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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

 

举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研讨会

 

深圳律师网2004年6月1日

 

    

2004年5月2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在律协会所召开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研讨会。参加研讨的律师对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提出了以下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与《深圳市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注册地缴交相比,一些律师认为前条例规定还是不够明确,例如建筑行业如果其公司注册地在一个地方,但施工地在另一个地方,这会给企业的缴交带来一些困惑和麻烦。因此一些律师认为在工资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合理些。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不同于以前的社保征收,两者的区别在哪里?与会律师提出了条司法建议,应该把社保的征收机关统一起来,这样更利于企业简化程序缴交保险费。

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该条款规定的条件过于严格,一些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打击报复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如果按这两个条件来限定过于苛刻,使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或者在工作场所以外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员工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如果对该种情形只能通过自助救济或者是刑法上的故意伤害来认定,那么受伤害员工往往会因为实施损害行为人的逃逸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应只列明工伤原因为何即可。

四、《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职工支付费用。针对该条不少律师认为在单位的确没有能力支付职工这笔费用,员工的权利就得不到有利保护。如果可以把国家救济放在第一位,再由国家对单位来进行追偿,那么员工的权利保障的力度就更大了。

五、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有律师提出疑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元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2月1日实施。两条例之间有1个月的时间间隔,那么在该期间内发生了工伤该适用哪个条例?大部分律师认为从法理来看,国务院的条例效力高于广东省的条例,而且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关于适用哪个条例应当以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准。

会上还就劳动法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