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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签代理合同及私自收费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王某某投诉sz律师事务所C律师违规执业一案,本会于201261日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12920日举行了听证。

投诉人投诉称:2009918日,投诉人与Z公司签订《民事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投诉人作为 Z 公司的深圳市网吧维权代理,处理深圳市网吧所涉维权事宜。20091012日,投诉人在被投诉人租赁的办公室里协商、签订了《委托代理(辩护)合同》,投诉人将其代理的Z公司维权事宜委托给被投诉人代理,同时还按照被投诉人要求签订了没有如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补充协议》。投诉人质问被投诉人为何要签两份合同,《补充协议》为何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被投诉人称有其签字就可以,没有时间去律师事务所,不用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被投诉人每个案件都收取三分之一的律师代理费,但为了个人私 利及偷税漏税,400多个案件拒不开具相应的发票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损害委托人利益。双方也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所有案件的和解款项必须汇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共管账户,但截止至2012 515日,该账户内余额为零元,所有的和解款未经投诉人同意均汇入被投诉人私人账户。投诉人请求本会依法查处被投诉人签订委托协议不盖律师事务所 公章、违规收费、等违规事项。

被投诉人答辩称:一、在代理网吧维权诉讼中,被投诉人本身投入了约三十万元人民币费用,该笔款项现在仍未收回,收到的和解款还不足以抵扣被投诉人的前期投入;二、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1219》以及《补充协议书》上未加盖SZ律师事务所公章系因为上述补 充协议不是一份单独的合同,而是原委托代理合同的一个部分;三、 被投诉人代理的 Z 公司的 143 件侵权案件,投入的所有费用都没有收回,且也没有收到任何律师费的支付。

二、本会认为

结合《委托代理(辩护)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1219》以及《补充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可以认定,投诉人系委托SZ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担任Z公司所涉网吧维权案件代理律师,被投诉人未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1219》以及《补充协议书》上加盖SZ律师事务所公章,已经构成违规。被投诉人关于上述补充协议不是一份单独的合同,系《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原文条款一个组成部分,故无需加盖律所公章的辩解不能成立。

同时,根据被投诉人《委托代理(辩护)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1219》以及《补充协议书》约定,被投诉人代理Z公司所涉网吧维权案件中所得款项属于律师费,被投诉人取得律师费后未将费用交付律所并开出发票属于违规。被投诉人有关其个人存在先期投资, 所得款项仍不足抵偿其个人先期投资的辩解,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不符。

四、本会决定

本会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项,第六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人C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这是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基本原则,也是加强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案中,C律师与投诉人签署的一系列补充协议都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虽然C律师辩解称因为这些补充协议不是一份单独的合同,系《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原文条款一个组成部分,但律师不能个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所以C律师的行为明显违规。

本案中,根据双方协议约定,c律师代理Z公司所涉网吧维权案件中所得款项属于律师费,但C律师取得律师费后未将费用交付律所并开出发票属于违规。虽然C律师称其个人存在先期投资,所得款项仍不足抵偿其个人先期投资,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本案C律师的辩解看似合理,但其合理性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C律师最终受到惩罚,希望广大律师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