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会见时给在押人员传递信件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 月15日,投诉人(深圳市某看守所)投诉S律师事务所律师L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私自将犯罪嫌疑人家属所写纸条递交给犯罪嫌疑人,存在违规执业行为.本会决定立案调查,2012年7 月18日,本会就此案举行了听证。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本会调查的事实:2012年3月15日,被投诉人在深圳市某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期间,将陈某某家属的信件给陈某某阅读,被看守所保安人员发现后信件被收走并中止会见。有关被投诉人其未将信件传递给陈某某,仅是通过玻璃展示的辩解,与被投诉人2012年3月15 日向看守所递交之《情况说明》中描述的“由于陈某某本人高度近视,故将纸条递给其本人”的内容不一致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会不予采信。
三、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规,应予处分。考虑到被投诉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律师协会、律师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符合《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投诉人予以减轻处分。
四、本会决定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五) 项、第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L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律师的一项权利,但律师如果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则这项权利反而会成为律师的巨大风险,情节行为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国。具体到本案,L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陈某某之前,陈某某的家属希望律师能将一封信递给陈某某,表达家属的关爱。L律师明知这样违规,但碍于朋友情面予以应允。在会见陈某某时,被投诉人见其哭泣不己,于是心生怜悯而将信件传递给陈某某,虽然L律师从始至终都明知传递信件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但心理防线总是被陈某某及其家属所突破。这个案子给我们的警示是:律师一定要清楚自己的特殊身份,不能感情用事,要坚守原则,同情心是一种美德,但因为同情而违反法律法规会得不偿失,给自己的执业带来巨大风险,希望广大律师引以为戒,在会见时严格遵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