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观察 ▎第 2期
发表时间:2022-06-30 00:00
卷首语
当前肆虐全球的新冠疫情肺炎再次证明,病毒没有国界,人类命运休戚与共。“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是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人类面对全球诸多公问题背景 下及百年不遇之变局下提出的关于当前国际关系的宏伟理念为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构建提供了新蓝图。
作为一个和平发展进程中飞速崛起的大国,多年来,我们坚持共同体发展向度, 强调国际共识、创造多方合作机制 、体现利他义利观,不断为世界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方案、 中国力量,其中, 国际法律服 务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 重要桥梁和纽带。 以“ 协力践行、和平共治、合作共赢 ”为精神内核的中国 特色国际法律服务理念和实践创新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参与全球治理、实现国家复兴的重要路径。
人类文明因交流而多彩,因互鉴而发展,构建多元互助的人类大家庭离不开法律文明的建设和交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快速发 展,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 升,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积极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呈现 出关键效用。涉外律师业是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经济 实力的逐步提升, 中国律师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通 过“请进来 ”和“ 走出去 ”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层次、跨视角参与国 际法律服务,不断提升中国律师在该领域的综合竞争力,交流合作日益加深,涉外律师事业取得长足进步。
当前,中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为承载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光荣使命的法律人,我们应当时刻准备着,立足新的发 展阶段,贯彻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竭尽所能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注入更多动力。
《国际法律观察》是深圳律协积极搭建世界各国律师交流合作的一个崭新平台, 向国际律师行业宣传中国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成就、努力讲好“ 中 国律师故事 ”,并以此为窗口和契机,全面打造符合深圳实际、体现深圳特 色的涉外律师服务品牌,充分发挥涉外律师服务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与深圳法治示范城市相匹配的涉外法律服务新格局。
曹海雷
深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书记
2022 年 6 月 22 日
编委会成员
主 编:高文杰
副主编:尹秀钟、封海滨、刘 怡
编委会成员:车艳梅、王偕林、陈 良、李 莉、尹 颖
本期责编
组 长: 陈 良
组 员: (以姓氏拼音为序)
蔡桂英、江知芸、刘筱玲、梁泽敏、饶庆松
吴芷莹、 肖 潇、谢湘辉、姚兰兰
本期审校组
刘 怡、车艳梅、李 莉
常年面向深圳市律师及深圳市涉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稿,请各位将文章
发送邮件至:
guojifalvguancha@163 .com(彭杨姗律师)
skf_lawyer@163 .com(苏家辉律师)
穿越法律实务的文化边界
满运龙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满运龙
美国法律博士(J.D. )、美国历史学博士(Ph.D.)
美国注册律师(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实务教授、前副院长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文明社会有史以来的绝大多数时间里,法律和司法完全以国度明确划界。直到 20 世纪中叶,虽然国家和各国民众之间的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已经十 分发达,法律职业和实务一直限于单个司法区域之内。律师资格和执照以司 法区域为界,执业活动全部以区域内法律为内容,没有跨司法区域业务,也自然没有跨国律所。
二战以后,欧洲重建吸引了大批美国投资,刺激了美国公司对跨境律师服务的批量需求,第一批跨境律所应运而生。1955 年,六年前刚刚在芝加哥成立的的贝克 • 麦坚时(Baker McKenzie)率先在委内瑞拉的卡拉卡开设了美国律所的国外办公室,开启了法律服务国际化的新时代 。今天,贝克 • 麦坚时在全球有 75 个办公室,但已经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大(不论用律师人 数或收入数额衡量)的跨国律所。40 年前律师业刚刚起步的中国,借助改革 开放,特别是 2001 年加入 WTO 之后的经济腾飞,已经成长出几十家在海外 拥有多个办公室的国际化律所。 中国律师走向世界各地, 自行或与当地律师 合作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在中国的涉外投资、争议解决等领域,外国律师的 身影无处不在。法律服务打破国度、司法辖区、语言、文化等传统边界,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化职业。
法律服务全球化,为具有跨文化背景的律师提供了广阔无比的机遇,同 时也提出了基于文化差异的新挑战。文化是指特定社会群体成员共享的思维和认知方式,规制其成员形成信念并基于该信念采取行为的模式。文化内涵通过语言传达和交流,不同文化群体之间利用不同语言交流基于不同法律制度与概念的复杂问题,文化差异之上加上语言和法律的差异,使跨法域法律服务的维度远远超出了传统式单一维度的范围。对此,我有比较清楚的个人体会。
上世纪 90 年代我从美国法学院毕业,拿到居住地所在州的律师执照后开始在当地律所工作。虽然我入职的律所是该州最大律所,但处理的业务几乎全部是州法下的当地业务。律师们以“做最好的当地律所 ”为骄傲,遇 外州或外国问题,马上联系其他律所,不会染指跨文化服务。不久,我转到贝克 • 麦坚时芝加哥总部工作,业务性质迥然不同,几乎没有一个项目不涉 及国外法律、英文之外的语言或者拥有外国文化背景的客户,经常处理的是涉及数个、甚至几十个国家的跨境并购、技术转移、合同争议等。除了因为时差关系需要 24 小时随时准备回复邮件 、 审阅文件 、参加电话会议外 ,我 每天都要接触异域法律词语和概念,与不同文化、语言背景的律师、客户交 流 。记得 2005 年在圣彼得堡代表中国客户与俄罗斯官员谈判投资项目 ,每 一句话都需要三种语言、两层翻译:客户用中文发言,我译成英文给同所俄罗斯办公室同事, 同事再把英语翻成俄文,讲给俄罗斯官员,如此往复。
说到翻译,跨境法律服务,翻译必不可缺。除了口译,所有谈判和法律文件一般也需要双语。客户只讲一种语言,完全依赖律师保证有法律效力的双语文件完全一致。有过制作双语合同的律师都清楚,这是一件说来容易,做好极难的工作。许多法律概念,另一种法律文化语境之下根本没有对应语句表述;有的时候貌似对应的语句,其概念内涵和法律后果大相迥异,贸然套用,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更诡异地是,商业谈判中双方为达成妥协,会心照不宣地就某些合同条款故意模糊处理,致使原始文本语焉不详,可做多种解释,如果翻译文本不能领会双方“ 苦心 ”,用明确语言表述,等于代替当事人选择了原始文本一种可能的解释,反而违背了当事人意愿, 造成两种语言文本不符。在我多年执业中审阅过的中外律师制作的汉英双语 合同中,不知遇到过多少大大小小的误译,多数如同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 爆;少数则不幸暴雷,导致合同纠纷。至今我还清楚地记得一份由知名国际 律所为外国客户(租户)制定的厂房长期租赁合同, 中文文本规定租户必须 在第一个十年租期“期满 6 个月之前续租 ”,英文文本写成“renew within 6 months before expiration ”。租户在期满前 5 个月时提出续租 ,发现业主已 经将厂房租给他人。 由于租户到期搬迁的损失不可估量,不得不与业主艰难谈判,用提供巨额赔偿的方式和解,起因就是合同的一个时间短句英文误译。
