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深入贯彻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建成一流法治城市
来源:《深圳特区报》2013年12月03日A01版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作者:
一、在立法上“敢吃螃蟹”,以创新性立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不仅拥有较大市立法权,还拥有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区立法权”,在地方立法上可以先行先试、率先探索。这是我市开展法治建设的一个独特优势和有利条件,也是国家赋予深圳的一份历史使命和特殊责任。
过去多年来,深圳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的作用,创造了国内数十个立法上的“第一”,填补了国家多项法律空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特殊贡献。截至2012年底,深圳共制定了213项地方性法规和255项政府规章,成为全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
新的发展时期,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依然在于创新,必须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到特区立法的全过程,发挥“敢吃螃蟹”的精神,继续为全国立法先行无试、率先探索,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新贡献。在立法内容上,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积极开展创新性立法,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立法步伐,尽快拿出一批高质量的法规规章。特别是在前海开发开放中,积极借鉴香港、新加坡先进立法经验,加快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步伐,努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在立法机制上,不断加以创新和优化,力争在立法评估制度、立法起草机制、立法咨询顾问机制、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形式、更好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等方面取得一批制度化成果,使特区立法机制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律,努力为全国立法机制建设趟出一条新路。
二、在执法上“务必从严”,使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更加强化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纵观新加坡、香港等世界法治先进国家或城市,都是以严格执法来维护法治的尊严、树立法治的权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们国家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得益”的不正常现象。与此同时,野蛮执法、“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可以说,如何通过严格执法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亟待破解的一项重大课题。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和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为此,抓住行政机关执法工作,就抓住了严格执法工作的“牛鼻子”。要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制订更加细化的行政执法程序,努力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一些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通过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强化执法力量互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等,努力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形成合力”。与此同时,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工作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当前,判决“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之一,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要求我们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订更具针对性的举措,不断创新和完善执行体制机制,从根源上破除制约判决执行的各种障碍,努力让公平正义真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