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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三人泥头车司机被公诉

12 22  深圳晚报  见习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万丽红


追踪

《泥头车冲过安全岛行人三死三伤》

2012 1017 9时,一辆泥头车酿成33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在莲花山脚下,疯狂行驶的泥头车瞬间卷走3个无辜的生命,其中包括一个可爱的小女孩,另有3人受伤。昨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泥头车司机朱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 1017日晚上 9许,泥头车司机朱某某驾驶一辆泥头车在福田区彩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彩田莲花立交桥顶下坡路段时,朱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挂空挡滑行过程中制动失效,发动机熄火导致转向失效,致使该车在彩田红荔路口失控,直接冲上彩田红荔路口西北角的安全岛,撞倒红荔路人行道隔栏后,又冲向西面人行横道往南行驶,与该人行横道上正在行走的六名行人发生碰碾,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车辆及人行横道防护桩部分损坏的严重后果。

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朱某某驾驶的泥头车未定期保养,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案发当日违反禁令指示标志通行。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亡的3名行人和受伤的3名行人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在公诉人提审朱某某的时候,朱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因缺乏安全驾驶意识导致的恶果悔恨不已,可是再深的内疚也挽救不回三个鲜活的生命。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在加强对泥头车规范管理的同时,各位驾车司机也需谨记车祸猛于虎,行车在路上,不仅关系到您自己的生命安全,更包括您的家人及擦肩而过的路人的安全与幸福。

案情分析   肇事司机面临3年至7年处罚

深圳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科军律师对此案进行分析:朱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事故的事实,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将面临着3年到7年处罚,这将取决于朱某某有没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比如是否自首、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官开庭审理的过程也有一个酌情考虑的环节,对于朱某某的悔罪态度,和受害者家属是否达成赔偿协议,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等等因素考虑,那么综合考虑来看,朱某某最高面临7年刑罚,最低可能被判缓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