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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规会见在押人员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19日下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干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被投诉人广东部律师事务所骆某某律师会 见在押人员谢某某时,通过在押人员口述由其书写的方式,为在押人 员书写个人信息,擅自传递私信,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驻所干 部当场制止,上述情况有私人信件复印件、在押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明。

2014年47 日,广东省律师协会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发来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宝检监纠违[2014]××号) 2014414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将此案批转深圳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14416日对此案立案调查。

被投诉人答辩称:1、被投诉人承认在会见在押人员时按在押人员口述的意思,代写了书信;信在在押人员签名回传给被投诉人时,被驻所检察官发现,随即责令投诉人交出信件。被投诉人当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诚恳向检察官和在场监所管教承认错误并道歉。2、被投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发生在审判阶段,没有妨碍侦查。书信的内容没有 涉及案情,没有妨害审判。被投诉人代书的"书信",其实是一份变通 的会见笔录,与信件有本质的区别。此事已经驻所检察官当场处理,不 应再处理。此事没有给侦查、审判带来不利后果,没有妨害侦查和审判也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14年3 19日下午,被投诉人在会见在押人员谢某某时,通过在押人员口述并由被投诉人书写的方式,为在押人员书写个人信息,擅自传递私信(信件内容未涉及案情) ,该行为被驻看守所检察室干部发现,并当场予以制止。被投诉人的行为被发现后,当场承认了错误并予道歉。

三、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在会见过程中,为在押人员谢某某传递私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五项之规定,应对被投诉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四、处分结论

鉴于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被发现后认错态度好,且传递的信件内容与案情无关,未造成严重后果,本会决定依照《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投诉人减轻处罚,对被投诉人予以“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会见在押人员时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物品等,是律师会见 最基本的规定。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明知会见时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 信件,却存在侥幸心理而为之,因此违规被处罚,实属不应当。本案出现的违规行为并非个案,羁押部门经常反映或投诉律师在会见时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物品等,现已有部分律师因此被处分。鉴于此,希望各位律师以此为鉴,在会见时严格遵守会见管理规定,依法、依规会见,树立律师良好的执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