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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委举办“2020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颁奖典礼及宣讲会”
知产委 发布时间: 2021年8月26日
为提高深圳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水平,扩大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影响力,更好地宣传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2021年8月19日,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知产委”)举办了“2020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颁奖典礼及案例宣讲会”。市律协副会长江定航、监事张翔、秘书处副秘书长刘娟、业务委主任助理李兰兰、获奖律师和部分知识产权律师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由市律协知产委副主任李良主持。
江定航副会长就本次评选活动的意义、知识产权业务的风口等问题与大家做了交流,勉励深圳律师提升专业水平和加强行业交流,打造出更多的精品案例,带动和服务全市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提升,并形成鲜明特色的发展模式,传播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及典型案例,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文化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深圳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添砖加瓦。
张翔监事代表监事会发表监督意见,本届市律协知产委五年来定期开展评选活动,得到了广大律师的积极参与,该委进一步编写案例的典型意义,认真研究发展形势,形成高质量业务成果,强化分享意识。本次评选活动奉行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协会规范进行评选,希望获奖的律师能继续深耕知识产权业务,奋楫争先,带领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勇立潮头,开创业务发展新局面。
颁奖典礼中,颁奖嘉宾为入选十大典型案例的承办律师颁发证书及奖杯。各获奖律师逐一对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借鉴意义等进行宣讲,并与在场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互动交流、分享办案经验。
深圳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自2017年以来定期举行,至今已举办五期评选活动,已然成为了知产委的品牌亮点活动,市律协知产委致力于选出业务质量高、典型意义强的知识产权案例,并通过评选活动加强深圳知识产权律师互动交流,提高知识产权律师业务能力,打造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品牌活动,提升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影响力。
附:
2020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及典型意义
入选案例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侯团增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案号:(2019)粤民终2093号
代理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谢湘辉、郝朋宇
案情与裁判:2016年初,腾讯公司发现,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数据精灵”的软件,配合其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软件、天下游软件(上述三款软件以“数据精灵”软件包的形式在网络上供公众付费下载),可以在手机终端实现腾讯公司微信软件服务不具有的“定点暴力加粉、公众号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自动回复、定点摇一摇、微信群好友一键添加、微信群自动推广、多账号自由切换、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群发、朋友圈内容一键转发”十三项特殊功能;这十三项特殊功能与腾讯公司正版微信软件形成交互关系,干扰了微信软件服务的运行数据,破坏了微信软件服务的系统运营环境和商业模式,侵害了腾讯公司的竞争利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各方提供、运营数据精灵软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并几乎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关于损害赔偿的主张。二审法院围绕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判赔数额的确定听取了双方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微信挂靠软件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微信平台已经深刻影响着人民的社交、购物、获取信息等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因此积聚了巨大的流量和数据。因此,很多不法分子针对微信软件开发了挂靠软件,意图利用微信巨大的流量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腾讯公司的利益,更深刻影响普通用户的权益。本案判决对挂靠软件的不正当竞争性质进行了法律界定,并判决了高额判赔,对维护互联网环境的竞争秩序,保护普通用户和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是法院首次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有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服务正常运营的行为的规定,对破坏微信运营环境的行为作出侵权的认定,并作出高额判赔,在同类案件中具有指导意义,对律师代理类似案件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入选案例二: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98号
代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车小燕
案情与裁判:奥地利的斯达德保尔公司是ZL200780017934.4“用于车道引导的车辆玩具的数字控制系统中转辙器的转换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与中国大陆的经销商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约定原告有权就发生在中国的侵害涉案专利行为单独起诉。经调查,发现被告(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飞时代轨道赛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8568元。在合议庭倾向于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时,承办律师设计了五种实验并用漫画的方式说服了合议庭,节省了诉讼成本及司法资源,一审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1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8568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为外国主体,带涉外性质。
2.技术方案复杂、案件难度大。
该发明专利有23项权利要求,涉及通讯信号传输、数字地址的比较等技术特征,而这些技术特征无法通过肉眼观察而作判断。
3.节省了诉讼成本及司法资源。
在合议庭倾向于走司法鉴定程序时,最终在承办律师所设计的五项实验解决了争议问题。
4.体现了承办律师的专业性和创造性。