非诉业务艰难,诉讼业务更是步步惊心。以我稍有了解的美国诉讼为例, 几十年来美国法院受理的涉及中国公司或个人的各种诉讼与日俱增,只讲汉 语的中国人士频频以当事人或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大多数法庭提供持有资格 证书的翻译,但误译时常发生,造成法官或陪审团错误理解,并导致中国当 事人败诉。很多情况下,法庭翻译缺乏法律知识和跨文化阅历,难以完全胜 任庭审翻译工作;庭审的快速节奏和对翻译寻求证人解释的限制,也增加翻 译出错的几率。 由于误译造成误判的例证比比皆是,这里仅举一个记录在案 的例子。只讲中文的当事人庭审中作证提到, 曾经被“从车上跳下来十几个 人 ”追打,法庭指定的翻译译成“more than ten people jumped out of the car ”。 译文语句和语法没有问题,但中文与英文有一个区别:英文名词单数、复数 有不同形式, 中文名词不分单、复数,需要加上数词,或根据上下文理解, 才能分清讲者指的是单个或多个。 当事人讲的“ 车 ”被自然翻成单数的英文 “car ”,而“car ”在英文中一般指 5 座或 7 座的轿车 。法官无法相信在一 部轿车中会跳下“ 十几个人 ”,又反复追问到底是多少人, 当事人坚称“ 十 几个人 ”,但翻译从来没有想到当事人说的“ 车 ”可能指不止一辆车。结果 法官认定当事人证言不实 ,判其败诉(He v. Ashcraft,328 F.3d 593,9th Cir.2003)。
法律和语言差别之外,文化差异对跨法域司法过程的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国际法学界对跨境司法实务总结出的“ 时境理性(contextual rationality) ”现象。
现代理性主义司法把决定证人可信性的权力交给法定的事实认定者— —法官或陪审团。法官或陪审团判定证人证言是否可信,依赖的不过是常人都有的理性思维,从逻辑和生活常识出发,推断证人是否撒谎。如果说逻辑具有普世性,容易超越不同社会和文化界限,但生活常识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官或陪审员个人社会阅历和文化背景的局限,从而影响对证人可信性的判断。在国内司法中, 由于一 国之内社会、文化环境基本相同,法官或陪审员的生活常识内容有较高的趋同性。但跨境司法审判中,法官或陪审员与当事人的社会、文化背景迥异,运用各自的生活常识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对同一个证言就可能产生基于文化背景的不同解释。
2001 年,希腊警察在数个空军基地附近发现 14 名外国游客(12 名英国人,2 名荷兰人)携带包括高倍望远功能的照相机拍摄军用飞机,将其逮捕,希腊检方以间谍罪提出起诉。被告们很是无辜地辩称,他们是俗称“机探 ”(plane-spotter)的飞机迷,常年到世界各地拍摄各类飞机,这次结伴来希腊旅行一周,就是一起拍摄飞机,分享“机探 ”爱好的快乐。主审的希腊法官从未听说有“机探 ”这个爱好,认为被告在撒谎,他们在机场附近军给飞机拍照、摄像,除了进行间谍活动,别无其它可能。法官认定被告有罪,判处他们 1-3 年刑期。经过半年多艰苦上诉,被告律师才终于说服上诉法庭,推翻对报界戏称为“ 国际间谍史上最难以置信的间谍团 ”的定罪。
“ 时境理性 ”的现象也出现在由不同国家背景的法官组成的各种国际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 1997年做出的第一个判决 Prosecutor v.Tadic 就是一例。本案被告是一名塞尔维亚族人军官,被指控亲手用利刃刺死已经投降的两名波斯尼亚族警察。检方目击证人作证说,战争开始后,他逃进附近山上,一次下山时,他藏在树木背后,亲眼看到被告杀害两名波族警察。审判庭采信证人证言,判处被告犯有谋杀罪。被告上诉,辩称证人证言不可信,因为他声称自己那天下山回村的目的,是照看自己的宠物信鸽。被告律师质问,在村庄为敌人武装占领情况下,一个人冒着生命危险进村,不为它事,只为照看几只信鸽,像是理性行为吗?换句话说,人会为鸟亡?这不可思议!所以,证人的证言不足凭信。
检方回应道,主人会冒着生命危险跑回失火的房屋救出自己的猫、狗,这种行为理性吗?有人会认为不理性,但有人会做。即是说,理性的尺度,会与文化背景有关,根据“ 时境理性 ”,不同文化人群对不同动物或宠物的 情感连接,可能大相迥异。印度教徒崇拜牛;犹太教徒憎恶猪;佛教徒走路 会刻意避免踩死昆虫;当代西方大众文化钟情各类动物,用拟人手法将它们 写进小说、诗歌,纳入歌曲,搬上银幕,对广泛家养的猫、狗、兔、鸟等小 动物,更是钟爱有加。对他们而言,“ 爱犬如子 ”、“ 我的信鸽就是我的命 ” 等观念,并非妄言,或不可信。最后,检方说服上诉庭 5 位法官(包括中国籍法官王铁崖教授)维持原判。
在法律服务全球化时代当律师,拥有前辈同行无从想象的机遇。但抓住机遇的律师,一定是掌握了跨境服务需要的法律和语言技能,而且对跨文化因素了然于心,有能力穿越文化边界的律师。
2022 年 6 月 3 日
海南
美国海关涉疆产品执法争议解决最新提示
封海滨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封海滨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首批 29 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律协国际工作委副主任;广东律协跨境电商专业委副主任。18 年海关工作经历,2012 年起任海关公职律师,2015 年起任海关三级专家(法规) ,2017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9 年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系毕业,2019 年律协选派赴美国国际法学会(ILI)&乔治大学学习国际投资与 跨境争议解决;在国际贸易与海关领域的争议解决、合规控制、走私辩护方面,有极为丰富的专业积累和实务经验。
伴随国际形势的发展, 当前中国企业“ 走出去 ”,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就中美贸易而言,除了相互加征关税这样的关税壁垒,还有各种非关税壁垒。其中,美方对所谓“ 强迫劳动 ”(Forced Labor)产品的海关执法,成为美方打压中国产品的一个手段。
美方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生效的所谓《防止强迫维吾尔劳动法》(The 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UFLPA),以“推定为强迫劳动产品 ”的霸道形式, 把来自我国新疆以及与特定实体相关的产品,列入禁止进口的范围,除非进口商能够自证“清白 ”。具体执法,授权美国海关(CBP)实施。
本文就 UFLPA 于本月生效后 , 中国产品在美国进口时,可能因为涉疆 因素而遭遇通关阻滞时,可以采取的救济程序进行归纳和提示,帮助读者了解美国海关行政执法争议的解决程序。
一 、 以 UFLPA 生效时间(2022 年 6 月 21 日) 为界 ,美国海关对涉疆产品适用的执法程序不同
(一)对于“强迫劳动 ”产品的执法,一般程序是,美国海关以“暂扣令 ”(Withhold Release Orders,WRO)或“调查结果 ”(Findings)的形式实施。
(二 )2022 年 6 月 21 日之前,涉疆产品以美国海关签发“ 暂扣令 ”或 “调查结论 ”为据,对涉及的产品和企业实体,按上述对“ 强迫劳动 ”产品的一般性程序实施执法。
上述“ 暂扣令 ”和“调查结论 ”的公布网址为:
https://www.cbp.gov/trade/forced-labor/withhold-release-orders-and-findings
(三)2022 年 6 月 21 日以及之后,美国海关以推定违法为前提,对涉 疆产品和 UFLPA 清单列明实体实施暂扣,并不需要再发布“ 暂扣令 ”或“ 调查结论 ”。
二、遭遇美国海关基于 UFLPA 的执法,不必然等于“扣留 ”(Detention),也不必然等于“拒绝进口 ”(Exclusion)/“扣押 ”(Seizure)/“没收 ”(Forfeiture)
基于 UFLPA 的海关执法程序规定,在海关检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货物不被放行即视为被扣留。
这一扣留决定的期间,虽然相对于“ 强制劳动 ”产品执法一般程序下长 达 90 天以上的期限,被大大缩短,但是也不必然等于被扣留,仍有可能在 5个工作日内放行。
遭遇美国海关该项执法时,类似中国海关的“ 不予放行 ”,在经过一定 的程序后,根据进口商提供材料的可接受程度,相关产品可能的结果为:进口放行、主动退运,或者扣留、扣押并没收、 因拒绝进口而退运。
请注意,这里是存在“ 主动退运 ”选项的。虽然美国海关不是必然同意 这一选项,但是法律给予了进口商主动退运的权利。进口商如的确不慎遭遇 UFLPA 执法或一般性“ 强迫劳动 ”执法,都可以考虑以主动退运的形式,避免损失扩大。
