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习律师生存与发展现状”座谈会
有关问题的回应
深圳律师网 2009年 4月 14日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实习律师的生存与发展现状,以帮助实习律师更好的成长,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于 2009年 4月 8日下午 14:30召开实习律师生存与发展座谈会,专门就我市实习律师的生存与发展现状进行调研。现管委会办公室就座谈会反映比较集中的部分问题,兹做如下回应:
一、申请执业需要提供在实习律所一年以上的社保清单问题。
该问题是座谈会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实际上,该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2008年9、10月份律协接手实习律师管理之前的那部分申领实习证的实习律师身上。按现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实习律师申请实习时就需要提交社保单,因此,2008年9、10月份以后申请实习的实习律师应该不会出现因无社保单而被拒绝申请执业的情况。
由于社保问题关涉相当部分实习期满拟申请执业的实习律师重大权益,对2008年9月份以前申请实习的实习律师可能存在的社保问题,律协将积极与市司法局、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以期促成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做出相应的变通处理。
二、有关《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接受实习律师的事务所及指导律师的资格条件限制门槛问题。
《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律师事务所须“设立满二年”以及第六条关于指导律师“连续在本市专职执业五年以上”的规定,自出台以来就引起了深圳乃至全国律师界的关注。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初衷是基于提升深圳本土律师的整体素质、培养优秀的后备人才以为深圳律师“走出去”的长远发展战略考虑;同时,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发展的前沿阵地,理应具备创新精神。为此,律协遂在实习律师管理方面作出了旨在体现深圳特色的创新性规定。
当然,律协除了应具有大胆改革的创新精神外还应同时具备包容及求实精神。为此,管委会在结合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以及 2009年 3月 28日 召开的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与会代表对前述两款规定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已建议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修订,具体的修订意见及建议正依程序向会长办公会上报并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有关律师事务所向实习律师收费问题。
目前,由于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实习关系予以明确定位,以致出现少数律师事务所私设名目向实习律师收取费用的情况。少数律师事务所的该种行为有违“劳有所得”的等价交换原则及公平原则。律协不赞成少数律师事务所私设名目向实习律师收取费用的做法,并已于二月底就委托劳动法专家律师对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据以修订实习协议,以强化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有关专门调整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的规则亦在紧张的制定过程中。
四、有关岗前培训问题。
在今后的岗前培训中,律协将根据方便、就近原则,确定岗前培训时间及培训地点,以方便实习律师参加培训。同时,律协也正在考虑革新实习培训的方式和形式,诸如:分批次集中培训、讲座/专题培训等,以满足广大实习律师对律师执业技能培训的迫切需求。
五、有关深中院出台文件不让实习律师庭上发言问题。
深中院出台该规定,目的在于打击“黑律师”,净化市场,而非针对实习律师。对于该问题,考管委拟报请律协与深中院进行沟通协调,力争确保广大实习律师出庭历练的机会。
六、有关实习律师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问题。
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全国律协对申请实习所需提交材料的硬性规定,对执业律师也有类似情形发生,考管委认为该规定不存在也没有对实习律师进行“有罪推定”的歧视。
七、有关对实习律师及青年律师的扶持问题。
为实习律师及青年律师减负,一直都是律协的攻坚课题,律协为此进行了多次调研,并探讨提拟了多种扶持方案,诸如:新申请执业律师的会费减免、对实习律师实行“学院制”培养、寻求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等。在为实习律师及青年律师减负方面,律协一直在努力,但这决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事情,尚需大家给予律协更多的时间。
另需说明的是:由于律协接手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时日尚短,管委会在有关实习律师的管理规则构建以及管理工作方面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到尽善尽美,诸多与实习律师管理相关的配套规则尚在紧张的制定及完善当中,律协在此真诚希望广大实习律师给予律协管委会工作以更多的包容和理解。
深圳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