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难阅卷难 深圳较早尝试解决
【上海法制报】郭彪撰稿
据 《南方日报》报道,全国人大近日高票表决通过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增加了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自由会见嫌疑人,移送起诉阶段阅览全部案件材料等多项条款。
有律师就认为,这些条款将解决多年来困扰律师的 “会见难、阅卷难”问题。
对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记者表示,其实在2008年 《律师法》通过后,深圳检察机关就已经在某些程序上和 《律师法》进行了接轨,采取了一些便利律师的服务措施。
律师回忆过去为会见常跑断腿
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以前,为了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和阅览卷宗而 “跑断腿”,或许是每位律师都曾饱尝过的痛苦经历。
作为一名具有7年从业经历的律师,金卡 (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张兴彬回忆道,过去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会见嫌疑人,必须先向办案机关查询具体是哪个办案人员经手,然后再跟办案人员沟通,递交会见申请,待申请被办案机关盖章同意后,辩护人才能去会见嫌疑人。而且在侦查阶段,辩护人会见嫌疑人,要由侦查机关委派侦查人员全程陪同。
张兴彬告诉记者,虽然在自己以往的经历中,会见申请的获批率不低,但由于经常会出现律师到办案机关时,办案人员却不在单位的情况,所以常常会跑冤枉路。
现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确认了辩护人在 《律师法》颁布实施以后所获得的权利,辩护人从此会见嫌疑人不必再向侦查机关申请。
关于 “阅卷难”,张兴彬告诉记者,过去阅卷的基本流程和会见一样,也要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申请。如果查卷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不在,就会白跑一趟。
深圳做法一般可自由会见嫌疑人
在会见权方面,张孟东表示,自 《律师法》通过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已经不必向深圳检察机关申请批准,便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今年1月20日,在深圳市政法委的协调下,深圳市公检法司及海关缉私局联合签署了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明确规定了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均可自由会见嫌疑人。
查询系统可查案件和预约会见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 《律师法》通过之前便建起了阳光检务大厅,开辟了案件查询、业务咨询、控申接待、律师会见和检察长接访等工作区。张孟东介绍,市检察院还开发了互联网案件查询系统,登录该系统便可实现在线查询和会见阅卷预约。案件查询范围涵盖了各项主要检察业务,查询对象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保障了各类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既落实了程序的及时公开,也保证了实体的适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