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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法税同审,合同节税——破解律师涉税业务难点与痛点”专题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19年9月11日 作者:税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9年727日,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律师学院举办“法税同审,合同节税——破解律师涉税业务难点与痛点”研讨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对讲座感兴趣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由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敏律师主持。

本次研讨会邀请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吕志合律师和委员孙伟律师担任分享嘉宾。吕志合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税务案件的经验分享了法税同审的产品介绍,具体包括律师涉税法律服务能做什么、涉税诉讼类案件现状、律师涉足税务法律服务的路径、法税同审产品设计、税务律师需要有匹配专业能力的专业素质。孙伟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公司分立中的税务经验,分享了公司分立中税务重组的运用,内容包括分立业务运用场景、分立重组的概念与原则、分立与其他重组方式的比较、分立的方案与步骤、分立中的注意与争议事项。现将本次研讨会精彩内容分享如下:

吕志合律师分享的《法税同审,合同节税——破解律师涉税业务难点与痛点》内容

(一)切入点问题

律师与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的区别与合作:

1.   区别

(1)税务律师合法性的把控,以及度和性质的把控,优势在于能够使用法律甄别涉税行为的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保障涉税行为和方案的合法性,便于介入司法程序。

(2)会计师、税务师偏重于帐务处理和量的把握、精于数字计算、分析,优势在于能够仔细甄别不同方案可能达到的经济效果的高低。

2.   合作

   互相之间各有侧重,可以互相合作取长补短,合作大于竞争。

(二)服务领域:律师涉税法律服务能做什么

税务律师服务领域——非诉讼涉税法律服务

1.税务咨询;2.税收顾问:纳税人顾问、税务机关顾问、常年顾问、专项顾问;3涉税合同的签订和税务审查;4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培训和解读;5.代理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6.设计制作和完善企业内部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制度;7.参与税收优惠项目;8.税收筹划;9.税务复核和税务风险监控;10.税务尽职调查;11.特别纳税调整业务;12.税务代理和税务鉴证。

税务律师服务领域——诉讼涉税法律服务

1.    代理企业进行税务行政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2.    参加涉税刑事辩护

3.    代理涉税民事诉讼、税收优先权民事诉讼、税收代位权民事诉讼和税收撤销权民事诉讼等

(三)诉讼类案件现状

1.    企业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现状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现状

3.    逃税罪现状

4.    骗取出口退税罪现状

(四)律师涉足税务法律服务的路径

1.经济交易行为之法税同审--主要是交易架构和交易模式、合同节税、税收筹划

2.行业细分领域的税务法律事务

3.专业领域的税务法律事务

(五)产品:法税同审

1.    产品内涵:对经济交易行为及其交易模式和架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候,除进行常规的法律审查外,同时进行税务的合法性审核,保障经济交易行为及其交易模式和架构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税法规定,避免法律风险,并起到节税效果。

2.   产品设计原因

(1)经济交易行为产生税收

(2)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体现交易行为的性质,决定税种、税负

(3)合同文本属于重要的涉税资料

(4)合同中的税务法律风险没有得到审查

(5)保障交易符合法律规定和税法规定,又有利于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节税安排

3.   产品审查对象

(1)交易架构与模式

(2)合同、协议

(3)税筹方案

4.   产品的价值

(1)律师的增值服务,对传统法律服务的锦上添花

(2)税务的法律属性和价值优势

(3)经济交易前端介入税务法律服务,从源头为客户进行合规安排和节税安排

  5.产品定位

  (1)税务律师与传统律师重在合作而非竞争

  (2)税务律师重在对交易行为及其交易模式和架构的合法性审查,税务律师与税务师和会计师重在合作而非竞争

6.交易磋商阶段法税同审

概念:主要是对交易行为拟采用的交易架构、交易模式,结合交易目的进行法税同审。

审核内容:1)税收合法性审核,即对交易模式和交易架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进行审核;(2)交易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税额是多少;(3)交易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4)交易模式是否能够节税;(5)纳税义务形成时间、纳税地点在哪里;(6)当事人需要如何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如何征管。

