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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成被告 宅基地或收回

2012 0215 08:12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王成波 陈文才 拆迁没谈拢,钉子户阿珍(化名)一家被原来村里的股份合作公司起诉,理由是该公司有权收回集体宅基地。近日,龙岗区法院一纸判决书认定股份合作公司胜诉,收回宅基地并支付150余万元的楼栋补偿,拆除宅基地上建筑物并收回。昨日,阿珍认为,该判决集体收回国有土地让人惊讶,是公然挑战《物权法》和对农村城市化进程的逆转。阿珍已上诉,该案将于月底在市中院开审。

 

拆迁补偿未谈拢

 

如今,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旧改项目正在进行,然而纠纷频出现,诉讼一个接一个。事主阿珍(化名)的父母等原是樟树布村村民,后迁入香港,他们在1992年通过原村集体分配,取得宅基地一块,土地使用面积为109平方米,并建成一栋两层半的私宅,建筑面积280余平方米,19964月获得房产证。

 

“我们认为他们给的补偿价格太低就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可是他们把我们告上法庭。”昨日,阿珍介绍,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下称股份公司)称他们还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宅基地进行分配管理,这是不合理的。

 

她说,他们都是有房地产权证的,土地早就转成国有了,股份公司没权处分他们房屋所涉及的土地。现在他们家被判败诉,280余平米的楼栋却只给补偿150余万元,实在太少。

 

一审股份公司胜诉

 

法庭上,股份公司表示,钉子户索要补偿太高,多次协商不成,于是在20118月底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起诉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钉子户,因为他们公司是涉案宅基地的所有权人。

 

案件开庭审理后,龙岗区法院做出判决认为,阿珍家的村民住宅用地应该交会给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并将涉及土地上的建筑腾空交给合作公司拆除,而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需支付涉讼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50余万元。

 

由于对案件判决存在异议,阿珍等已经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将于本月底开庭审理。

 

■律师说法

 

集体收回国有土地属违法

 

昨日,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阿珍家的房屋已经在1996年取得房地产证,也就是说国土部门承认了其取得了该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那么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龙岗区法院判决股份合作公司收回宅基地,等于说一个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显得有些荒谬,也无疑是对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变相侵占,值得引起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