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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6天,深圳将迎来反家暴新规

12 26   晶报  记者 郑毅


昨日,记者专访市妇联权益(儿童)部相关负责人时获悉,明年元月正式实施的大陆首部性别平等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明文规定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办法,欣欣被虐害的悲剧有望不再重演。该负责人表示,关注母亲心理健康才能更好地保护孩子。

女性在家暴中具有双重角色

“根据市妇联近几年接到的投诉信访案件来看,家暴事件屡见不鲜,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女性在家暴中具有双重角色。”市妇联权益(儿童)部副部长金丽在翻阅案卷后,向记者介绍了深圳家暴的特点。

“首先是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侵害人与受害人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受害人往往是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从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这其中,一些女性在受到丈夫虐待的同时,遭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痛苦,往往会将怨气转移到更加弱小的孩子身上。”

据统计,近年来,家暴现象呈上升趋势,2012年深圳家庭暴力案件已达到16.5%

“但几乎没有孩子来举报被父母打,第一是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不敢声张;第二是传统观念中打孩子是家长教育手段,周围邻居也不愿过问‘闲事’,使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得到解决。”

金丽告诉记者,家暴有着时间连续性的特点,尤其是对女性和孩子,家暴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而且具有残忍性,容易引发恶性案件。

 

如阿英情绪及时排遣悲剧就能避免

 根据市妇联的数据统计,近两年因家暴来信访维权的女性中,有1/4是无业或流动妇女,而她们中有70%是因为婚姻家庭问题遭受丈夫虐待。“如果这些家庭中绝大部分都有孩子,作为受害者的女性会采取怎样的发泄办法去对待更为弱小的孩子,可能直接就会成为父母的发泄对象,遭受暴力在所难免。”金丽强调

金丽表示,欣欣被虐害案是一个极端的个例,媒体没有将视线只停留在案件本身的血腥细节上是正确的,因为悲剧背后的东西更发人深省。

“看过报道,我们知道阿英向往知识和幸福,和丈夫恩爱,孝敬老人,可同时又在欣欣面前,表现出冷漠残忍的另一面。我认为,她主要还是心理上出现了问题——现实与理想差距太大,才使阿英出现了扭曲的人格,如果她在深圳有亲戚,有朋友,有倾诉的对象,如果得知欣欣被虐后相关部门不仅仅是劝阻,而是强制保护孩子,再对阿英进行心理救助,让她在情感上有些排遣舒缓,8岁的小生命就不会那么无助地逝去。”

金丽表示,根据调查发现,深圳的流动妇女,尤其是无业或底层打工女性,普遍感觉生存压力大,缺少安全感,丈夫不负责,容易失去家庭经济来源,感到无助。在社会融入、人际关系调适(亲子、妻、婆媳)上存在困难,容易在心理上出现各种问题。

 

  反家暴很多女性不买账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近年来市妇联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等。“但我们也承认,尽管做了很多努力,但以政府为主体介入家暴的力度和成效还远远不够,在反家暴过程中,很多女性虽是弱势群体,但并不买账。”

金丽介绍,今年市委妇联在全市开展了“阳光家长”项目,旨在针对流动妇女进行辅导授课,教她们如何正确教育子女,如何做一个好妈妈,但很多时候,工作人员登门拜访,对方都不愿配合。

 

焦点关注

打造家暴社会服务链条亟待创新

社区家庭暴力报案点、报案制度都有待完善

目前,深圳市妇联与公安机关协作,已在全市601个社区设立“社区家庭暴力报案点”,派出所民警、社区妇女干部、巾帼志愿者、综治维稳协管员等联动预防和制止家暴。同时,妇联、民政、公安部门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了深圳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向因遭受家暴导致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临时性住宿、饮食、人身安全保障等庇护救助。并在市妇女儿童心理咨询中心和各区所设阳光心灵工作室,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专业社工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家暴受害者稳定情绪理清思路走出阴影。

但据了解,因为工作人员少、经费不足,不能满足需求等因素,使得这些措施和机构发挥的作用受到了限制。

金丽建议,深圳首先要创新反家暴社区工作体制: “将深圳现有的社区家暴报案点,纳入正规划建设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职能范围,加强报案点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联动关系,强化报案点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职能,增强社区干预机制的实效。”

金丽重点强调,要打造对家暴受害者的社会服务链条,大力扶持专业的社工组织,用专业服务化解矛盾、打开心结,防止家庭暴力的反复发生。“我市现有的家暴庇护点,是公开在公众视线中的,很多受害人有顾虑,不愿被别人知道,因此寻求庇护的很少,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庇护场所、申请条件、经费保障等制度。”

法条解读

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针对家暴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正在筹建)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

 解读:北京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金星律师表示,《条例》将成为深圳反家暴的有力法律武器,同时也将对国家立法起推动作用。《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请法院对施暴者实施限制行为的保护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接触受害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弥补了此前家暴案只罚不戒的短板,进一步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