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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罚决字[2005]2号

当事人:冯友,男,广东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为190187110407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富楼6G室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东友理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借款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申请法院执行(香港)美达国际商务公司欠款过程中,当事人应案件经办法官郑海石要求,于2002年12月和2003年春节前分两次送给郑海石共人民币3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郑海石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晌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二OO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