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媒体报道

事件引来网络热议事主已递交上诉书

2012 0120 08:15  南方都市报


 

■“公明花场被强拆”追踪

 

一石激起千层浪,法院判决城管部门执法违法却又认为花场事主无权索赔,此事引发广泛热议。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东坑花场在去年3月被城管部门强拆后,事主 先生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城管局、公明街道办以及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等部门告上法庭(详见南都昨日报道)。昨日, 先生表示相关上诉状已经递交,期待有个公道结果。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既然非法占用国有土地,那么为什么相关监管部门一直没有查处?是否涉嫌失职?而相关律师认为,应该区分开财产和权益两个概念,此案中盆花等明显属于财产的范畴。这个判决结果有些牵强,有为行政机关避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开脱之嫌。

 

已递交上诉书

 

判决书终于下发,但没有尘埃落定,接下来还得继续诉讼。昨日, 先生介绍,他还在外地出差。“春节快到了,这个判决让我不知说什么好。”他说,本以为确认城管执法部门等执法行为违法,那么所受损失就能够顺利地得到补偿,可是现在却是这个结果。

 

先生表示,20099月自己把土地租赁来以后,买来花盆等培育花圃,这些都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投入了数十万,眼看着就要到收获的时候,可是几台推土机把花圃全部推平,也把自己的希望推走了。

 

先生说,目前他委托的律师已经将相关资料整理完整,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够很快有结果出来。

 

网络引发热议

 

昨日,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在网上引发热议,很多网友发表意见。在新浪网微博@南都深圳读本,截至昨日下午3时许此消息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600余次。

 

“判定相关部门违法了,可是却无处索赔,这确实很蹊跷。”很多网友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种粗暴的执法方式不可取,应该文明些,难道没有一种方式既能保证城市管理有序又能保证花农利益?

 

除此之外,一些网友还质疑,土地早被征为国有,那么非法租赁好几年,为什么一直没查处?是不是有关查处部门失职?到底是谁拿国有土地租赁谋取利益?相关部门查处了没有?国有土地管理如此松散,是不是相关管理部门也要对此负责?

 

然而,这些疑问到目前还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如今,该土地已经在大兴建设,面目全非。

 

采写:南都记者 王成波

 

◎说法

 

律师:判决涉嫌偷换概念

 

昨日,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专门撰写文章,指出这个判决结果有些牵强,涉嫌偷换概念,值得商榷。他表示,深圳的行政诉讼审判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期待经典行政判例出现。

 

“那些花木既然不是毒品等非法品,毫无疑问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国家行政行为损害了私人财产可以不赔偿,就等于用判决方式宣告这个行政行为是强盗行为。”梅春来介绍,判决认为被毁花木不属于合法权益,明显玩了一个法律概念,将合法财产偷换成合法权益,混淆了概念。

 

梅春来说,合法财产是现实的东西,具有排他性,应该受保护。而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换句话说你争取才是你的,不争取还不一定。

 

此案里所说的权益就是依附在土地上的,判决认为土地租赁违法,那么权益也就是非法不受保护,判决从而否定了 先生要求赔偿的主张,但是没有考虑被毁花木就算没有收益,其本身是有成本的,成本恰是当事人合法财产的转化,成本当属财产范围。

 

他表示,如果被毁花木属于财产,那么该财产只要不是毒品等禁止流通的标的物就都属于财产范畴,财产形式是固定的,受到损害后当然可以依法索赔。

 

退一步讲,即使土地租赁非法, 先生只是把盆花等摆在这块土地上,执法机关也要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来采取措施,不能一砸了之。

 

梅春来说,行政诉讼中公民的财产是否合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即行政庭并无职权审查,哪怕 先生被毁的花木来源不合法,也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行政机关并不能因此而逃避应当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

 

梅春来认为,在此案里,审判人员如此判决,看起来像是在为当事行政执法机关开脱,让他们避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有些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