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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执业风险提示函

深圳律师网20121116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各执业律师:

在近期的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部分被告当事人对原告方律师的工作提出异议,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产生了一定社会影响。为提高会员的自律意识,增加会员防范执业风险能力,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做出执业风险提示如下:

一、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案件本身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属于委托人。建议各位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涉及调查取证、诉讼及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行事,注意工作方式,勿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二、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应规定,律师事务所应仔细审查,避免违规收费。

三、如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的要求代收款项,需注意妥善保管所代收的款项,并及时将所代收的款项移交于委托人。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