承办律师经过反复研究,最终设计出五项简单、直观的实验,环环紧扣地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必然含有“数字地址比较”技术特征,最终无需走鉴定程序,合议庭采信了实验结果,一审判决结果与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高度吻合。
5.全额支持是本案的亮点之一。
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扎实的证据,并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对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贡献率很高,最终得到合议庭的支持,使得本案具有典型性。
6.体现了国家对创新的保护。
全额支持体现了司法机关将国家倡导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到了实处,对于鼓励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入选案例三:美国337调查(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裁判文书案号:337-TA-1206
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杨乾武
案情与裁判:美国华盛顿特区当地时间2020年6月16日,一家主要经营地在美国加州尔湾的公司Hyper Ice, Inc.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主张多家中美企业的特定敲击按摩设备(Certain Percussive Massage Devices,即筋膜枪)侵犯了其美国专利权。
原告主要请求ITC展开调查被告涉嫌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进口和/或在美国境内销售的违法行为,并且发布永久性的普遍排除令和/或有限排除令,禁止任何侵犯相关专利的产品进入美国;发布永久性禁止令,命令被告停止涉及涉案专利的产品的进口、销售、要约销售、广告、包装或任何招揽销售行为。2020年7月16日,ITC决定对本案启动337调查。被列为被告的若干家筋膜枪生产商和亚马逊电商企业聘请大成中美律师团队应诉。
2021年3月,经历了近10个月的应诉,我们成功为客户和原告达成了有利于客户的和解协议,并为客户成功争取到60多件不侵权认定。
典型意义:本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是该案是比较少有的由深圳律师协会律师主导并主办的美国337调查案,而且也是比较少有的由中国律师(同时拥有美国律师资格)主导并主办的美国337调查案。
大成美国337调查团队在杨乾武律师(中美(加州)律师)和华盛顿合伙人Mark Hogge律师的联合领导下,通过包括不侵权抗辩、专利无效抗辩(包括向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提起专利核准后复核程序)、国内产业缺失抗辩、规避设计等综合策略,为客户取得满意的和解,获得了超过60件规避设计产品的不侵权认定(Non-infringement Stipulation),这在337调查历史上比较少见。这些产品将在即将发出的普遍排除令中划出,确保客户的美国市场得以保持,甚至扩大,获得商业上的最佳效果,为客户持续进入美国市场以及扩大美国市场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我们和解之后,原告还将继续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
本案是国内筋膜枪行业第一起美国337调查案,列明的被告包括中美二十几家企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被告企业进口到美国的筋膜枪产品侵犯其涉案美国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ITC发布永久性的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永久性禁止令,如果原告的请求得到支持,普遍排除令将会禁止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的筋膜枪行业的所有公司/个人的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不论该公司/个人是不是该调查的当事人。有限排除令则会禁止指定的中美多家筋膜枪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到美国,将会对国内筋膜枪行业造成重大打击。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337调查。根据ITC统计数据, 绝大多数337调查是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发起的,比如2020年的120宗337调查案中,106宗涉及专利侵权,其中103宗完全是专利侵权引起的调查,本案即是其中的一宗。
入选案例四:深圳信炜科技有限公司、莫良华与刘雪春、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文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8号-1553号
代理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崔军、丁敬伟
案情与裁判:2013年,原告敦泰公司开始对指纹识别技术进行系统研发,被告莫某某作为敦泰公司高级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技术研发,主持、参与指纹识别技术相关项目研发。2014年底,敦泰公司基本完成芯片设计,并决定进行“流片”(即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完成后为测试设计成功与否而进行试生产)。期间,莫某某将其在敦泰公司所掌握的多项技术交由其大学同学即本案第三人刘某某,并以刘某某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其后,刘某某将上述多项技术转让给与莫某某存在利益关系的案外人深圳市亚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耕公司)。2014年7月,莫某某与敦泰公司签订离职竞业限制协议。2015年3月,莫某某自敦泰公司离职。2015年8月至10月,亚耕公司将涉案专利(申请)陆续转让给由莫某某创设并控制的被告信炜公司。敦泰公司以涉案专利(申请)为莫某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益应归属于敦泰公司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之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某并非涉案6项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涉案6项专利(申请)系莫某某在敦泰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故判决涉案6项专利(申请)权属于敦泰公司。信炜公司、莫某某、刘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实践中,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无论企业或个人,都越来越重视创新技术的价值,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数量快速增长,企业利益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司法保护的关注点。本6案中,公司高管在离职前即已预谋侵占公司技术成果,其将利益关联者登记为发明人,并通过层层流转,最终将企业的研发技术占为己有,意图规避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规定,隐蔽性极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案件审理中,通过理顺技术成果的流转路径,查清各环节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查明最终受益人,揭开了离职高管将研发企业的技术成果“化公为私”的全过程,依法维护研发企业的创新利益,保护社会的创新热情与活力。
入选案例五: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79-880、882、885号
代理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翠红、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何美华
