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委举办“租赁物适格问题”专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2年8月5日


2022年8月3日晚,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法律专业委员会线上召开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适格问题专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李艳秘书长主持、融资租赁委副主任熊智群律师主讲,市律协创新委副主任金振朝、本委委员及律师界同行80余人积极参加。

熊智群律师总结了租赁物的基本属性。熊律师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总结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的三个基本属性,即特定性、独立性、可流转性。该总结精准、科学,言简意赅,内涵丰富。

熊智群律师讲解了国内外关于租赁物的积极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租赁物的载体、属性、种类的积极性规定,熊律师不仅讲解了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还介绍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租赁示范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关于租赁物的载体、属性、种类的禁止性规定,因我国民法典并未就租赁物的范围作出禁止性规定,故熊律师讲解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条抽象的界定了不得作为租赁物的财产之范围。《国际会计准则-17》则明确排除了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即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作为租赁物。

熊智群律师就各种租赁物的适格性逐项与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探讨。熊律师认为,原则上万物可租。就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租赁物,包含但不限于不动产、常见动产(如机器设备、飞机、船舶、汽车)、其他动产或财产权益(如办公用品、厨房设备、中央空调、电梯、手机、基建、管网、路权、生物资产、知识产权、仓单、提单、卫星)等,熊律师与王焯杰、尹传服、谢玉洁、张基光、李艳、王羽、张谨星、邢增蕊等多名参会人员逐项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就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次研讨会主讲人熊智群律师提出边讲边交流讨论的方式,打破了以往先由主讲人讲解、最后再交流的模式,使参会人员能及时沉浸入研讨会的各个话题,及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熊律师的精彩分享不仅拓宽了参会人员的视野,还增长了与会人员的见识,充分体现了本委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全面性和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