三、不服美国海关执法的救济程序
(一)对于因涉疆产品、涉“ 强制劳动 ”产品引发的美国海关执法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异议(Protest)。
该异议程序类似中国的行政复议程序。详细规定规定于《美国海关条例》,Part 174, Customs Regulations(19 CFR)。
(二) 申请异议的主体可以是进口商、代理人,还可以是律师。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海关条例直接明确了律师在海关争议程序中的申请 主体地位。即律师在提起争议审核过程中,无须另行再向海关提交委托人的授权书。提交异议文件行为本身,即视为律师已经取得授权。
(三) 申请形式不排除纸质申请,但是一般用电子形式申请。
纸质提交 , 由入境口岸海关受理 。 电子提交 ,需要通过美国海关 ACE 系统提交。该系统全称 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ACE),可以简 单理解为它是一个美国海关的通关系统。并且,在提交申请时, 申请事由必须选择“ 商品禁止进口 ”(“Merchandise Excluded From Entry ”)。
(四)材料格式要求。
没有固定格式。只要材料明确表示异议内容并经申请人签名即可提交。但是,建议使用美国海关提供的固定格式表格(CBP FORM 19)。表头如下图:
(五)相关时限。
申请时限:清关之日起 180 日内。
海关审查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对于纳税争议的异议审查时限为 2 年,从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复核程序(Further Review)或司法审查。
对海关的行政审查决定还是不服 ,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复核 (Further Review)。或者,寻求司法审查解决。对于寻求司法审查的,应当在收到海关审查决定后 180 日内, 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日本立法推动国际仲裁业务发展
尹秀钟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尹秀钟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朝鲜族, 日本庆应义 塾大学法学博士,熟悉日本和韩国等海外法域。现任韩国 驻广州总领事馆、KOTRA 等多家日韩官方机构法律顾问, 是一名专注于日韩法律业务的涉外律师。工作语言为中文、韩文、 日文和英文。在国内长期深耕于外商来华投资、运营、重组和撤退等法律业务领域, 同时与日韩等国家的律师一道为中资企业 提供境外投资与并购 、 海外合规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yinxz@lawzj.cn )。
序 言
2020 年(令和 2 年)5 月 22 日 , 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关于修改外国律师 办理法律事务特别措施法部分内容的法律案(令和 2 年法律第 33 号 、 以下 简称“ 外辩法 ”或“ 外辩法修改案 ”),外辩法修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 完善外国法事务律师(定义见下述内容)代理国际仲裁案件及国际调解案件 相关规定;(2)放宽担任外国法事务律师的职务年限要求;(3)创立共同 法人制度。 日本政府宣称外辩法修改案是为了更好地应对日本国内法律业务 的国际化、专业化和复杂多样化,以进一步处理好日益增多的具有前述三个特征的涉外法律关系内容。
一、 外辩法修改背景
在日本,代办法律事务并能够获得相应报酬的人员仅限于在日本依法取得执 业资质的律师。但是根据 1987 年(昭和 62 年)4 月施行的外辩法所创设的“外国法事务律师制度 ”,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 ”经日本法务大臣批准,并在日本辩护士联合会(简称“ 日辩联 ”)登记在册后,作为“外国法事务律 师 ”,可以在日本办理其资格取得国或地区(下称“原资格国/地区 ”)的法律 事务。申请成为外国法事务律师,必须满足诸如具有原资格国或地区的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年限的实务经验等外辩法规定的各种条件。
外辩法施行以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针对日本外辩法提出了“允许开 办共同事业 、废除禁止雇佣日本辩护士(下称“ 日本律师 ”)的规定、废止或 降低外国法事务律师的工作年限要求、国际仲裁案件代理自由化 ”等修改要求。
2017 年以后, 日本政府、各团体为了搞活日本的国际仲裁业务采取的主要举措如下:
(1)2017 年 9 月专门设置中央部门层次的联络会议 ,并于 2018 年 4 月发 布《为搞活国际仲裁可考虑实施的措施(中间汇总)》,其中包括“建议 研究是否需要调整外国法事务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范围 ”等内容。
(2) 日本法务省、 日辩联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置了由学者、律师、外国法事 务律师、企业法务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关于外国法事务律师代理国际仲裁 案件等问题的研讨会(会长:松下淳一东京大学教授) ”,并于 2018 年 9 月出具了报告书,报告书建议扩大外国法事务律师代理国际仲裁案件的范围以及新设外国法事务律师代理国际调解案件程序的规定。
(3)2018 年开设日本首家国际仲裁专用设施“ 日本国际争端(又称“争议 ”) 解决中心(大阪)”,2020 年春又开 设了“ 日本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东京)”。 在国际调解方面,2018 年开设了日本首家国际调解设施“京都国际调解中心 ”,以此完善国际争议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国际仲裁和国际调解领 域的专门人才,并促使外国企业和日本企业更加有效地利用日本的仲裁或调
解机构或相关设施。
(4)2019 年 12 月召开“促进日本法令国际传播的官民战略会议 ”,专门 讨论日本法令的外文翻译等课题,以此强化日本法令的国际传播力度,并提高日本法令的透明度。
(5)公益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会自 2019 年 12 月开始举办“仲裁法制修 订研究会 ”,并于 2020 年 7 月发布了《以修订仲裁法制为中心的研究会报 告书》,对日本仲裁法当前面临的课题提出了研究意见。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律服务需求的不断扩大,国际仲裁 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国际仲裁作为企业间国际争议的解决手段越来越发挥重要的 作用。特别是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和中国等亚洲国家纷纷出台并有力推进旨 在打造亚太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日本政府亦经与日本法律界、 经济界和学术界讨论,于 2019 年 10 月向国会提交了以扩大外国法事务律师代理 国际仲裁案件范围等为目的的外辩法修改案,如上所述,该修改案于 2020 年 5月得以通过。
二、 外辩法修改案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外国法事务律师的案件代理范围
外国法事务律师可以代理的国际仲裁案件包括:①案件当事人各方或一方在 外国设有总部(案件当事人系外国企业日本子公司等情形);②当事人商定的适 用法律为日本法以外的法律;③约定仲裁地为外国,但询问证人等程序在日本国内进行的仲裁案件。
此外,外辩法修改案增加了国际调解案件代理的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法事务 律师代理符合上述①和②规定情形的国际调解案件,但仅限于案件当事人均符合 法人等经营者要件(即案件当事人应为经营者)的争议案件。国际调解案件的范 围限于民事合同或交易相关的争议,而劳动争议、消费者纠纷或家事纠纷不属 于国际调解案件。此外,外国法事务律师可以代理的调解案件不包括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裁判所)实施的调解程序。
日本立法机关通过扩大外国法事务律师代理国际仲裁案件的范围、增加外国 法事务律师代理国际调解案件的规定,期望以此有力推动日本国际仲裁和国际调解业务的发展,并吸引更多日本国内外的企业选择利用日本的国际争议解决程序。
(二)放宽担任外国法事务律师的职务年限要求
