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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构建我省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粤高法发〔201053  201096日印发


 

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复杂、多变,群体性劳动矛盾不断增多,甚至出现极个别企业停工的极端事件,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省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对我省转型发展、科学发展造成直接影响。为充分发挥全省法院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维护我省社会的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树立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妥善处理劳动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妥善处理好各类劳动矛盾纠纷,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省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关系到我省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法院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劳动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主线,坚持能动司法,积极预防化解劳动矛盾纠纷,保障我省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顺利调整,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有序。

二、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矛盾纠纷。省法院要以“青年法律志愿服务队”为主体,积极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要相应组织“青年法律志愿服务队”或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官,主动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要选择劳动争议纠纷较多或可能存在劳动纠纷隐患的重点行业和企业,通过举办座谈会、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编发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和职工的劳动法制宣传,努力提高企业的法制和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形成企业依法用工、职工理性维权的健康劳动关系。

三、坚持能动司法、靠前服务,积极协助重大劳动矛盾纠纷的化解。对于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劳动矛盾纠纷,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意识,按照当地党委的统筹安排,适当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情况,及时提供纠纷处理的法律意见,对可能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要提前做好立案准备,确保案件随到随立、及时处理。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的,要在认真审查后依法支持,确保矛盾纠纷快速平稳解决。

四、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率。对劳动争议案件要实行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条件的须在当天立案,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对简单案件实行速裁机制,全面简化裁判文书写法。加大劳动争议案件主动执行力度,实现审执无缝衔接。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程序衔接,派员了解仲裁受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前移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五、强化人文关怀,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因加班时间长、实际工资低提出的追索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诉讼请求,合理区分不同情形,若未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判令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引导实施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用工行为。支持劳动者因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卫生条件、随意辞退员工等提出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权。加强对劳动者诉讼指引,扩大适用对有困难的劳动者诉讼费缓、减、免,降低诉讼门槛,强化对劳动者的司法保护。

六、注重利益衡平,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用工权。依法保护企业正当用工权益,支持用工企业按合同用工,对劳动者提出的不合理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或不全部支持。尊重企业内部治理,支持依法解除合同、合理调整岗位等正常经营行为。支持通过劳资双方工资协商以及企业增强社会责任等方式,逐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慎用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灵活运用企业重整等手段,为企业创造发展空间,促进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共生双赢格局。

七、强化调解优先,促进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把调解和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要和最佳结案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化解劳动争议,倡导建立恢复型劳动关系。坚持全程调解,将调解贯穿劳动争议案件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信访等全过程。建立与劳动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联合调解机制,形成调解合力。积极支持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企业内部调解,构建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多元体系。加强与镇街信访综治维稳中心的合作,依法及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诉讼外调解的法律效力,促进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

八、统一裁审尺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质量。各级法院要建立与劳动仲裁委联席会议、审裁例会工作机制,强化审裁沟通,统一审裁尺度,提高劳动仲裁公信力,减少裁后再诉案件的数量。在全省法院范围内推行劳动争议标准化办案,对多发性、类型化案件及时出台指导意见,提高审判质量。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审判委员会、审判长会议统一裁判标准功能,完善同一法院内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大力加强判后答疑工作,进一步减少上诉、申诉案件数量。

九、优化职权配置,推进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省法院要统筹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指导工作。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比例大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适当调整法庭内部设置,增设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庭或组成专门合议庭,整合审判力量,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设在市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相对集中的人民法庭,可改设为劳动争议专业法庭,专门处理劳动纠纷。基层法院可根据需要探索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方便劳动者诉讼。

十、规范代理行为,制裁不正当的挑诉滥诉。积极引导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充分利用法律援助解决劳动纠纷。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向当事人提示公民代理的风险,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代理,不予准许。对于以煽动、挑唆、篡改法条等违法方式蛊惑劳动者、导致劳资矛盾激化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加强司法建议,建立劳动争议“白皮书”制度。对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政府执法、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政府和企业整改,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省法院、各中院及劳动纠纷集中的基层法院要建立适时发布劳动争议“白皮书”制度,通过司法统计与案例分析,集中反映特定时段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情况,对较具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客观指出劳动争议纠纷在法律适用、政府管理、裁审协调、规范用工以及劳动者维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从源头上推动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积极规范自身行为,实现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