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热议深圳律师深度剖析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就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这主要是因为它对夫妻间的财产问题有了许多新的界定,比如,首次明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近日,我市律师郭璇玲、刘芳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深度剖析解读了《婚姻法解释(三)》。市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员委员会副主任郭璇玲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是合乎法理的,从总体上来说,它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进一步明确了共有财产的分割。相对于以前的相关条例来说,是一种进步。
市律协民委会委员刘芳律师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家庭财产构成日益复杂,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由于立法上的缺陷,近几年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少争议很大的模糊地带。而对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房产的争议,刘芳律师认为,与此前的相关条款相比,新的司法解释既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又能避免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歧义,加大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
郭璇玲律师解释说,很多人误认为婚前男方付首付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双方还贷的房产,如果婚后女方做为家庭妇女没有参与还贷,那么离婚时房产与女方无关。但是关键在于,婚后任何一方无论男女是在家还是在工作,除有约定外,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更通俗地说,在离婚的时候,除开男方支付的首付归属男方外,女方可以分得婚后还贷的一半并还获得该部分比例的升值。在房屋所有权判给男方的同时,未付完的贷款也将成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其亮点在于,此次规定明确提出了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如果婚后共同参与还贷,家庭主妇一样可以享有按比例的升值部分的分割。
郭璇玲律师提醒说,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婚后男方用于还贷的资金全都是婚前存款或者是父母赠与的,则女方将无权要求分割。因此她建议现代女性在择偶的时候不要紧盯着富二代,尤其是在婚后不产生价值的富二代,如果他们在婚后不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创造共同财富,女方也就没有任何财富可以分享了。
两位律师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总体来说保护了对婚姻投入较多的一方,同时它也明确保护了已经取得较多财产的一方或者父母投入财产较多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