本次外辩法修改之前,外国律师申请注册外国法事务律师的条件为“须有 3 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 ”,其中,外国律师在日本国内提供劳务(包括被日本律 所聘用等情形)的期限可计入前述工作年限的上限为 1 年,所以外国律师还须提交其在原资格国/地区工作至少两年以上的相关法律实务的工作证明。
鉴于不少外国政府为保障外国律师的专业能力、资质和职业伦理道德而设置 3 年以上的职务年限要求的情况,本次外辩法修改案对原先 3 年的工作年限要求 仍予继续保留,但外国律师在日本从事法律业务的期限可计入工作年限的上限从 原来的 1 年延长到 2 年,故外国律师仅须提交其在原资格国/地区工作至少一年 以上的证明文件,外国律师也无需为取得外国法事务律师资格而长期离开日本, 以此吸引更多优秀的年轻外国律师在日本国内从事国际法律业务,并更好地满足日本国内日益增加的国际法律服务需求。
日本立法机关通过放宽担任外国法事务律师的职务年限要求,期望以此扩充 一批精通国际商事交易及相关争议解决业务,并以办理国际仲裁业务为主业的外国法事务律师队伍。
(三)创立共同法人制度
除了传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外, 日本在 2001 年通过修 改《律师法》的方式允许设立律师法人(日文名称为“辩护士法人 ”),律师法人制度开辟了律师基于法人组织来办理法律业务的途径。后又通过 2014 年外辩法修订新设了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日文名称为“外国法事務弁護士法人 ”)制 度,外国法事务律师可以设立仅由外国法事务律师为其社员的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可以办理外国法相关法律事务。
本次外辩法修改案允许由日本律师和外国法事务律师共为其社员的"辩护士·外国法事务律师共同法人(日文名称为“弁護士·外国法事務弁護士共同法 人 ”),由此,共同法人在日本国内可以就日本法和外国法向其客户提供一站式 的法律服务,这将有助于提高客户的服务满意度,也有利于促进日本中小企业积极进军海外市场。
本次外辩法修改案施行之前(系指 2003 年外辩法修订), 日本律师和外国 法事务律师也可以通过“外国法共同事业 ”的形式开展法律业务。外国法共同 事业以合伙协议为其设立基础,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 而共同法人则具有法人资格,也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其组织纪律和组织治理的 特征较为明显。此外,即便个别的日本律师或外国法事务律师发生不能从事业务 的情形,共同法人也可以不中断业务继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这是共同法人制度所具有的优势。
为了防止外国法事务律师超出规定范围不当参与日本法律相关的事务,外辩法修改案中明确规定外国法事务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标明其原资格国/地 区,并禁止通过发出业务命令或指示等方式不当参与或处理其权限外的法律事务, 以消除日本国内关于外国法事务律师可能违规办理与日本法律有关事务的担忧。 同时,日辩联和日本各地律协亦将作出禁止外国法事务律师违规从事相关法律事 务的规定,并设置律协监督查处的权限以及共同法人配合前述监督查处的义务,以确保有效监督。
三、 参议院法务委员会的讨论事项
日本参议院法务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就外辩法修改案对日本的国际仲 裁和国际调解业务所带来的影响、放宽外国法事务律师职务年限要求的必要 性以及防范共同法人所属外国法事务律师不当参与日本法律业务的相应措施等进行了讨论,并颁布了由如下四项内容组成的附带决议。
日本政府在执行外辩法时,应特别考虑下列事项:
(一)随着日本企业国际交易业务的增加,相应的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亦在扩大,期望外辩法修改案的施行能够推动和促进日本的国际仲裁和国际调解业务的发展,故有必要培育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日本律师及其他法律人才。
(二)通过及时高效提供日本法律的外文翻译等,推动日本的国际仲裁和国际调解业务,并进一步完善日本的国际营商环境。
(三)关于日本律师和外国法事务律师共为其社员的共同法人制度,鉴于外 国法事务律师有可能发生利用该项制度超出其从事业务范围而不当参与日 本法律业务的情况,有必要密切关注该项制度的运营状况,并在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规制措施。
(四) 日本律师和外国法事务律师共为其社员的共同法人制度中,外国法事 务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以及禁止其不当参与其他法律业务的规定等,应当向包括企业等在内的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宣传和说明。
四、 外国法事务律师的注册情况和原资格国/地区情况截至 2021 年 4 月 1 日,外国法事务律师在日本各地律协注册人数总计为448 人,在日本所属各地律协、原资格国/地区的相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日本各地律协外国法事务律师的注册人数
律协名称 |
注册人数 |
第二东京 |
195 |
第一东京 |
139 |
东京 |
86 |
大阪 |
8 |
爱知县 |
5 |
福冈县 |
4 |
神奈川县 |
3 |
兵库县 |
3 |
茨城县、静冈县、岐阜县、冲绳和岩手各注册 1 名 |
5 |
合计注册人数 |
448 人 |
外国法事务律师原资格国/地区情况
原资格国/地区 |
人数(其中女律师人数) |
美国 纽约州 加利福尼亚州 哥伦比亚特区 夏威夷州 伊利诺伊州 弗吉尼亚州 马萨诸塞州 新泽西州 北卡罗来纳州 华盛顿州 乔治亚州等其他州(各一名) |
231(29) 111(17) 57(4) 17(1) 16(1) 10(1) 4(1) 2(1) 2(1) 2(1) 2 8(1) |
英国 |
72(12) |
中国 |
47(17) |
澳大利亚 |
32(6) |
德国 |
13(2) |
加拿大 |
8 |
印度 |
7(2) |
法国 |
7 |
菲律宾 |
5(3) |
新西兰 |
4(3) |
中国台湾 |
4(2) |
新加坡 |
3(3) |
中国香港 |
3(2) |
巴西 |
3(1) |
韩国 |
3 |
瑞士 |
2 |
西班牙、俄罗斯、尼泊尔和比利时(各一名) |
4 |
合计注册人数 |
448(82) |
如上表所载数据,外国法事务律师在东京三家律协的注册人数占总注册人数 的比率竟然达到了 94%;原资格国排名前五依次为美国、英国、中国、澳大利亚 和德国,其中,来自美国的律师所占比率达到 51%,如加上来自英国和澳大利亚 的律师,美英澳三国律师所占比率超过了 74%。另外,来自中国(不含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外国法事务律师所占比率也超过了 10%。
结 语
综上所述,本次外辩法修改案是日本政府历年来阶段性开放其国内法律 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 同时值得留意的是,本次外辩法修改案亦承载了“促 进和发展日本的国际仲裁·国际调解业务,并致力于打造亚太头部国际争议 解决中心 ”以及“ 进一步提高日本国际竞争力 ”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正 如日本参议院法务委员会颁布的附带决议所述内容,本次外辩法修改案看似是大胆的立法举措,但又不难看出日本立法机关的顾虑和谨慎态度。
可以说,日本国内外客观存在的“ 法律事务的国际化、专业化和复杂化 ” 趋势以及“ 能够搞活日本国际仲裁、调解等法律业务的国际法律人才 ”的培 养等课题的紧急性和重要性最终成功消除了日本立法机关的顾虑,并有力推 动了本次外辩法的修订工作。本次外辩法修改案和正推进中的日本仲裁法修 改等立法工作以及本文中所涉及的日本政府举措能否顺利实现其宗旨,拭目以待。
笔者认为,要成功打造世界或亚太头部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必须具备、 强化和保持法律制度、司法环境、 国(境)外律师的执业政策和执业环境、 争议解决基础设施、专门人才队伍水平(尤其是人才队伍的国际化水平)、 政企(政府和民间)联动和合作程度、交通便利性以及商务配套设施等各方 面的优势,并由此吸引或促使海内外的企业、机构或国际组织等认可你所具 有的优势或某一强项领域,从而愿意接受相关服务,无疑这种“ 企业等用户 本位 ”的理念是真正搞活国际法律服务业的关键。 日本通过立法扩充国际法 律服务供应商的组织形式(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共同法人等) ,并进一步 扩大外国法事务律师的代理范围等做法正体现了“用户本位 ”的立法理念,且更加有利于引进、培育和优化国际法律服务人才。
