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出台

推荐单位: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推荐理由:

2015年7月23日召开的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中国首部省部级合作区立法,同时也是深汕特区开发建设的基本法。该法使得深汕特区的地级市管理权限有了法律的依据。立法者经历三年多的时间,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协调、修改、论证工作,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于作为深圳、汕尾两市共同管理的深汕特区,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件。

《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的出台对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有重大意义。它的出台,意味着深汕特区履行职能从行政授权转为法律授权,行使地级市管理权限从此有了法律依据。使该区域的发展建设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深圳、汕尾市两市共同管理的一个区域,该规定的出台极大地推进了深汕特区的发展建设。

《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有许多特别之处:(1)立法主体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制定主体为省人民政府为全国首创先例;(2)适用对象的地域与对象为深汕特别合作区,规范管委会及各部门等权利义务。深汕特别合作区是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深圳、汕尾两市共管共建的区域,行政区划属汕尾市,经济建设管理由深圳市主导。管委会是省委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两市交叉选派干部。这种特殊管理体制机制国内少见;(3)立法内容上有许多创新之处:建立了委托和授权的管理和执法体制。管委会及部门通过上级授权或汕尾市政府委托履行职能,突破法律障碍。同时,该法突出深圳因素,吸收深圳建设管理经验,引进深圳产业扶持政策。广泛吸收国内多数园区建设的成果,在区域合作、扶持政策、行业鼓励、管理创新、法治环境等方面,都有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