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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尽义务案件超诉讼时效

一审判律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部分损失

    深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官司,该公司认为由于律师的疏忽大意,导致起诉主体错误,最后使该公司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遂将该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告上法庭。近日,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律师事务所及三名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因汕头市某建筑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拖欠其货款事宜,该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指派的律师李某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汕头市某建筑总公司深圳分公司追索贷款本息。但由于李某的疏忽,使该公司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鉴于在上述诉讼过程中,深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亦委托其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上述诉讼事宜,且将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作为被告,是当时深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深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授权错误也是造成该公司损失的原因之一。深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导致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亦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之一,故主要责任应由深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某律师事务所依代理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所获利益、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某律师事务所应赔偿深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8万元,另外三名被告为律所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