代秘书长刘守华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通报六届第十四次理事会会议情况;

二、讨论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相关事宜;

三、讨论2009年度市律协财务审计情况;

四、讨论六届律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离任审计事宜;

五、讨论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对会长、副会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进行考评事宜;

六、监事会近期工作安排;

七、其他议题。

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王和平监事长通报六届十四次理事会会议情况

2010 129 ,李淳会长主持召开市律协六届十四次理事会。会议听取并评议了市律协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讨论了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工作方案;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组成架构;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监事、会长推选(荐)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经费预算方案等议题。

王和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对相关议题提出了监督意见和建议如下:

1、关于对章程修改进行表决的日程安排问题,因目前未看到修改后章程文本,没有讨论的对象和基础。章程如何修改,至今没有定论,不要因为章程修改问题影响大会议程。本届大会如来不及修改章程,可由下次大会来完成。

2、关于大会主席团候选人中“部分律师代表”的推选问题,如采取海选办法,恐怕来不及,且标准不好确定。大会主席团主持律师代表大会,其中的律师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公正性,且享有声誉。建议由市司法局、理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各推荐一名代表,再提交理事会表决。

3、关于大会主席团人数及候选人范围事宜,因现行章程规定的不明确,因此引起了争论,今天对会议争论的大会主席团人选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票决,应将上述问题和表决结果上报市司法局。

4、本届大会是隆重、严肃的大会。监事会认为大会只有在市司法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在党委的支持帮助下,在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共同组织和努力下,在全市律师代表的积极参与下,才能圆满成功完成大会任务。

二、讨论筹备召开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相关事宜

王和平监事长通报了 127召开的深圳市律协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工作小组的会议相关情况,并向与会监事传达了工作小组的会议精神:1、工作小组要在市司法局的监督及指导下开展工作,以达到平稳过渡和谐换届;2、市司法局领导下的工作小组对会议有决策权,理事会、监事会依章程具体实施。3、对现有《章程》不要解释、不要争议。

王和平监事长指出,李淳会长在129日召开的十四次理事会上关于“律师代表大会工作小组”职能作用和相关会议情况的介绍不全面、不准确,可能对市司法局在律协换届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产生误解,应以适当的方式提示。

王和平监事长提出:律协换届在即,考虑监事会工作衔接问题,为有利于监事会工作的延续,希望符合参选条件的现任监事能勇挑重担,积极在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上参选下届监事一职。  

监事会经讨论后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依照《律师法》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利,市司法局在本次大会和律协换届工作中应当依法行使主导权、监督权。

2、“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工作小组” 经协商并经市司法局同意成立,组成人员为市司法局主管副局长、律管处长、律协会长、监事长、律协党委书记、律协副会长,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工作小组根据《章程》和本市律师工作实际,对代表大会的筹备召开所形成的意见、建议或决定,律协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尊重,并通过各自决议的方式执行。有不同意见应当以适当的形式,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提出。

3、关于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候选人,因《章程》规定不确定,包括:市司法局代表人数,在全国律协、省律协任职的界限和人数,律师代表的人数均未作规定,同时,主席团组成的人数亦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和争执。对此,应借鉴和结合五次、六次代表大会的做法,即章程规定明确的按章程,章程规定不明确的依惯例。

4、关于大会主席团候选人事宜,第十四次理事会对《章程》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的任职范围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共19名理事投票。其中,11票同意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理事以上的代表作为主席团候选人;8票同意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副会长以上的代表作为主席团候选人。监事会认为:根据《章程》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十四次理事会议出席理事为20人(其中1人中途退席),118表决的事项不能形成决议。

5、《章程》在具体操作和实施中存在漏洞和缺陷,为减少争议和争论,影响大会的筹备工作和大会的召开,建议市司法局召集相关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协商,以达成共识,形成决定。

6、市律协监事会作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有责任和义务对本次大会和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以保障市律协合规合法健康正常运作。

以上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将专题书面上报市司法局。

三、讨论2009年度市律协财务审计情况

陈丛林监事通报: 2010 128 ,依据章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市律协监事会聘请并委托深圳国信泰会计师事务所对2009年律协财务进行审计,初步审计已完成。审计意见为:协会财务收支已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协会 20091231的财务状况和2009年度的财务收支状况。协会2009年度总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但部分委员会支出超出预算,分别为:律师权益与保障委员会超支37505.33元;业务发展、职业培训与青年律师指导委员会超支30254.76元;中国律师论坛与中南六省律师论坛超支10014.84元;律师辩论队参加辩论赛及培训超支3990.07元;党委活动经费超支26514.55元。

监事会经讨论后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理事会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执行,不应违反。

2、本届监事会曾向理事会提出的3笔律协费用的调帐事宜,此次审计报告中要反映出来,并可做个特别事项的说明。

3、依章程规定,2009年度律协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的报告将向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公布。监事会将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

42009年度经费支出超出预算的各委员会要向全市律师、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监事会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四、讨论六届律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离任审计事宜

王和平监事长提出:根据《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离任审计…”,考虑律师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是3月份,离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为:20084月——20102月底,继续委托深圳国信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监事会经讨论后一致决议:

1、由陈丛林监事负责牵头委托深圳国信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离任审计工作。

2、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接待费、差旅费等应详细列举清单,重点审计。时间范围为:20084—20102月底。

3、离任审计的书面结果将向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公布。监事会将同时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

五、讨论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对会长、副会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进行考评事宜;

廖爱敏监事提出:本届律协换届在即,依据《监事会工作规则》,绩效考核委员会拟召开第三次全体工作会议对会长、副会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在本届的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评议。

监事会经讨论后一致决议:

1、六届律协会长团队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各位副会长对各自分管的工作都积极努力,监事会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予以肯定。

2、由廖爱敏监事牵头组织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于 31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拟对会长、副会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等进行评议、考核。

3、请秘书处尽快向绩效考核委员会提交会长、副会长的述职报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的工作总结。

4、考核评议结果将由王和平监事长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通报。

六、监事会近期工作安排;

王和平监事长提出:律协换届工作在即,十三次监事会纪要中决议的相关事项未完成落实的,本届监事会争取在任期内要抓紧完成。

监事会经讨论后一致决定:

1、为感谢兄弟省市律协监事会对深圳律师协会监事会主办的“第二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监事会将会同市司法局组团于 310-14日回访浙江、福建省律师协会。监事会于此次会后立即向市司法局提交共同组团考察学习的报告。相关会务工作由许复兴负责联系落实。

2、为感谢我市司法局、党委、工会以及各律师所对我会监事会举办第二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的鼎力支持与帮助,决定近期邀请市司法局、党委、工会及各律师所召开联席座谈会。具体时间待会后联系后再定。

3、第二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论文集的出版事宜,确定由海天出版社出版发行,相关具体工作由许复兴联系落实。

以上经费在监事会筹措的赞助余款中列支。

七、市司法局李玉祥处长讲话;

会议上,李玉祥处长认真听取了监事会会议的讨论内容以及各位监事的意见和建议。

李玉祥处长指出,非常感谢监事会对市司法局工作的支持。两年来,市律协监事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了协会的平稳运作,各位监事既敢于监督,又维护大局,充分体现出了作为优秀律师的良好素质,市司法局对此予以充分肯定。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即将举行,希望监事会、理事会、党委继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律协换届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

二O一O年 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律协  监事会  会议纪要

报:市司法局英才局长、从兵副局长、市司法局纪委、律管处

送: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律协党委书记、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发: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秘书处

深圳市律协监事会            2010 年3 月17 印发(3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