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网络资源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的通知

来源: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官网 http://www.yindeng.com.cn/Home/fggf/cn/glbm/20190121/689403.shtml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3日 作者: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号:银登字〔20193

颁布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颁布日期:2019-01-16

生效日期:2019-01-16

法规效力:有效

各市场机构:

为落实监管要求,规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中心制定《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附后),现予以印发,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19年116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系指由出让方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或其对应的受(收)益权等非证券类债权资产作为流转标的,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业务系统集中登记并进行转让,流转标的项下的权益和风险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由受让方继受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银登中心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产品备案、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系统运营、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四条 银登中心负责组织流转主体及相关各方共同起草、签订《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共同起草、修订标准合同文本。

《主协议》是明确流转主体及相关各方权利义务、规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法律文件。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流转主体均须签署《主协议》。

第五条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流转主体及相关各方应遵守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按照公平协商、真实透明、风险自担、合规守约的原则开展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

第六条 流转主体及相关各方在向银登中心提交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相关材料中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第二章 流转主体与流转标的

第七条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中的流转主体系指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系指流转标的的卖方。受让方系指流转标的的买方。

第八条 流转主体应在银登中心按实名制原则开立业务账户。业务账户分为资产账户和资金账户。

资产账户系指银登中心为流转主体开立的用以登记其所持有流转标的数量及相关信息的电子簿记账户。

资金账户系指银登中心为流转主体开立的用于办理流转标的结算、付息兑付等相关事宜的账户。

第九条 流转标的系指贷款(金融机构的自营贷款、信托贷款、银团贷款等)、应收账款等信贷资产的债权,或以其作为底层资产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债权收益权等非证券类债权资产。

第十条 底层资产系指在以各类受(收)益权等资产作为流转标的的情形中,为流转标的偿付提供现金流支持的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融机构的自营贷款、信托贷款、银团贷款等)、应收账款等非证券类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信贷资产。

底层资产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监管要求,五级分类严格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和相关监管制度不允许流转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可采用债权直接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等形式进行。

债权直接转让,系指出让方直接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流转标的转让给受让方。

债权收益权转让,系指出让方以底层资产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作为流转标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转让给受让方。该债权收益权应等分化、可交易。

信托受益权转让,系指出让方将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底层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自益财产权信托,并作为受益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受让方。该信托受益权应等分化、可交易。

第十二条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交易结构应简单明晰,资金端与资产端均不得存在多层嵌套、故意拉长业务链条的情形。

第三章 备案审核

第十三条 银登中心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统一受理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 出让方在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前须向银登中心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备案报告;

(二)底层资产相关材料,包括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担保合同等;

(三)流转标的相关材料,包括资产服务合同、信托合同等;

(四)第三方机构意见书,包括法律意见书、会计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五)银登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银登中心按照监管要求,成立由金融机构专家、律师、会计师、银登中心相关人员等组成的备案审核委员会,从交易结构、基础资产、投资者范围、信息披露等方面,对拟开展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进行表面合规性审核。银登中心备案审核委员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不代表对其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六条 对于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予以备案。原则上自接受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1个月。

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由出让方予以补正;补正后仍不完备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予以驳回。

第四章 集中登记

第十七条 信贷资产流转前,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办理集中登记,登记完成后方可流转。

第十八条 信贷资产集中登记包括对流转标的及其对应的底层资产的要素信息进行格式化记载,对权利人持有的流转标的进行簿记,对流转标的及其对应的底层资产的基础文件等进行电子化存储。

第十九条 出让方应在流转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录入资产信息、上传材料并提交登记。银登中心对信贷资产的关键要素信息予以核对,为已通过核对的信贷资产配发统一代码,作为信贷资产流转标的的唯一标识。

第二十条 资产账户的记载结果即为流转主体持有流转标的的证明,如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流转主体持有流转标的数额以资产账户中的记载结果为准。

第五章 流转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完成登记后,流转主体应按以下交易方式在银登中心流转平台进行流转:

(一)协议转让,系指交易双方已就流转标的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达成初步意向,并通过银登中心流转平台达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二)挂牌转让,系指出让方通过银登中心流转平台寻找潜在受让方促成交易意向,并通过银登中心流转平台达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条 挂牌转让的报价模式包括常规报价、竞争性报价和点击成交。

常规报价模式下,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流转平台向不少于三家的潜在受让方发布挂牌资产信息,交易双方可在挂牌截止日前的任一时间点完成报价和报价确认。

