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能迂腐—— 何贤波律师课后感

2012年10月16日 来源:

法律讲究证据,而现实生活中很多的事实可能并一定都能通过证据来证明,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来保护客户利益的时候,客户该不该去做这个事?作为律师是不是就一味的建议客户不去做这个事?

法律讲究程序,但是程序是很需要时间的,就牺牲了效率,在程序与效率发生冲突时,我们是否一定要坚守程序的重要性?

法律规定要遵守,有时可能必须要违反相关规定才能获得巨大经济利益,我们是否必须坚守合法性的原则?

这应该是律师常常遇到的问题,如果我们非要坚守证据、程序、合法性原则,可能我们一事无成,客户无法接受律师的建议。如果我们放弃这些原则,那在发生争议时,我们可能又会面临不能保障自身利益的风险,当我们败诉时客户又会认为律师没有用。在法律风险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律师该如何为客户提出最优的方案是每个律师面对的问题,我们究竟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何贤波律师讲的“律师不能迂腐”令我印象深刻。

律师不能迂腐,律师不能只站在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还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这样才可能给客户提供既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又能最大限度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案。法律风险有大小,法律风险有可以补救的,有不能补救的。对于战略性的,致命性的风险要坚守法律人的底线,绝不能放弃,对于法律风险较小的问题,应更多的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该采取什么措施,同时配套采取化解风险的预案。

我处理二手房纠纷比较多,也认识一些投资客,在限购令出台以前,他通过投资房产尝到了甜头,他觉得除了炒房就不会做别的了,限购令出台后,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再炒房了,那他就要失业了,这是他决不能接受的。当他咨询到律师,如果律师说依照政策你是不能炒房了,他一定不会认为你是个好律师,如果你能找出一个既能炒房又能适度防范风险的措施,他才认为你是好律师了。在这个时候炒房,风险肯定有,只是我们的重点是如何控制风险了。利用符合够买条件的人的名义去买房或用公司的名义买房可实现继续炒房的目的,如何控制风险?选择名义人时最好能是亲戚或资信比较好的人,不要选赌棍就行,双方再签署一个内部协议,名义人将所有的权属资料和相关合同交给投资人,名义同时给投资人出具全权处理房产的授权委托书,通过这些措施就可以既实现炒房的目的又能适度控制风险。这样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人家才肯付律师费,所以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不能迂腐,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具备灵活性,才能创造性的提供适合客户的法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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