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如同银幕一样,翻到了九月中旬,我们集中在深圳律师协会多功能会议厅听麻云燕老师上课,麻老师真如云中之燕,穿梭于复杂的证券业务中,以如数家珍的授课方式,对于证券律师的工作环境、基本素质、主要任务等等娓娓道来,令人叹赞……不经意间,麻老师话锋一转,强调了证券律师在工作中的“定力”,意思是不能过于草率地对待很多事情!“呀,定力!”当时我心里一沉,“啊,定力!……嗯,这不正是对我这几年来证券业务的工作写照么?”……
记忆的银幕又翻到了2008年前,我正在做一海外新股发行项目,券商是赫赫有名的全球三大投资银行之一的“雷曼兄弟”(下称“对方”或“雷曼”),这个项目在进行前已经发生过不少“弦外之音”!,根据项目的总体风险评估原则以及美国海外反贿赂法FCPA,雷曼居然作足了大量工作,秘密调查了发行人老板的前二十年“发家史”,并认为存在着不少“原罪”,经过双方律师近一个月的谈判,后来勉强不再纠缠这一问题,双方进入实质性工作阶段……终于到了要公开招股说明书的时候了,深夜三点钟雷曼的律师发来邮件,要求我们第二天提交一份正式的律师意见书(之前已提交过一份,他们都没有理会),并明确了其中几个关键意见,我一看头晕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股票发行人总是存在一些无法完善的法律手续,但针对这些“毛病”,老外为了承销股票,居然要求我们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意思是要说这些是合法的!!!还有,对方要求的提交时间居然距离当时我接收到时间只有八个小时……天哪,这不是在故意为难我们吗?
好不容易熬到凌晨六点钟,我们完成了初稿,当然我们依法作出建议,并没有按老外的要求出具,太累了,于是赶快发完邮件就睡着了……朦朦胧胧中,好象是被一阵不断间的电话铃声惊醒:
---“陈律师,你在哪?大家都以为你失踪了,你手机关机了……”呀,原来是发行人的法律总监,还把电话打到家里来了!勿勿一阵猛催下,我洗了把脸,马上投入工作状态中,打开邮箱,一共有上百个新的邮件,正无从下手;这时,发行人老板来电了:
---“陈律师,你真难找呀,美国人都疯了,都在骂我……你可要好好帮我呀,按对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就行了,出完了我们马上付第二期律师费,钱都准备好了……”
天哪,这是什么话嘛,根本就没尊重我们的职业道德!我处在一种愤懑的情绪中……但情绪归情绪,还是得完成任务,于是我主动与雷曼做了沟通,经过一个下午的努力,对方终于作了协调与让步,当然要满足他们认为的要在不会影响股价的前提下。完成工作时,我注意到头好晕,呀!原来忘了吃中饭与晚饭,时间已是晚上十时……
最后,再回到“定力”,我认为,“定力”应该是一种有着冷静因素的工作激情与持久力,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但世间万事万物,何不矛盾呢?!在证券律师的工作中,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与券商,与发行人,无不矛盾,尽管表面上,有时你还是券商认可的发行人律师,但律师费却是发行人承担的……
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与未入行的同学们交代一下,对于证券法律业务,“看上去很美”,但其中的辛酸,也不是一般人能承受得了的,切莫过于乐观,毕竟“人生若只如初见”的故事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