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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者诬陷救人者或被追究刑责  

晶报   记者 谢银波


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施救者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

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

 

近年来,好心助人却反被诬陷的现象频频发生,立法保护好心人的声音不断。

在搁置一年后,我国第一部保护救助行为的法规有了新动静——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2日拉开帷幕,《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初审。救人反被“恩将仇报”将有法可依。

仅有千余字、15条的“微条例”将“发威”保护好心人免受诬陷——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被救助人应负举证责任;被救者诬陷救人者或将追究刑责。

尽到“通常注意义务”即不担责

对于立法的紧迫性,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表示,由于我国缺少保护助人行为的专门立法,当被救助人状告救助人时,很容易将救助人当作侵权人对待。

王璞说,特别是南京“彭宇案”等一些不正确的判罚案例,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现象,引起了社会道德滑坡倒退的趋势。因此,需要制定专门法规来保护救助行为。

记者注意到,15条规定中没有1条罚则,却有8条围绕保护“好心人免受诬陷”展开,最核心的内容莫过于“无罪推定原则”、“责任豁免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王璞解释道,前两条原则指的是,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施救者不是侵权行为人。同时,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通常注意义务”,即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时绝大多数人能够注意到的义务,其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结合具体个案实践予以掌握。这样规定,能够有效免除好心助人的后顾之忧。

救助人无须自证无过错

何谓“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被救者负举证责任。事实上,《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被救助人遇险时往往难于保存和提供证据,让被救助人提供证据是否公平合理?

王璞说,经研究,被救者是受益人,如其认为对其提供救助的人对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救助行为也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行为,不需要由救助人自证无过错。

被救人歪曲事实将受法律制裁

如何遏制被救助人恩将仇报?王璞认为,有必要增加其无理缠诉的成本费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惩戒。为此,《条例》规定,被救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投诉或者起诉救助人的,救助人为应对投诉或者起诉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被救助人承担。

与此同时,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依照职权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构成诈骗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当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知悉事实的公民如果能积极主动为救助行为提供证明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有必要单独为助人行为立法

作为一条应社会呼声而逐步成形的条例,《条例》早就列入了2012年立法计划,搁置一年后再度入选今年立法计划。对于被“搁置“的原因,市法制办曾表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因争议过大,可能将长期“搁置”。而在去年《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征求社会意见时,社会各界对仅千余字的微条例的“可操作性”持质疑态度。

事实上,在今年两会中,市人大代表杨勤等联名发出修改《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的呼吁。《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也是保护好人,有必要再就助人行为单独立法吗?

市法制办认为,助人行为条例主要是针对当前好心助人存在后顾之忧的问题,具有突出的针对性,立法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单一,制定起来比较容易,单独立法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