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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报

 

深圳律师网2005年4月18日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徐建会长主持召开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就律协近期工作及章程修改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会议情况通报如下:

 

一、徐建会长向理事会通报了本会近期工作情况及设想

12005116日,广东省民政厅授予本会“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称号”,对本会在协会改革中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以及在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予以表彰。深圳市民政局拟于近期召开表彰大会,市律协将以“深圳律协民主改革之探索”为题发言,介绍深圳律师业的发展情况。

2、律协正积极推进本市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截至3月底,共有16家律师事务所、271名律师报名参与。律协已分别组织召开了房地产专业、刑事诉讼专业、知识产权专业及民事诉讼专业律师见面交流会,从交流会的情况看,律师的参与意识比较强烈。目前已有九家律师事务所愿意改制为房地产专业所,两家律师事务所愿意改制为刑事诉讼专业所。深圳电视台、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等媒体对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均已进行专题宣传报道。

2005323日,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应邀来市律协作了《建设专业化律师事务所需注意的问题》的讲座,200多名律师到会并参与了讨论,反响良好。本会拟于近期陆续举办其他专业律师见面交流会,以推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

32005315日至16日,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在我市举行,我市有九家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教育整顿先进律师事务所”称号。会议期间,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领导到我市星辰、晟典、君道律师事务所参观。

4、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2005年全省各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市律师年检注册的时间为2005525日—531日。本会拟于412日召开由各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部署年检注册具体事宜。

5、根据中共深圳市民营经济工作委员会200531日《关于同意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批复》精神,深圳市律协党委拟定于20055月底之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协党委和纪委领导成员。目前,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正在进行。

6、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的要求,本会在本年度应向广东省律协上缴会费290万元,比去年上交省律协的会费增加了二倍。而且,省律协已发文,声明如果拖欠省律协会费,将不予年检注册。据此,市律协秘书处已根据要求做出20065月底之前律协的财务预算。根据预算,在如数交纳省律协会费后,仍可以维持律协的正常运作,经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讨论审议,决定不提高会费交纳标准,以免增加会员负担。

720053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在深圳举行。会议期间,省律协薛云华会长、朱征夫副会长、李国梁副会长等三十余位理事参观了律协会所,市律协徐建会长和部分理事向省律协领导汇报了工作。

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近期向本会提交了《深圳市律师协会机动车辆保险方案》。经研究和调查,该方案所涉及的保险费率和理赔服务相当优惠,建议向会员推荐,由会员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9、市律协拟在我市律师业创建25年周年之际,表彰一批为深圳律师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老律师,并拟召开老律师座谈会,回顾深圳律师的发展奋斗历程,畅谈改革开放20年来本人在经济建设、法制建设中的执业经历与感受。

市律协港澳台事务委员会主任雷新平理事就选拔律师赴港交流一事向理事会作了通报。为促进香港律师与内地律师的交流,落实《香港及内地律师专业发展计划》,经深圳市律师协会港澳台事务委员会与香港律师会沟通协调,市律协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12名律师赴港培训。

 

二、审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第四稿)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副组长熊松青同志就章程修改草案(第四稿)的有关情况作了说明。为进一步理顺理事会与会长间的关系,增加相关机制的可操作性,适当扩大民主、增强执行班子的执行能力,解决会员间的执业纠纷,章程修改草案(第四稿)作了创新和探索。

与会理事就原章程体制是否改变、会长与理事会的关系、会长任期、是否增设监事会、团体会员的代表权以及理事产生方式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对章程修改草案(第四稿)所提出的机构设置等体制问题的意见

与会多数理事建议对章程原来体制不作大的修改,取消会长任期一年及设立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的规定,会长应为理事且会长与理事的任期相一致;增设监督机构,回到原来的构架中;个别理事建议把修改草案(第四稿)先作为一种尝试,根据运行情况再作修改。

(二)部分理事对章程修改草案(第四稿)一些具体条款的意见

1、增加对协会经费与资产监管的规定;

2、增加对理事会和会长权力的限制性条款;

3、增加对团体会员代表权的规定,应考虑团体会员的提案权;

4、明确罢免程序中的调查时限;

5、增加会长、理事长、理事的辞职程序;

6、明确理事会法定开会时间;

7、增加审查参选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的程序;

8、会长应脱产授薪,薪酬从会费中支付;

9、删去关于会长离任满三年后可以竞选理事、副会长的规定;

10、将会长、理事长均应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修改为“由会长代表理事会向大会做工作报告,报告未通过,全体理事应辞职”;

11、将秘书长职责中关于“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规定改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徐建会长做了总结发言,充分肯定了理事们对章程修改的高度热情和参与意识,要求律协秘书处整理与会理事的意见,待征求市司法局的意见后对章程再做进一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