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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交强险车架号不一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2017-10-26 财产保险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案 情 介绍

      三轮电瓶车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肇事的三轮电瓶车实际车架号与保单上的车架号不一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浙江台州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方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4万余元。

      去年8月,董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行驶至浦坝港山场车站转盘路段时,与方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方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外踝骨折,后经多次复诊治疗,医疗证明休息至同年11月中旬。方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1.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董某赔偿。保险公司则以涉事三轮电动车实际车架号与保单车架号不一致,非承保车辆,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方某一纸诉状将董某、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4万余元,超过部分由被告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 议 焦 点

      庭审中,董某辩称,原告受伤后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承保交强险的三轮车车架号为HH201612561,本次事故中,被告董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的车架号是HH201508561,并不是其公司承保的车辆,其并无赔偿义务。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董某向法庭提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原件、证明原件、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原件、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各一份,拟证明出现同一车辆车架号不同的情形,系因出厂安全检验单记载错误所导致,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与发动机号与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及发动机号相同,保险车辆即为本案所讼争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

      那么,车架号是否为承保车辆的唯一识别标志,被告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 官 说 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事三轮电动车连续两年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保险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均无出入,而保险公司在承保之时仅作书面审查,未尽核实之责,且董某亦进一步举证证明之所以出现车架号不一致的情形,是因为车辆出厂安全检验单记载错误所致。据此,足以证明涉事车辆即为投保车辆。

      综上,三门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方某1.4万余元,因损失未超出限额,故董某不需赔偿。

      法官提醒,在我国,车架号不是识别车辆的唯一信息,发动机、车牌号、机动车型号也是识别车辆的重要信息。为了避免讼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尽审查核实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