案情与裁判: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共涉及2个专利,9款产品,共18个案件。其中,就专利号为ZL200880107739.5的专利,对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起诉了9个案件【案号:(2018)粤03民初1891-1898、1940号】;就专利号ZL200810065225.X的专利,对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起诉了9个案件【案号:(2018)粤03民初1899-1907号】。因18个案件的案件事实、涉案专利多有重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征询各方意见后予以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以上18案合计判赔3560万元。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程序中,申报人代理了其中4个案件【一审案号:(2018)粤03民初1892、1896-1898号,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79-880、882、885号】。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限缩,导致被诉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遂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撤诉,一审判决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本系列案涉案专利所涉及的部件是光源结构,属于激光投影仪产品的核心部件,涉案专利属于激光领域的核心专利,经过多次无效宣告程序仍维持有效。并且,该系列案一审合计判赔3560万元,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深远。
本系列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充分结合说明书与实施例,从发明目的出发,作出合理解释,合理考量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本系列案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专利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抗辩之间的逻辑关系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对于后续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入选案例六: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刘涛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
代理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陈国平、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 许佳欣
案情与裁判:源德盛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品创公司无视(2018)粤73民初495号案生效判决,仍在其工厂内擅自生产多款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自拍杆,有大量的成品与半成品。品创公司系刘涛设立的一人公司,源德盛公司主张品创公司系第三次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两被告辩称本案属重复起诉,涉案产品系(2018)粤73民初495号案剩余库存产品,且原告主张赔偿金过高。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前案判决后发生的新的事实,不属于重复诉讼;赔偿数额方面结合专利权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被告主观恶意大,酌定品创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00万元。两被告不服上诉至最高法,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一、本案认同权利人积极对涉案产品溯源、打击侵权源头,其代理人在案件中克服取证困难获取工厂直接生产的证据;
二、厘清案件属于重复诉讼还是属于重复侵权问题;
三、最高院认真分析侵权人作为源头制造者,且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带来的侵权损害具体情形,并确认该种行为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该案例同时入选最高院知产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0年55个典型案例》。最高院借此确认对于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的司法审判导向。
入选案例七: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国宾与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
裁判文书案号:(2019)京0491民初21930号
代理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胡琨、曹建军、吴彬
案情与裁判:域名“realme.cn”于2011年5月注册。浙江孟乐公司于2018年12月受让取得该域名。RealMe重庆公司于2019年3月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投诉二原告,称其拥有“Real Me”商标多年并为人熟知,二原告没有域名相关在先权益,受让域名具有主观恶意,请求裁决域名归其所有。二原告未答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9年6月裁决争议域名应转移给RealMe重庆公司。依据该裁决,争议域名被转移至RealMe重庆公司,后又被RealMe重庆公司转移至深圳锐尔觅公司。
化妆品上的“RealMe”商标于2015年4月被核准注册。浙江孟乐公司于2018年9月获得授权使用该商标,并于2019年8月取得了该商标专用权。手机上的“Real Me”商标于2011年12月被核准注册。深圳锐尔觅公司于2018年7月获得授权使用该商标。RealMe重庆公司于2018年8月获得授权使用该商标,并于2018年12月取得了该商标专用权。
二原告认为,浙江孟乐公司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且其经营的化妆品与二被告经营的手机完全不同,不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浙江孟乐公司所有。
裁判结果为争议域名归浙江孟乐公司所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在域名注册这一市场竞争领域,享有相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当然享有与相关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的权益。如果他人系在先正当注册相关域名,其他市场经营者均应承受不能再注册该域名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域名系在先合法注册,受让人经受让方式取得域名,且受让人在受让域名前已经取得Realme商标的使用权,具有受让、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有权保有并继续使用该域名。本案是对域名“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自由交易原则的明确遵循和再次肯定,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域名相同而产生的域名注册、转让争议提出了明确的司法准则。
入选案例八:刘葳、柴广跃、深圳大学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运通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案号:(2019)粤民终1586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素华、唐海佳
