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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对《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修改意见及建议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 2009727

 


各律师所、各位律师:

 

已于200811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经市律协请求,市司法局已委托市律协代为调研并起草《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代拟稿)》。《收费标准(代拟稿)》经市司法局修改、审定后将正式发布执行。同时,市司法局还委托市律协对律师费如何转付及其他需要具体化的条款进行研讨,提出相关调研意见。市司法局将该等意见转给市劳动局和市政府法制办,供其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时参考。

日前,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已联合劳动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进行了初步调研,劳动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已完成了《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将该《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以征求全体律师的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事关《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正确实施和全市广大律师的执业利益,请各律师所务必重视,认真收集本所各位律师的相关意见,汇总后报市律协维权工作部。

二、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自 2009727日起 200987止。

三、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律师所为单位汇总报送和律师以个人名义报送均可。

四、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信函、传真、电邮的方式报送均可。以书面形式报送的同时再报送一份电子版。

五、希望各律师在就《收费标准》提出修改意见的同时更能就律师费如何转付等提出建议。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思慧

联系电话:83025978

电子邮箱:si.hui1986@163.com

传真:83025177

邮寄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维权部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附件2《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