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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者再揭内幕:购铺巨款疑经地下钱庄流向境外

2012-02-15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秦兴梅


 

连日来,又有多名新怡景商业中心(“中心城”)的置业者以“涉嫌合同欺诈”向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他们提交的材料再揭内幕:1200万元购铺款疑经地下钱庄流向境外;曾宣称“对购铺损失概不负责”的产权人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也赫然出现在银行进账单“收款人”一栏。

 

来自监督部门的最新消息,随着《深圳商报》报道的推进,目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福田区市场监管局均已展开专项调查。

 

购铺款“蹊跷”汇入五金商行

 

昨天下午,在置业者 女士最新向深圳市经侦局和深圳市中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记者发现:除915万元定金于201012月汇入乐高控股有限公司账户外,123375万元则在随后“蹊跷”汇入三个“指定银行账户”。这3个账户,在乐高控股发给 女士的通知函中,分别标注为:福田区的某五金商行、某珠宝商行和某电子商行。

 

购铺款为何被“指定”汇入与中心城风马牛不相及的五金商行?朱女士说:“美联物业的经纪人翻开中心城商铺销售手册上‘董事长告白’解释说,卖铺既然是‘为了回购美国股权’,肯定要在境外付款。因此,这些人民币需要走地下钱庄到香港完成换汇和交易。我于是只好按照通知函的指引,完成了余款支付。”

 

“收款方”惊现保怡物业

 

同样令人震惊的,还有覃先生与中心城的交易明细。201012月,覃先生通过银行支付了“中心城商铺的认筹金”50万元。银行进账单显示,收款人全称为“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当天,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他开出了“收款收据”,内容注明:转入保怡物业账户的保怡物业购铺意向金。

 

女士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上,作为中心城产权人的保怡物业不仅与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被打印在“卖方”一栏,还在末页的“卖方签章”处双双盖上了公章。

 

部分置业者向记者出示了中心城的“销售手册”,封面的“开发商”一栏内,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保怡物业共同在列。

 

中介两个月卖出价值3亿元商铺

 

记者看到,中心城的“销售手册”封面,美联物业、中原地产、世华地产均位列“联合销售代理”一栏。尽管目前三家经纪机构设在中心城内的接待处已是人去楼空,但“搜房网”来源于“世华地产”的报道记录了当时的盛况:“ 20111028,怡景中心城世华售楼部人山人海,这是世华地产代理中心城项目以来进行的第二次佣金结算仪式。中心城的发展商开先例,只要客户交纳首期或全款,5个工作日就给予结算佣金,这种大胆的做法让世华地产的代理人员大受鼓舞,做单更有动力。世华地产商业部自20118月代理中心城项目以来,已取得了3个多亿的销售业绩。”

 

律师分析

事件真相恐比 想像中更严重?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燕青在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商报》的追踪报道在商界和法律界引起了很大震动。通过报道反映的内容和置业者们提供的“证据”,他深感中心城事件并非“违规售铺”这么简单,真相可能更接近“一人操纵、多家公司串通,涉及巨额资金的连环骗局”。他向记者阐述了几点理由:

 

  第一,置业者们分别拿到了三类“售铺”合同,有《委托物业买卖合同》、《中心城商铺买卖协议》以及《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受托方(卖方)分别出现了乐高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保怡物业。

 

  置业者的购铺款和意向金,一部分支付到了“收款代理人”刘伟宏的个人账户,一部分进入保怡物业账户,一部分由美联物业等经纪机构监管,一部分则怀疑通过五金行等“地下钱庄”流出境外。

 

  一起“售铺”事件中运用的手法竟然花样百出,其动机令人生疑。

 

  第二,中心城的三类售铺合同,“订约基础”均表明产权人保怡物业是巴巴多斯中心城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区别在于:

 

  《买卖合同》中,乐高控股和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分别拥有巴巴多斯中心城各50%股权,刘伟宏和刘尔纲共同拥有乐高控股100%的股权。

 

  《买卖协议》中,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分别拥有巴巴多斯中心城各50%股权。前者的股东为深圳市怡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深圳市怡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深圳市怡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0%)和刘尔纲(10%);深圳市怡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为刘伟宏,股东为刘伟宏(80%)和刘尔纲(20%)。

 

  综上,刘伟宏既是保怡物业委派的中心城董事长,也是保怡物业和中心城的实际控制人。假使她通过合法形式销售了中心城,但在诸多置业者一再追款却未能支付,恐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又大张旗鼓启动第二次商铺销售,圈钱特征明显,轻则涉嫌民事欺诈,重则涉嫌合同诈骗。

 

  第三,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受害人可在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基础上,主张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双倍返还”。

 

  因此,保怡物业在中心城商铺售卖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绝非其刊登的《公开信》上一句“任何个人或企业因其试图向其他公司购买中心城商铺的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其他后果,保怡物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合法权利”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