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入职一家航空公司,在行政部门任职一年多。后来应聘了这家航空公司的空勤职位并被成功招聘。本想走内部调动途径(因为是在同一家公司工作,部门不同而已。)但人力部要求我必须提出离职方能再入职。到年底了,年终奖将下发。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列出:“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多次咨询公司薪酬部门,其回复一直是“我不知道怎么回答你,等发了工资再说呗”。明明不是自己意愿离职的,而且是在同一家公司为其效劳。辛苦一年换来的年终奖能否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我现在很无助,不知道通过哪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请律师帮忙为我解答,不尽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