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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 “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6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金振朝

2022年9月8日下午14时至16时,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盈科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研讨会。该研讨会主办地点在分别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和北京分所,由于近期深圳疫情的原因,会议采取线上直播的方式举行,参会的其它单位有深圳市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盈科律师事务所各分所感兴趣的律师,以及部分保险公司理赔和法务人员,上述单位的相关律师和专家通过现场或腾讯会议平台参加了会议。

该研讨会由盈科北京分所贾璠担任主持人,深圳市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助理要虹律师和两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蔚博士、张荻律师担任主讲人。研讨会就保险拒赔事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中涉及物流公司挂靠问题、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等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及裁判思路进行了分享与讨论。现对本次研讨会内容整理、汇总如下:

一、主题分享环节

(一)主讲人和主题

主讲人:要虹 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助理、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讲主题:聊聊保险拒赔那些事儿

主讲内容:

要虹律师将常见的保险拒赔事由分为三大类: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落入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被保险公司解除。其中免责条款又可分为一般免责条款、将法律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和法定保险人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生效需要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三类不同的免责条款,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各不相同。

另外,要虹律师结合自己经办的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7日颁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时公布的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和广州市法院2021年7月8“保险公众宣传日”发布的《2020年保险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案例6,详细介绍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的正确步骤,即保险公司必须在法定的不可抗辩期内(30天/2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方可拒赔。保险公司未在不可抗辩期内解除合同,则解除权消失后不得拒赔。

最后,要虹律师介绍了“未如实告知”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两大拒赔理由的区别:1)时间点不同:“未如实告知”发生在投保时,此时保单尚未成立;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在投保后、合同有效期内;2)拒赔的前提:以“未如实告知”拒赔的前提必须要解除合同,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无需解除合同,可以直接依据法律拒赔,即所谓的“法定免责条款”;3)“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辩期: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或者合同成立二年内,超过上述期限之一的(以先到期限的日期为准),保险人的解除权消失,保险人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主讲人和主题

主讲人:郭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物权法学会研究理事。

主讲主题:保险公司追偿权简析

主讲内容:

郭蔚律师分享了自己正在经办的委托人物流公司被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案件。具体案情:司机栾某向物流公司采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货车。从A地运往B地的货物,物流公司配货,安排栾某运输;而从B地返回A地,由栾某自行寻找业务、自行配货。某日,在栾某运载货物从B地返回A地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货物受损。货主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货运险,保险公司赔偿货主后,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遂起诉栾某和物流公司,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物流公司为栾某的挂靠公司,判决物流公司对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也符合目前司法实践中惯常的裁判规则)。现物流公司找到郭蔚律师提起再审申请,认为物流公司与栾某并非挂靠关系,不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郭律师从物流公司与栾某的购车合同出发,认为其虽是一个文本,但体现了N个合同的意思总和。再审中可以从挂靠关系的认定、对外承揽业务的名义、赔偿责任主体的“运营支配+运营收益”标准等方面进行对抗。

经过郭律师的努力,目前该案已经检察院抗诉成功,我们期待再审判决结果,以便对类似案件进行更有力的说理和提供新的、更精细的裁判规则。

)主讲人和主题

主讲人:张荻,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主讲主题: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概说

主讲内容:

张荻律师面向普通的保险消费者详细介绍了六种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与保险公司自行协商、向银保监局投诉、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反映问题、打12315全国保险消费者维权热线、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二、结语

本次研讨会旨在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从保险理论、立法原则、司法审判实践及诉讼技巧等方面,研究分析保险拒赔事由,以及实务中保险公司向保留货车所有权的挂靠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的不同观点,总结司法实践裁判思路和诉讼经验,以便区域内保险法律服务行业和律师同行提高理论水平和诉讼业务技能、掌握司法审判规律,面对此类案件能够更好的开展业务与工作。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人:深圳市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