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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就“律师涉嫌酒驾遇检查借内急弃车逃逸”

相关失实报道召开第二次专门会议

深圳律师网2009115

 

    11 4 下午,市律协就“律师涉嫌酒驾遇检查借内急弃车逃逸”相关失实报道召开第二次专门会议,会议专门讨论了《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晶报》等媒体关于“律师涉嫌酒驾车违法逃逸”系列关报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市律协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主任李智强、维权委员会副主任舒卫东、行政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曾洛川、副主任郭安元、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刘芳、委员唐剑明、深圳律师维权志愿团成员、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梁敏等律师参加了会议。

与会律师一致认为,媒体关于“律师涉嫌酒驾车违法逃逸”的失实报道构成对深圳律师名誉权的侵害。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答复:“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媒体称酒后驾车逃逸的杨某为律师,并且称其家住深圳福田区,显然认为是深圳律师,并且在报道中多次强调律师违法并逃避法律追究,并加以评论:作为职业律师,知法犯法。但是,事实上杨某根本不是律师。这一严重失实的报道在社会公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广大市民误认为这种违法行为是深圳律师所为,这无疑损害了深圳律师的社会形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深圳律师有权就媒体的侵权行为主张自己的权利,乃至提起诉讼。

深圳市律师协会将进一步关注此事,争取与各媒体协调解决,努力维护广大深圳律师的形象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