最后,笔者认为包括本文介绍的日本在内,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韩国的立法及相关举措对中国或者深圳特区的立法工作和政府措施都会有所启发,因为这些亚洲国家在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方面与中国及中国地方 政府设想的目标高度一致,并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笔者所在的深圳在高标 准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法律服务高地方面,确须做好做足周边国家或亚太头 部城市的走访、调研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加以借鉴,再结合中国国内实践和 深圳的情况,及时、高效地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 出台大胆、创新且切 实有效的相关措施,以立法推动深圳的国际法律服务业长足发展, 同时通过一系列措施有力保障立法宗旨、政府目标的顺利实现。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三大亮点解码
温贵和 孔霞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温贵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党总支 书记、所主任。专业领域:公司股权、证券发行和投资并购。 联系邮箱:wenguihe@deheheng.com
孔 霞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财富管理 部主任。专业领域:财富管理业务、婚家诉讼、涉外民商 事诉讼及仲裁业务。联系邮箱:kongxia@deheheng.com
摘要:2022 年 5 月 1 日,《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亮点有三:一是坚持源头化解纠纷,矛盾解决在“诉 ”外;二是大调解格 局之下,商事调解迎来新机遇;三是强化主体职责,明确化解途径,促进纠纷及 时解决。《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是深圳在矛盾纠纷化解本土经 验基础上的固化和提升,是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为全国提供的特区经验。
2022 年 5 月 1 日,《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施行。这是国内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覆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本文特就《条例》进行解读。
一、源头化解纠纷,矛盾解决在“ 诉 ”外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一切都有源头,从源头上完成治理,促进源头治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矛盾纠纷无处不在,遇到矛盾纠纷该从何下手,该怎么解决呢?诉讼是化解纠纷的一道非常重要的司法防线,但一定不是最好的方式。最高人民法 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33602 件,审结 28720 件 。各级法院审结一 审民商事案件 1574.6 万件 、行政案件 29 .8 万件 。如此 巨额的诉讼案件量使得法院无法喘息,而将矛盾纠纷进行多元化解才可能真的实现纠纷的彻底化解。
2021 年 2 月,中央深改委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 ,提出要“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 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而本次《条例》 的出台,确实 把源头治理放到了条文当中,有利于进一步合理配置解纷资源,推动非诉解纷途径协同发展,形成联动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解纷需求。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矛盾纠纷的种类和主体也呈现多样性。仅涉及港澳两法域的纠纷主体较之其他城市更多元。
此外,经济发展前进过程中涉及的新型矛盾纠纷比如虚拟货币、供应链金融、 数字安全等等的类型更是多元。《条例》 的主要起草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唐国林庭长指出, 以深圳的两级法院为例,2015 年受理的案件约 22 万 宗,并在 2020 年达到最高峰,约 69 万宗,差不多翻了 3 倍, 习近平总书记 曾在讲话中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 ”, 因此,多元 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应挺在前面,将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 另外,2021 年,深圳的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总计约 60 万宗,其中约 40%涉及金 融相关纠纷,约 30%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若此类纠纷能够加强多元化解,将极大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也将为深圳的商事调解开辟广阔市场。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条例》专门开辟了矛盾纠纷预防这一章,将源头预防工作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强化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
《条例》明确表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坚持非诉优先的原则,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也鼓励律师引导非诉化解。同时还详细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对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责任。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 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工作;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和特定时期,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各责任主体发现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向同级综治中心报告。
《条例》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应当先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二、大调解格局之下,商事调解迎来新机遇
在争议解决中,诉讼、仲裁、调解是三驾马车。与诉讼和仲裁相比,调解可以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进行,本身具有灵活、高效等特点,如通过调 解案结事了,真正实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相统一,确实定纷止争,调 解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原来我国主要的调解方式为司 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大类,商事调解不属于这三大类,是一种新 类型的调解。而且,商事调解凭借其优势可以把各种资源、行业的专家、律 师、退休法官等各个领域的优秀人才集中到这个平台上来,这是其他调解方式所不具备的。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和创新创业的热土,商事主体数量持续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随着商企数量迅猛增长和跨境商贸活动的频繁开展,深圳商事纠纷和跨境商事争端数量也逐渐攀升,企业对解决商事争议的诉求日益突出。
