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市律协商标委召开第十三期疑难案例业务交流会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6日 作者:商标Ff法律专业委员会 责任编辑:创新委 张鹏
2024年5月29日下午,第十一届深市律协商标专业委员会(下称“商标委”)第十三期疑难案例研讨在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商标委专业顾问于春辉、主任谢湘辉、副主任张振海及何冰玲、秘书长李明华、监事会专业委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博超及二十余名委员及干事参加了会议。
本次研讨会共讨论三个案例,由委员洪敏华和吴烨各自介绍近期团队承办案例及热点案例,并组织全体与会委员开展交流研讨。
洪敏华律师依次介绍了团队近期承办的两个疑难复杂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是“**公司AV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洪敏华律师介绍了案件背景、基本案情,提出主要讨论问题:“一审法院适用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来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是否准确?是否应当考虑诉争商标现权利人有实际使用意图而维持诉争商标准予注册?”等问题。接下来与会委员都积极参与了案件讨论,发表各自的观点,例如,有委员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现有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商誉的形成存在真实贡献,且系善意受让人、不会让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即使原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时构成“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亦不应当直接认定诉争商标无效。有委员认为本案中即便现权利人有实际使用意图,并不影响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来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有委员认为法不溯及既往,诉争商标在申请时并未有商标法第四条关于“注册商标应有实际使用意图”的条款规定,不应当适用第四条。经过讨论,大家加深了对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适用的理解。
接下来,洪敏华律师介绍了第二个案例,是“含地名标识不正当竞争案”,在对案情进行了介绍后,洪律师提出了核心待讨论问题“含国名、知名地名标识如不能获得商标、商品名称保护,除了能获得装潢设计要素保护之外,还可以获得什么类型法益保护呢?”与会委员均积极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有委员认为,含国名、地名标识为商标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商标,不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故而也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有商品名称的保护。有委员认为,标识要获得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特有商品名称保护,该标识内容应当包含一个商品名称。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大家加深了对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特有名称应如何主张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第三个案例,由吴烨律师介绍了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对基本案情和法院认定情况的介绍,并总结提出“如何正确使用企业名称才能避免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诉讼中,如遇法院责令提供财务数据如何应对”、“同时主张反法第六条第(二)项与第(四)项的有无必要性”等待讨论问题。该案件作为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获得了与会委员的高度关注,部分委员结合自身所办类似案件发表了相关观点,有委员提出曾在承办案件中法院认为对于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应当结合不同行业在产品上对于商标、企业字号的使用惯例进行判断,有委员提出应当结合案件的不同案情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有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导致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的结果进行判断。
顾问于春辉对每个疑难案例都进行了最后的点评,其站在多年从事审判工作的角度,以法官思维从不同视角提出了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与会委员均表示受益匪浅。整个研讨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大家积极发表各自的意见、分享经验,感受到研讨会热烈的气氛。
博超律师对疑难案例研讨会进行了点评,并提出商标委的疑难案例研讨会委员们均积极发表观点和看法,讨论氛围热烈,大家获得了充分的交流和学习,对于委员们业务办理水平的进步提升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商标委组织的疑难案例研讨会为各位委员提供专业切磋、共同精进的交流机会和平台,每期会议由委员提前提供案例供全委委员共同学习、探讨,通过对复杂的案例研讨,提升了委员们的专业水平,同时也为提供案例的会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处理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