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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修改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2月12日 作者:骆立园 责任编辑:陈夏

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请各律师事务所(分所)于315日前按要求修订律师事务所章程(管理办法)并依“章程变更”行政许可程序向市局提交申报材料。

现将市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修改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司[2019]34号)转发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本所章程(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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