审核方式:

主要根据当事人需求的不同方式提供如下方式的审核:(1)被动接受型审核,即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经济交易模式、交易架构,由税务律师进行法税同审。(2)主动参与型审核,即应当事人委托,税务律师参与到磋商谈判中。

7.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文本进行法税同审

概念:当事人拟进行的经济交易已经拟定了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委托,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文本进行常规法律审核的情况下,进行法税审查。

审核内容:1)税收合法性审核,即对交易模式和交易架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进行审核;(2)交易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税额是多少;(3)交易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4)交易模式是否能够节税;(5)纳税义务形成时间、纳税地点在哪里;(6)当事人需要如何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如何征管。

审核方式:1)围绕合同性质进行审核;(2)围绕合同目的进行审核,现合同目的及对税收的影响;(3)围绕签约主体、标的等合同要素进行审核;(4)提出税法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5)使合同条款从税法的角度符合合同签订主体的签约目的。

1.   税收筹划方案之法税同审

概念:对当事人已有的税收筹划方案或者正准备进行的税收安排进行法税同审,使当事人的税收筹划方案或税务安排符合税法规定,避免税法风险,并能实现节税目的。

审核内容:1)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2)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够节税。

审核方式:1)对当事人已有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审核;(2)根据当事人需求,在税法的架构下作出合理税务安排。

2.   定价与收费方式

(1)计时收费

(2)按项目收费

3)法律顾问单位的法税同审收费

(六)税务律师需要有匹配专业能力的专业素质

1.    具备一般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的执业素养或执业技能

2.    应当具备税法知识储备:熟练掌握税收实体法、程序法

3.    具备基本的财务与会计知识

4.    培养税法思维、增加专业敏感度

5.    涉税法律服务重在突出合法性


一、孙伟律师分享的《公司分立在税务重组中的运用》内容

(一)业务运用场景

1.    经营风险隔离

2.    分离重资产,出售经营性资产

3.    分离经营性资产,出售土地或房产

4.    分离重资产,合理定股权激励价格

5.    提前安排财富传承计划

6.    股东分家析产


(二)分立重组的概念与原则

概念: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原则:

1.   合理商业目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交易的方式;(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2.   经营连续性原则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1)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2)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3)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3.   权益连续性原则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1)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100%);(2)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分立的税务处理:

1. 一般性税务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 特殊性税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三)分立与其他重组方式的比较

1.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1)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房地产公司除外);2)增值税,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3契税,免征;(4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5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划转

1)土地增值税,暂不明确,各地政策不一致;2)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3)契税 ,免征(财税〔201817号).

  3.分立

1)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房地产公司除外);(2增值税,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增值税;(3)契税,免征;(4)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税务重组,不确认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分立的方案与步骤

1.工商。

1)拟定公司分立方案;(2)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3)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4)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6)原公司工商变更;(7)新设公司工商登记。

2. 会计

1)理清帐务;(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账务分离。

3.房产

1)解除抵押(若有);(2)房产过户

4.税务

1)取得免税证明;(2)特殊税务重组备案

(五)注意事项与争议问题

1.股权不成比例的分立

1)不成比例分立不能适用特殊税务重组;(2)不成比例分立可以免契税、土地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问题

1)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2)股息、红利所得,由被分立公司代扣代缴。

3.跨行政区域的分立

1)契税、土地增值税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得税由被分立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3)企业所得税由新设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分步交易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5.税收优惠政策(亏损额的分配)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7.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分立中资产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结转至新设企业。

8.    外资企业的分立

外资企业符合特殊税务重组仅适用三种情况:(1)外转外 :境外母公司向100%持股境外子公司转让股权(预提所得税未发生变化、承诺三年不转让);(2)外转内:境外母公司向100%持股境内子公司转让股权;(3)内转外:境内母公司向100%持股境外子公司转让股权(分十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基于一致性原则,一般外资企业的分立无法符合特殊税务重组条件。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