在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体系下,商事争端处理机制的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方式中,商事调解是最有活力、最有挑战、最有魅力的机制之一,具备 高效便捷、低成本、保密性好、程序灵活等特点。2019 年 8 月,《新加坡调 解公约》开放签署, 中国成为首批签署国,商事调解工作已随之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明确,要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国际调解组织和调解 员交流协作机制 。《深圳“ 十四五 ”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 中提出,要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建立司法、仲裁和调解相衔接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深圳此次地方立法即是秉持着多元纠纷化解的视角,深度考察阻碍商事调解发展的痛点问题,为商事调解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深圳商事调解组织异彩绽放,调解市场化收费可期。目前,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罗湖区联和商事调解中心、坪山区商事 调解院、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商事调解专业组织已经在深 圳市民政部门登记并揭牌成立 。这些商事调解组织引领商企纠纷化解 走向专业化 、市场化、 国际化的路径,对于深圳的商事调解 、化解纠 纷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另外,《条例》 第三十八条中已明确规定,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并且收费标准交由市场调节。这 一规定将为深圳的商事调解服务市场注入活力,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 入商事调解服务, 同时还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调解选择,将推动深圳的商事调解服务向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第二, 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同台提供调解服务。《条例》明确就人民调解中聘请专职调解员进行了规定,例如第三十条规定:街道人民调解 委员会及其派驻有关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 择优聘请两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实践中,兼职的调解员因为无法 保证具体的服务时间,可能会涉及到无法更全程的提供调解服务, 比 如说当事人有时间的时候,调解员没有时间,而调解员有时间的时候 当事人又没有时间,另外,调解案件也会涉及到调解员需要投入一定 的时间,对于特别复杂的调解案件还可能需要调解员进行多次接待甚 至面对面的调解才可能实现调解结案的目的。但是兼职调解员因为具 有各种业务背景反而可能有利于针对一些专业性的案件提供专业的调 解服务。而《条例》 中针对专职调解员专门规定了专职调解员的职称 等各种待遇,确保调解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虽未明确规定商事调 解中专职调解员的聘任条件,但从鼓励商事调解的专业性和市场化角 度出发,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聘请专业调解员的 条件及人数 。 比如,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不仅设立有专家委 员会,而且凝聚了强大的人才团队,目前已聘任几百名专业调解人才, 包括了内地、港澳台地区和国际调解员,其中,国际调解员来自美国、新加坡、 以色列等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总体占比很高。
第三, 高效的衔接机制,确保实现纠纷化解。
《条例》借鉴国外的中立评估机制,创设了具有深圳特色的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 中立评估机制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但还未审理前,在特定规则的约束下, 由中立 第三方根据案件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评估意见,是一种为当事 人化解纠纷提供一定的评估、指引和帮助的纠纷解决机制。 中立评估 机制源于美国的早期中立评估程序(Early Neutral Evaluation) , 旨在 让进入诉讼程序仍未审理前的当事人增进沟通,充分认识案情,制定 更明智的决策,尽早明确争议焦点,提高民事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 正。《条例》 允许当事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认定、法律 适用及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并鼓励中立第三方机构引导当事人达成和 解协议。这有助于为双方关键争议提供一个指导性的参考,有利于减 少分歧,打破案件解决的僵局,提高调解的成功率。高效的诉调对接 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关键 。《条例》 以专章的形式规 定了多种衔接机制: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调解与当事人委托 的中立第三方评估之间的衔接;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案 件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民商事仲裁与调解衔接; 民商事纠纷 、行政纠 纷在诉讼前与调解的衔接;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调解与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衔接;特定和解、调解协议与公证的衔接。《条 例》特别规定了商事调解过程中的保全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两项衔 接机制,一方面允许调解中保全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时效利益, 另一方面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是调解与司法衔接 的关键所在,能够鼓励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总之,《条例》 设立的衔接机制打开了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连接通道,能够促进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的最大限度适用,也为商事调解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
第四, 调解无争议事实可以记录。《条例》中规定的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记载, 以及双方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可以记录,这样即使在调解不 成的时候,也会帮助推进诉讼进展,有利于化解争议点。调解员对当 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记载、在调解中提供的送达地址 、评估报告、鉴 定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同意,可以作为相关事实的证据在行政裁决 、 复议 、仲裁 、诉讼中予以适用 。调解一般具有保密性,但对于特定事 实或信息材料,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仍可作为后续诉讼中的证据,此种制度设计为调解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三、强化主体职责,明确化解途径,促进纠纷及时解决
