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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

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 2009521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2003 117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3]4号《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对“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但随后于同年8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文通知全国各级法院暂缓该司法解释的执行。

为此,请我会律师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时不要使用上述[2003]4号司法解释。

特此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