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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烦请你们帮忙! 我原来任职的公司破产(是一家台资企业,老板弃厂逃跑到美国)后,我们申请经济补偿金仲裁,石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经济补偿金要求,但仲裁裁决其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号起计算,我本人经济补偿金计算约36600多元,裁决书已于6月24号发给我们5位员工代表,我们几位员工代表要求石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具《送达回执单》以便向宝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石岩劳动争议仲裁委表示,因公司法人无法联系,故需要采用公告送达(60天的公告送达期),要到8月25号左右才能开出《送达回执单》,我的问题是: 一、 我们是否必须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送达回执单》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我们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有可能依石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注:老板弃厂前帐面固定资产接近3600多万,物料有1300多万,但外面欠供应商货款约600多万,高利货近1300万,欠各个银行货款近1200多万),此种情况,我们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吗?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规定关于破产企业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供应商货款、税费、银行还款等清偿顺序如何?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优先? 三、如果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最长什么时间会有结果?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规定关于这样案子的执行时效(是三个月/半年还是一年?)? 敬请知位律师帮忙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