案情与裁判:2012年8月6日,刘葳独立创作完成《功率LED共晶焊工艺及服役效能关键技术攻关》,并于2013年3月20日通过邮件发送给柴广跃。被告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申报“市技术创新计划技术攻关项目”,并获得400万元政府资助。经比对,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四被告辩称涉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侵权作品相同内容具有公有领域的合法来源、同时也属于合理使用、该案的诉讼时效经过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相应赔偿,原告与被告柴广跃、深圳大学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深圳大学、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运通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刘葳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自《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施行以来,“首例”深圳市政府资金扶持项目活动中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该案当事人、诉讼标的、侵权事件及侵权结果均具有社会影响力。该案原告刘葳系北大博士后,被告柴广跃系被告深圳大学原光电工程学院教授,被告雷曼光电公司系深圳上市公司,自2016年10月27日立案至判决共历时4年,诉请赔偿金额达2549.2万元,侵权事由具体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级技术创新计划技术攻关项目申报资料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项目涉及LED创新发展技术领域,两审法院经过6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该案明确政府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材料不属于法人作品,产学研合作中不属于科研类合理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高等院校是学术的圣殿,论文的剽窃剥夺了作者对科研价值所应享有的名誉和利益,同时也扰乱了深圳市科学技术领域的项目申报的正常秩序,破坏创新创造的营商环境。
入选案例九: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明海、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抗诉再审诉讼案
裁判文书案号:(2019)浙01民再58、59号
代理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李龙飞、丁春霞
案情与裁判:王明海拥有专利号为ZL201430313854.6、ZL201420492182.4两项专利权,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1688网站上开设店铺并销售艾灸器产品涉嫌侵权。2017年王明海向杭州中级法院起诉水木荣春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专利侵权,经审理后杭州中级法院判决水木荣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2017)浙01民初1144、1149号一审判决随即生效。随后,水木荣春公司向浙江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浙江高级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水木荣春公司2018年向杭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浙江高级法院指定杭州中级法院再审该两案。经审理后,杭州中级法院2020年判决维持(2017)浙01民初1144号判决、撤销(2017)浙01民初1149号判决,各方均未上诉,该再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王明海拥有艾产业中艾灸器产品核心专利,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蕲艾”“宛艾”原产地厂家及各地商家发起数百宗批量维权诉讼案件,先后被澎湃新闻、搜狐、网易、腾讯、知产力等媒体报道,该两案为唯一经检察院抗诉进入再审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被告水木荣春公司怠于应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再以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申请再审以及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以同案不同判、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明显成立为由抗诉,再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慎重判决:一案基于诉讼制度价值及程序正义而维持,另一案则基于专利无效而改判驳回起诉。该两案对于准确厘清同案不同判的“同案”情形,人民法院规范、稳定诉讼程序而维护“程序正义”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入选案例十: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代理律师: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丁建春、朱爱军
案情与裁判: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2012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登记并颁证。被告之一户某某于2011年至2013年在赛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离职后分别独资注册了深圳市准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了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芯片产品。2014年,赛芯公司发现准芯微公司复制、销售的芯片产品的布图,与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遂将准芯微公司、裕昇公司、户某某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准芯微公司先后变更了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在未告知法庭的前提下注销。赛芯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准芯微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黄某甲、黄某乙为被告。
2019年6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最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二审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该案判决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 旨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对象,而非公开布图设计内容,故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思路,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三维配置。权利人主张其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整体或者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对其独创性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推翻权利人的解释或者说明的,应当认定该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该案依法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发展,及对今后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