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深圳缴社保后的养老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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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香港人在深圳工作(有港人就业证),于2008年7月按深圳市社保缴费有关规定开始缴纳了本人的社会保险各项缴费。 深圳市社保局于2013年7月停止向我工作的公司账户扣收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经查询被告知是:本人年龄达到50岁,不符合缴纳社保的年龄条件、同时由于社保缴费不足15年,亦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养老、医疗等)。 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社保有关法规,我是可以继续缴纳本人社会保险缴费,直至满15年后享受深圳市社会保险待遇。其法规依据和理由是: 一、 在大陆就业的台、港、澳人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地方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五十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法规准许,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满15年后再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现想咨询如何请律师帮我打这单官司,维护我的正当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