首先,《条例》 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 团体等单位在纠纷化解方面的职责分工, 向全社会推广源头治理、非诉讼纠 纷化解方式的理念。《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 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责任,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协调市、区非诉讼纠 纷解决工作的职责,公安、信访以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相关职 责,并赋予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调解组织参与全市矛盾纠纷 化解工作的权利, 同时还规定了平安建设组织的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职责,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化解指导职责。
其次,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与复议、司法调解与诉讼等纠纷解决 方式虽在各自领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乏有机衔接,影响实效。为理顺各 类纠纷化解途径之间的关系,畅通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条例》对法定的程 序进行梳理整合,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和化解程序的协调联动、合理衔接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如前文所述,《条例》不仅规定了和解、调解与中立第三方评估之间的 衔接、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调解与法院财产保全的衔接、特定 调解协议与公证的衔接,还对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等作 出了规定,实际效果虽有待时间验证,但这一规定为非诉讼多元纠纷化解方式的落地提供了指引,能够扩展多元纠纷化解方式的适用范围。
最后,推动多元化解改革走深走实,不仅需要各职能部门在矛盾纠纷解 决中明确职责定位、切实履行职责,还需与具有社会职能的组织对接,充分 保障纠纷化解机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比如,可以进一步推进与行业协会的 对接,引入具有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纠纷较多领域的行业协会,拓宽诉源治 理参与主体的广度和深度。总结调解市场化工作经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支持有偿调解服务,提高调解主体的积极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 方面,巩固多元解纷工作成果,需持续深化诉前、判后、审前等调解,实现 调解在各阶段全覆盖,推进矛盾纠纷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实质化解。持续开 展诉源治理非诉解纷试点工作,深化在金融、知产等重点领域的诉调对接机制,与更多单位、组织建立诉调对接关系。
小结: 《条例》 的出台确实能够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但对于《条 例》 中规定的衔接机制以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实际内容,还需各部门多 动联合,包括为调解创造条件以及为司法确认的程序提供便利性,实现真正的定纷止争。
深圳市涉外律师/涉外法治服务团人员展示(以姓氏拼音为序)
黄福龙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擅长处理 重大复杂的争议解决案件,熟悉基金、担保、保险、海事海商、 公司法事务。黄福龙涉外诉讼及仲裁经验丰富,与香港律师合 作密切,亦曾协助当事人处理在东南亚、欧盟、美国、非洲等地区的案件。
黄福龙律师为全国、广东省、深圳市涉外领军人才, 曾被选派至英国伦 敦参加“ 国际商事仲裁 ”培训,及新加坡参加商事争议解决的律师交流项目。 黄律师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领域包括“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 海商海事 ”。
黄福龙律师现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港澳台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 协会跨境争议解决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学会港澳法律研究会理 事、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商事案件咨询专家等社会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138 2886 2321
贾红卫 律师
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分所创始人, 代理国内客户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案件,从事跨国并购、外商投资、国际商事仲裁、诉讼等业务。
贾红卫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分别获法学学士学位和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2001 年 至 2003 年,贾红卫律师赴美国首都华盛顿美利坚大学(American University)华盛顿法学院深造,获得国际商法硕士(LLM)学位。
贾红卫律师担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致公党中央法治建设委 员会委员, 国际商会(ICC)仲裁院“ 一带一路 ”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 协会跨境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贸促 会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 心调解员等职务。 出版了《应对国外反倾销律师实务》 《广东律师在“ 一带 一路 ”和自贸区背景下的发展机遇》《Seat: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的短板》、 《SIAC 快审程序“ 遇冷 ”后的冷思考》 《Ad Hoc 仲裁: 中国仲裁与国际接 轨的缺失》 《Interim Measures: 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途径》 等专著 或文章。2013 年,被评为司法部、财政部首批“ 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 ” 成员;2018 年,被评为司法部“ 千人涉外律师 ”之一,并被评为广东省、深 圳市两级“ 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 ”成员;2018 年至 2021 年,连续四年被《商法》杂志评选为中国大陆精英涉外律师(A-List)。
贾红卫律师同时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 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武汉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联系方式:
手机:136 0256 7671
寇 璇 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领域为公司、境内 上市、融资及企业跨境合规, 以及跨境并购及中外企业的 跨境投资业务,深度参与了较多数量的资本运作、投融资、 并购与重组等商事交易,其中不乏一些有一定市场影响力或者较为疑难、复杂或敏感的项目。
寇律师对资本市场、涉及资本运作或有资本运作规划的交易、公众公司 的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有一定的理解和见解,致力于通过为创业者、企业家、 管理层、企业及投资机构提供专业和有价值的意见、解决方案和力所能及的增值服务,助力他们实现商业目标、为社会创造价值。
