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香港破产制度 加深跨境破产业务合作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日

2016年1025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简称“破产委”)在市律协多功能厅举办“香港企业及个人破产制度”专题讲座。讲座邀请香港会计师公会重整及破产管理专项学会委员会主席、李约翰企业重整事务所破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吴宓担任主讲嘉宾。破产委主任卢林担任主持人,我市感兴趣的律师参加了本次讲座。

鉴于大陆与香港破产法律制度的差异,吴宓主席沿着主体和程序两条主线,分别对香港破产制度的主体与企业清盘及个人破产程序进行介绍。破产管理署作为一个重要管理单位,具有执行破产清算条例、监察私营事务所等职能,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发挥引导与监督的作用。这是香港破产制度建设中较为成功之处,值得大陆学习与借鉴。在企业清盘及个人破产程序中,吴主席对三种不同企业清盘程序的启动方式及其利弊进行了对比分析,并详细介绍了个人破产制度。针对大陆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特点,吴主席向在座律师提出了香港个人破产案件中一些难以认定或解决的问题,以寻求大陆法律体系下的解决意见,引发了律师的互动与讨论。

讲座上,吴主席运用多年实践经验,将繁琐法律规定提炼成具体的操作流程,加深我市律师对香港破产法律制度的了解与认识,为两地破产法律制度的相互学习与借鉴、开展跨境破产业务协作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