竞争性报价模式下,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流转平台向不少于三家的潜在受让方发布挂牌资产信息,挂牌信息展示时间不得短于1个工作日。交易双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当天指定时间段内完成报价和报价确认。

点击成交模式下,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流转平台向全市场发布挂牌资产信息,明确资产价格,受让方可在挂牌截止前按此价格购买资产。

第二十三条 流转主体应坚持公平定价原则,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与银登中心联合发布的估值结果为公允定价参考。

第二十四条 流转主体应采用内嵌于银登中心流转平台的标准转让协议进行交易,并通过银登中心流转平台签署该转让协议。

在协议转让方式下,流转主体可采用由其自行协商确定的转让协议文本,但须将该转让协议上传银登中心流转平台,转让协议应以双方在银登中心流转平台达成交易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在其他交易方式下,流转主体均应采用标准转让协议。交易达成后,银登中心出具附转让协议的成交确认书,作为流转交易已达成、转让协议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交易达成后,流转主体应通过银登中心及时办理结算,并以银登中心出具的结算单作为结算完成的证明和会计入账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结算方式包括DAP结算和DVP结算。

DAP结算系指在结算日由受让方将资金足额支付给出让方,出让方收到相应资金后,通过银登中心系统发送资金收讫确认指令,银登中心据此于结算日办理信贷资产结算的结算方式。

DVP结算系指在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信贷资产结算和转让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七条 在流转标的存续期内,流转主体拟将其持有的流转标的进行再次流转的,应提交再次流转申请和信贷资产确认声明文件,并按银登中心要求通过流转平台进行流转。

第二十八条 银登中心流转平台运营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9:0017:00,信贷资产流转结算应在银登中心流转平台运营时间内进行。

第六章 存续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登中心为流转标的提供独立托管服务,对其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同时向参与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相关方提供变更登记、持有人名册查询、代理付息兑付等服务。

第三十条 出让方、受让方或其他相关方应以资产服务合同的形式确定资产服务机构,由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底层资产的后续管理等工作,定期向银登中心提交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及资产要素信息表,并依据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内容向银登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以债权收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受托机构应定期向银登中心提交受托机构报告及资产要素信息表,并依据受托机构报告内容向银登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可能或已经对流转标的及其底层资产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资产服务机构或受托机构应及时向银登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银登中心与受托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签署《信贷资产托管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后,为流转标的办理代理付息兑付等相关事宜。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文件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完整性、及时性,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情形。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资产服务机构、受托机构等。

第三十五条 出让方应在交易达成前向受让方披露以下信息:

(一)流转标的信息: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流转标的类型、规模、期限、预期收益率、交易结构、增信措施等;基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流转标的相对应的贷款合同、信托合同、资产服务合同等;

(二)底层资产信息: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底层资产类型、规模、期限、利率、担保情况或增信措施、债务人信息等;基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或其他融资合同、借款凭证等;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应专业意见:如法律意见书、会计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估值报告等;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转让完成后,出让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发布《信贷资产转让结果公告》。

第三十七条 存续期内,资产服务机构及受托机构应按相关交易文件约定的格式与内容于流转标的兑付日前,向流转标的和/或底层资产持有人发布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及受托机构报告,发布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第三十八条 如发生可能或已经对流转标的及其底层资产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资产服务机构或受托机构应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公告》,并向相关流转标的和/或底层资产持有人披露详细信息。

第三十九条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信息披露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银登网(www.yindeng.com.cn)或银登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流转主体及相关各方对于获得的流转标的信息、交易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遵守银登中心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信贷资产流转交易必须真实合法合规,出让方不得承担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义务,交易各方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信贷资产的投资者应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交易各方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全面考虑信贷资产流转前后的风险转移和风险暴露变化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和准确计量,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计提资本。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

第四十五条 流转主体及相关各方应制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制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和完善业务操作程序、尽职调查规范、审核审批授权及内部控制要求,将信贷资产流转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于引入结构化设计开展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须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部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流转标的或底层资产为不良资产,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流转标的或底层资产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参与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部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严格履行职责,并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十八条 对于引入结构化设计开展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须聘请相应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保管信托资金,且出让方和贷款管理人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应为每项结构化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银登中心视情况予以批评、通报,或暂停交易。

对于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银登中心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相关业务细则由银登中心另行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按照《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银登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