在涉外法律事务方面 ,寇律师亦具有丰富的经验 , 自 2011 年以来即致 力于为中国企业提供专业涉外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包括中资企业跨境投资及 并购、外商在华投资并购、合规业务,涉及的行业包括国际物流及跨境电商、 金融、制造等,参与的项目通常都会涉及资产处置、融资、上市前辅导、交易结构设计、合规咨询、谈判个方面的业务。
寇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取得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2 年赴哥伦比亚大学美国法访问学者深造;2015 年参加中国司法部与英国大律师公会组织的中国律师培训项目。
寇律师是深圳市首批涉外领军人才,并担任中国电力企业联盟法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涉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9 2280 2616
刘 怡 律师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涉外贸易与涉外争议 解决、公司股权、婚姻家事方面的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业务, 擅长及时、全面为政府部门、 国有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执业至今积累大量针对公司治理,公司及个人日常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帮助政府部门、企业处理日常及紧急法律风险,防范合同风险及运营风险。曾办理过永泰房地产公司系列案 件,亚派光电跨境收购纠纷系列案件,香港俊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合某亨公司破产系列案件,Chromaflo(美国公司) 与嘉某莉产品质量纠纷案件,Lagoon Limited(德国企业控股的香港公司) 与浙江凯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件,孙某与金千禧私募基金仲裁案件,陈某与元丹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合同仲 裁案件等。并担任深圳市南山区网格管理中心、启航贸易有限公司、Planet Earth Trading Limited 、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法律顾问、玛思餐饮娱乐(Mass Club) 、东方美辰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微 博注册账号“ 六一律师 ”, 已获粉丝 13 余万人,发布法律视频播放量总计超百万,为央视法治频道和“律师说 ”栏目合作律师。
刘怡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并取得了美国新罕布什尔大学知识产 权法律硕士学位。刘怡律师担任的社会职务与取得的荣誉包括:首届最高检 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库成员律师,广东省涉外先锋人才律师、深圳市涉外新锐 人才律师,首届深圳涉外法治服务团成员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争议解 决委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首届深圳优秀青年律师等。
联系方式:
手机: 138 2326 6325
彭素球 律师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南师范大学硕士, 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认可专业调解员,广东省涉外律 师领军人才库成员。长期担任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区城市 更新局、奋达科技、雷曼股份、国民技术、森霸传感等行 政机关、上市公司或外资企业法律顾问,在城市更新、涉外企业、并购法律服务方面均具有丰富经验。
彭素球律师经常参与涉外项目谈判, 曾代表客户与沃尔玛、飞利浦、BESTBUY 等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协商合作项目。代理涉外诉讼案件包括国内 公司与巴基斯坦公司、美国等境外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曾为多个重大 涉外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深圳市龙华新区现代有轨电车试验线工程BOT 项目及同步实施、ELITE 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 深圳等。
联系方式:
手机:133 1692 0163
谢湘辉 律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门和诉讼仲裁部门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高级律师。
谢律师是英国皇家特许仲裁院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海南仲裁委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专家、深圳前
海法院特邀调解员;谢律师还是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知 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九届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商标委主任。
2019 年谢律师被评选为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 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谢律师曾代理了许多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受到全球媒体的关注。谢律师 曾于 2012 年成功代理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 ipad 商标确权与侵权纠纷案件, 为深圳唯冠赢得 6000 万美元的高额赔偿,该案件受到全球媒体的高度关注。谢律师还被腾讯公司、广东小天才等知名企业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
谢律师曾获得全国律师协会颁发 2012 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佳案例奖, 2015 年获得深圳市版权协会颁发的版权保护金奖,2016 年所办理案件获评 广州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2016 年被亚洲法律杂志评为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
谢律师经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连续多年被评为深圳市律师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广东省律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0 年代理的腾讯诉微源码不正当竞 争案件还被评为广东省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0 年最高法院十大互联网典型案例。
谢律师在《中国法律》杂志发表《浅析国际仲裁中多方当事人情况下仲 裁员的指定与仲裁公平》 、在《武汉大学学报》 发表《从 IPAD 商标确权案 看知识产权案件的识别》 、在《电子知识产权》发表《红罐之争,谁应胜出 —试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与商誉的归属》等许多文章,并出版了专著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理论与案例分析》 ,参与了《中国国际法律大辞典》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中国律师知识产权年度报告》等著作的编写。
联系方式:
手机:138 2880 8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