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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3年6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司法局发出《关于广东DS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郑某某违规执业的函》(粤高法刑二 [2013] ××号),反映广东DS律师事务所陈某某律师、郑某某律师(以下称二被投诉人)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先后接受二名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存在干扰司法机关查明真相的可能,要求深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处理。2013 78日,深圳市司法局将该案件转来本会。本会于201379 日对上述反映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201386日本会对本案举行听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投诉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一刘某某、被告人二刘某某、被告人三刘某某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一审期间,二被投诉人接受委托,共同担任被告人一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20121112日该案第一次庭审时,被告人一刘某某当庭要求更换辩护人,法庭同意被告人一刘某某的请求并休庭。同年1118日,郑某某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另一被告人二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21日,陈某某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另一被告人三刘某某进行辩护。庭审中,被告人一刘某某、被告人二刘某某、被告人三刘某某均推翻之前的供述。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1、2012119日上午9时许,二被投诉人接受被告人一刘某某的儿子刘某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一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 xxx号。同日上午,二被投诉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并阅卷.同日下午2时许,二被投诉人会见了被告人一刘某某。20121112日该案一审第一次开庭,被告人一刘某某当庭要求更换辩护人,法庭同意被告人一刘某某的请求并休庭。同年11 18 日,郑某某律师接受该案被告人二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同年1121日,陈某某律师接受被告人三刘某某委托,担任该案另一被告人三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21日,郑某某律师、陈某某律师 出席一审庭审,分别为被告人二刘某某、被告人三刘某某进行辩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一刘某菜、被告人二刘某某、被告人三刘某某等人提出上诉。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上诉案进行了审理。查明 该案一审期间二被投诉人存在的上述违规情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发回重审,于2013520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重审。

3、另查明,刘某某与被告人二刘某某为夫妻关系,刘某某、被告 人二刘某某与被告人三刘某某分别为父子飞母子关系,刘某州与被告 人三刘某某为兄弟关系。

4、二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已由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所确认,该案也因二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投诉人的投诉属实。

三、听证评议结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二被投诉人在该案审判阶段接受被告人一刘某某的儿子刘某某的委托后,便成为被告人一刘某某的辩护人,具有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被投诉人接受委托后的阅卷、会见被告人一刘某某等行为是二被投诉人行使辩护权的具体体现,表明二被投诉人作为被告人一刘某某的辩护人巳履行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权。二被投诉人被被告人一刘某某拒绝辩护后,又分别接受同案另两名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项,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等相关规定。

四、本会认为

经听证评议团评议以及本会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全会讨论,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二被投诉人的被投诉行行为构成违规。

五、本会决定

根据听证评议团评议结果,且考虑二被投诉人的认识态度较好,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违纪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项、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二被投诉人陈某某律师、郑某某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六、案例评析

律师工作是一项对个人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职业,社会对律师的个人素质和律师执业水平寄予厚望,律师应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执业素质来应对和处理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如第七条第()项,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个别律师却因为经济利益或碍于当事人的情面,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受委托、违规担任辩护人,最终不但无法维护当事人应有的权益, 律师本人也受到惩罚。本案提醒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应当认真负责,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